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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调查能否获豁免遵守《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

2019-10-31

简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最近公布一项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该条例」)第11条作出的决定(「该决定」),裁定一项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不能凭借经济效率豁除而免于遵守第一行为守则。


该申请

于2019年1月31日,竞委会收到香港科研制药联会(「申请人」)根据该条例第 9 条提出请求竞委会作出决定的申请(「该申请」)。申请人是一个由从事药物研究或开发的公司所组成的行业组织。根据该条例第9条,业务实体可向竞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就某项协议是否获豁免或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作出决定。第一行为守则禁止目的或效果为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第一行为守则」)。

本案关乎一项收集医药公司在港澳两地的处方及非处方药物销售数据的调查(「拟进行的调查」)。数据收集后会被编制成季度销售调查报告(「销售调查报告」),可供购买。

申请人请求竞委会作出决定,确定拟进行的调查能凭借经济效率豁除而获豁免遵守第一行为守则。该条例附表1第1条订明,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可获豁除遵守第一行为守则(「经济效率豁除」)。其中,申请人声称拟进行的调查具有以下利益:

  • 让药物公司更好、更有效率地分配现有产品的货存;
  • 让药物公司更容易推出新产品到市场;
  • 改善药物公司的市场营销及分销工作;
  • 增加对其他改善病人福利活动的投资;及
  • 整体地发展公共政策、学术及研发工作。


申述及陈词

2019年2月1日,竞委会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该申请的通知,邀请有兴趣的人士根据该条例第10条就该申请提出申述。概括而言,竞委会就以下事宜邀请申述:

  • 订阅销售调查报告的意向;
  • 市场数据的潜在其他来源;
  • 销售调查报告提供的资料的详细程度;及
  • 销售调查报告引起的敏感竞争事宜或顾虑。

竞委会共收到八份申述,包括一份机密申述。竞委会亦向申请人索取资料,及向第三方机构查询。其后申请人就所表达的意见提交了一份书面补充陈词。


该决定

竞委会裁定,拟进行的调查不能凭借经济效率豁除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可能发生的竞争问题

竞委会认为,拟进行的调查在某些方面很大机会引起第一行为守则下的竞争问题,但有某些方面则没有这种问题。例如,竞委会认为,在拟进行的调查中分享公司销售总额数据,应该不会引起第一行为守则下的竞争问题,因为这些数据过于概括,只要参与的公司所分享的销售数据包括四款产品或以上,应该不能联系到或辨识到任何特定产品的销售,从而不会减低竞争诱因或促进协调。但另一方面,分享个别产品销售数据则最大机会引起第一行为守则下的竞争问题,因为这些数据令业务实体能够直接监察竞争产品的销量,因此相互竞争的药厂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辨识或可靠地推测特定产品的销售数据,减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诱因或推动他们彼此协调。

但应注意的是,对于拟进行的调查会否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竞委会并没有下定论,因为这超出了该决定的范围。

经济效率豁除的适用范围

在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情况下,经济效率豁除适用:

  • 有关协议对改善生产或分销有贡献,或对促进技术或经济发展有贡献;
  • 有关协议容让消费者公平地分享所带来的利益;
  • 有关协议并不对有关的业务实体施加对获取利益并非不可或缺的限制;及
  • 有关协议并不令有关的业务实体有机会就有关的货品或服务的相当部分消除竞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其申请已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经审阅陈词及证据,竞委会认为该等证据并未构成「具说服力」或「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证实具有其声称的经济效率及符合经济效率豁除的第一项条件。此外,竞委会认为,在拟进行的调查中包括个别产品销售数据,应该不是为达到宣称的效率所不可或缺的。


交换资料的一般原则

竞委会在其理由陈述书中列出了其《第一行为守则指引》中关于交换资料的一般原则,以供参考。虽然业务实体可以就多种事宜交换资料而无损竞争(甚至促进竞争),但假如竞争对手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例如关于价格或销量、市场占有率、对个别顾客群或地区的销量),却可能引起竞争问题。另一方面,交换过往、综合及匿名或公开可得的资料,较低机会损害竞争,因为业务实体独立决策过程受损的可能性较低。


总结

该决定就第一行为守则及经济效率豁除的适用范围为市场人士及从业员提供了实用的指引,要点是:(1) 分享针对特定产品或综合程度较低的数据,可能引起第一行为守则下的竞争问题;及 (2) 申请经济效率豁除时,申请人必须提出具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令竞委会信纳。为减低违反竞争法例的风险,市场人士在进行有关行为前最好根据该条例第9条提出申请,并应谨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只是交换资料也可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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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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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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