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在《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下 衍生作品/戏仿作品会否构成刑事责任?

2012-05-01

简介

政府在20116 月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草案」),旨在加强在数码环境中对版权作品的保护,谘询期已于201112月结束。草案的二读辩论因有关制作戏仿作品(恶搞,parody)及衍生作品(二次创作,derivative works)的刑事责任令社会各界产生忧虑而押后。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比现行的《版权条例》与草案新加入界定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的条文。

现行《版权条例》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1) 条规定:「任何人如未获版权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特许而作出以下作为,即属犯罪:… (g) 分发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但并非为任何包含经销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然而,条例并无清楚界定损害的「程度」。

草案中的刑事条文

在草案第51条,政府提出在《版权条例》加入第118 (2AA) 118(8C) 条,以列出了一些因素来澄清「损害」的定义,例如分发的模式,以及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根据上述条文,法院在裁定甚么行为构成「损害」时,可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特别是(但不仅限于)分发/传播的目的、该作品的性质(包括其商业价值),以及该项传播对版权拥有人造成的经济损害(包括该项传播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公众的忧虑

部分市民担心,草案一旦通过会压制言论自由。有意见指「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的含义模糊,而「损害」亦可能不限于经济损害,而可包括对版权拥有人造成的心理影响或商誉受损。

「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

政府就此作出回应,加入了「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的概念及以下考虑因素:

1. 作品的性质,包括其商业价值;

2. 分发模式及规模;及

3. 所分发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会否变成该作品的替代品。

以上测试旨为法院提供指引,以判断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否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因此政府认为,根据草案条文,戏仿作品一般不能替代原作,亦不会影响原作的合法市场。

豁免戏仿作品

公众的回应是要求在草案中完全豁免戏仿作品,并要求政府撤回草案,以及就完全豁免衍生作品进行谘询,然后才于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

政府认为,完全豁免可能会大幅改变现时《版权条例》下所订定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加入豁免条文之前需要进行公众谘询。

现时草案尚未恢复二读,公众应密切留意草案审议的进展,特别是参与制作戏仿作品或衍生作品的人士。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杨先恒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杨先恒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