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龙虎门》的知识产权? 作者黄玉郎还是其创办而后来出售的文化传信公司?
简介
1980年代是香港漫画的黄金时期,其中《小流氓》(后来改称《龙虎门》,下文统称《小流氓》)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香港漫画系列之一,其原创人是被公认为香港漫画始祖的漫画家黄玉郎先生(「黄先生」)。
然而,漫画家是否必定拥有其作品的知识产权?Culturecom
Limited & Anor v Jade Dynasty Publications Limited & Ors [2023] HKCFI 805一案也许能提供一些启示。
案情
黄先生最初于1970年代出版《小流氓》系列,其后于1980年代成立第一原告人,当时为「玉郎」集团的一部分。第一原告人于1983年接管原先由黄先生经营的漫画出版业务,并一直经营出版及知识产权授权业务至今。
第一原告人于1986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其后,黄先生于1989年辞任第一原告人的董事,并于1991年左右出售其于第一原告人持有的所有股份,此后与「玉郎」集团再无任何关系,而「玉郎」集团后来改名为文化传信集团。
在2000至2020年期间,黄先生及其相关公司与原告人签订了多份授权协议(「授权协议」),原告人据此授权黄先生及其公司制作、出版及分销《小流氓》及其相关作品和商品。
原告人与黄先生的关系自2012年开始转差。原告人于2020年终止了授权协议。然而,黄先生及其公司继续出版《小流氓》相关的作品。
原告人基于下列理由向法院申请对黄先生及其相关公司(统称「被告人」)发出非正审强制令:被告人 (1) 侵犯第一原告人在《小流氓》的版权,(2) 作出假冒的侵权行为,及 (3) 侵犯第一原告人的商标。
原告人的案情指,尽管找不到转让协议,但第一原告人于1983年接管黄先生的出版业务时,已获黄先生转让《小流氓》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小流氓》的知识产权」)。第一原告人是《小流氓》及《龙虎门》商标的注册拥有人。
被告人则认为,《小流氓》的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是黄先生而非第一原告人。
裁决
陆启康法官批准原告人申请的非正审强制令,理由如下:
1.
原告人现时的拥有人于1991年才收购原告人,被告人不应利用原告人现时的拥有人无法查阅旧纪录和文件这一点令自己有利。
2.
有大量其他证据显示《小流氓》的知识产权已转让或转移至第一原告人,例如:
a.
第一原告人的上市章程注明,原告人集团自1984年开始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授出其刊物的知识产权。要是《小流氓》的知识产权没有转让或转移至第一原告人,它根本不可能作出上述授权。
b.
授权协议明文承认第一原告人是《小流氓》的知识产权的拥有人。
c.
被告人并无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主张拥有《小流氓》的知识产权。
3.
基于双方的交易,根据不容反悔原则,被告人不得否认第一原告人拥有《小流氓》的知识产权或主张黄先生拥有《小流氓》的知识产权。
4.
若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持续,原告人将蒙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5.
相反,被告人超过20年来一直承认原告人拥有《小流氓》的知识产权,直至最近才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人不大可能因非正审强制令而受到任何无法弥补的损害。
要点
本案提醒我们,作品原创人不一定拥有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在判断知识产权是否已转让时,正式转让协议并非法院考虑的唯一证据。创作者与出版商及其他商业机构交涉时,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谁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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