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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共空间表演流行歌曲会否违反版权法?

2017-05-01

在香港,不少音乐人会在街头卖艺(busking──在码头或旺角西洋菜街等公共空间表演,有时亦接受赏钱。但较少人注意的是街头音乐人或任何市民在公共空间演出流行歌曲所涉及的潜在版权问题。我们将于本文探讨。


歌曲涉及甚么版权?

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以下9类作品在创作时便自动产生版权并属于其创作者: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一段音乐或一首歌曲通常包含多项版权作品,而版权拥有人可能各不相同,例如:

  1. 属于音乐作品的旋律,其版权一般由作曲者持有;
  2. 属于文学作品的歌词,其版权一般由填词者持有;
  3. 歌曲的声音纪录(不论以CD光碟或数码档案格式),其版权一般由制作者(即唱片公司)持有。

《版权条例》第1718条订明了音乐及文学作品以及声音纪录的版权期限。前者包括歌曲的旋律和歌词,其版权有效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而后者的版权于制作或发行起计50年完结时届满。

根据《版权条例》第22条,在版权生效期间,音乐或歌曲的版权拥有人对于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版权作品享有独有权利。

除非获得版权拥有人或其代理人许可,或属法例明文豁免的活动,否则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版权作品是违反《版权条例》第27条的行为。


何谓「公开表演」?

「表演」包括任何模式的视像或声音表演,例如透过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呈现。至于「公开」的概念,法院已在过往案例中澄清。在Duck v Bates (1884) 13 Q. B. D. 843一案中,法院表示「公开」是指并非私人或家居,这包括公众或某类公众人士能够或获准前往的地方,例如街道、隧道、行人天桥、建筑物大堂、商场、餐厅、会所等。

因此,「公开表演」是指在非家居地方以视像或声音形式呈现版权作品。过往案例显示,法院在判断有关版权作品的演出是否「公开表演」时,亦会考虑观众以甚么身分出席表演。

《版权条例》第43条明文订明,则就侵犯版权而言,在教育机构(例如学校)为教学的目的而向教师、学生及与该机构的活动有直接关连的其他人(例如家长/监护人)表演版权音乐或歌曲,并不属于公开表演。

此外,在Australasian Performing Right Association Ltd v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1992) 25 IPR 157一案中,外国法院裁定,如属家庭聚会,或所有观众均有家庭或私人联系,即使在非家居地方进行表演亦不被视为公开表演。

简言之,街头音乐人或市民如在公共空间向观众表演任何流行歌曲,而歌曲的旋律或歌词版权属他人所有,一般是为《版权条例》所禁止的。任何人在公开表演版权歌曲前,应寻求版权拥有人给予「公开表演」的特许或同意,或确定有关表演是获法律豁免的行为。


如何就版权歌曲取得公开表演的特许

音乐业界大部分版权拥有人都已委托版权授权机构,代为管理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歌曲及音乐的权利,代理机构会代表版权拥有人向表演者发出特许,而表演者则须支付版权费,才可公开表演一首已发表的音乐或歌曲。

目前,香港音乐业的主要版权授权机构包括:

  1.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代表作曲家及作词家的机构,并就公开表演音乐或歌曲发出特许;
  2. 香港音像联盟(「HKRIA」)及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PP(SEA)L」),代表不同唱片公司,并就公开放映/播放声音及影音纪录发出特许。

如果只是现场表演歌曲或音乐,不涉及放映或播放任何声音或影音纪录,表演者一般只须获得CASH发出特许。但如果会在公开现场表演时放映或播放任何音乐或歌曲的声音或影音纪录,则同时须获得HKRIAPP(SEA)L发出特许。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众场所、商场及零售店铺已向上述指定代理机构按年取得一般特许,可使用与音乐相关的版权作品,因此表演者在向代理机构或版权持有人申请特许之前,宜先向有关公众场所的负责人查询。

无须特许而公开表演版权歌曲的情况

《版权条例》第76条明文订明,若作为某会社、社团或其他组织的活动的一部分或为该会社、社团或其他组织的利益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与音乐相关的版权作品,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不属侵犯版权:

  1. 该会社、社团或组织的主要宗旨属慈善性质,或是关于宣扬宗教,或推广教育或社会福利的;及
  2.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该音乐相关版权作品的地方的入场费的收益,纯粹是运用于该会社、社团或组织的目的。


未经特许而公开表演版权歌曲的后果

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与音乐相关的版权作品并不会招致刑事责任。然而,版权拥有人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开音乐表演,并可根据《版权条例》向表演者(即侵犯版权者)追讨费用及损害赔偿。如版权拥有人采取法律行动而表演者没有法律承认的抗辩理由,表演者或须承担民事责任,并支付讼费、损害赔偿及版权费。


总结

如要合法地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与音乐相关的版权作品并避免民事责任,表演者应就这些活动向版权拥有人或上述版权授权机构取得特许或同意。申请特许是向音乐创作人及填词人表示尊重的方式,将有助本地音乐行业的发展。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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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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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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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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