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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甚么情况下会被视为已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

2015-04-30


租约可能会明文订明,一旦发生指定事件,例如租客欠租或不遵守租约契诺,业主便有权撤销租约。假如在指定事件发生时,业主选择不行使撤销租约的权利,便可能放弃了此权利。此外,视乎指定事件的性质,业主放弃上述权利的决定,亦可能在租约余下年期对业主的所有权继承人具约束力。在Ever Score Development Ltd v Hang Heung Foods (Group) Ltd LDPE 1146/2014一案中,土地审裁处审视了关于放弃撤销租约权利的法律原则,裁定对于租客违反契诺把物业分租的行为,业主(及其所有权继承人)并无放弃没撤销租约的权利,有权要求收回物业等济助。

背景
根据一份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的租约(「该租约」),业主蔡先生同意向租客(即答辩人)出租位于工厂大厦的若干工厦单位及车位(统称「该物业」),为期8年。根据该租约,答辩人同意,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分租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予任何人,否则该租约将无条件终止,而答辩人须在收到业主通知后立即迁离该物业。该租约由答辩人的唯一董事及股东郑先生签署。

2012年5月,答辩人订立了一份分租协议(「分租协议」),把该物业其中一个工厦单位分租。2013年9月,蔡先生订立了一份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把该物业出售予郑先生。其后该物业再于2014年9月30日在一项银主盘销售中出售予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董事黄先生在到访该物业通知占用人业权变更时,发现单位占用人并非答辩人,因此怀疑该物业可能有分租情况。后来黄先生获提供分租协议的副本,确认的确有分租情况。

答辩人自2014年9月30日开始未有向申请人交租(尽管申请人已催缴)。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V部,以答辩人欠租及违反租约在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下分租该物业为理由,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对答辩人发出收楼令、收回欠租及租值补偿金。

答辩人的论点
审讯时,答辩人提出了以下论点:

1.         虽然答辩人承认是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下分租该物业,违反该租约,但答辩人认为蔡先生已放弃就上述违约事项撤销该租约的权利;及

2.         由于分租是一次过的违约而非持续违约,一旦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在租约余下的年期均丧失该权利。因此,答辩人认为蔡先生放弃权利的决定适用于全部所有权继承人(包括郑先生及申请人),对彼等具约束力。

土地审裁处的裁决

分租是一次过还是持续违约行为?
土地审裁处须审理的第一个争论点,是分租究竟是一次过违约还是持续的违约行为。英国法院在Scala House & District Property Ltd v Forbes & Others[1974] QB 575一案中裁定,违反不得转让、转租或放弃管有权的否定性契诺属一次过违约,是无可补救的。

在本案中,土地审裁处倚赖Scala House一案,裁定分租是一次过的违约行为。因此,如果蔡先生已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郑先生及申请人亦受约束,因为撤销租约的权利不能复现。

有没有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
下一个争论点,是蔡先生、郑先生及申请人有没有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

放弃撤销租约权利的要素为:

1.         业主实际知道(或因业主的代理人知道而认定业主知道)有关违约情况;

2.         业主(或其代理人)作出的行为,明显地仅与租约继续存在相符;及

3.         业主向租客表达暗示承认租约继续存在。

土地审裁处认为,从以下事情可见,蔡先生从未同意分租,亦没有实际知道答辩人违约,亦不能认定他知道违约情况:

1.         郑先生的证供指,他不知道是蔡先生的确已同意分租,抑或只是钟先生(声称是蔡先生的代理人)告诉他蔡先生已同意。但无论如何,土地审裁处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钟先生是蔡先生的代理人;

2.         如果蔡先生知道郑先生分租该物业的一部分,他便不会容许该租约载有禁止分租条款,而不给予郑先生事先书面同意分租;及

3.         根据买卖协议,该物业是连租约出售的。蔡先生特别保证租客(即答辩人)并无违反租约(「该保证」)。土地审裁处认为,如果蔡先生知道答辩人的分租行为,便不会作出该保证。唯一能从该保证得出的合理推论,必定是蔡先生不知道有分租及违反租约的情况。

因此,蔡先生从未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

至于郑先生及申请人,土地审裁处裁定:

1.         郑先生并不知道违约分租的情况,因此他甚至没有考虑过放弃撤销租约权利的问题;及

2.         申请人在收到分租协议副本而实际知道答辩人分租后,便立即指示律师发信,以分租及欠租为理由要求答辩人迁出。申请人的行为显示,申请人没有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反而在实际知道分租情况后行使撤销租约的权利。

总结
土地审裁处裁定,蔡先生、郑先生及申请人并无放弃撤销租约的权利。由于答辩人已承认违反该租约,申请人有权获得其寻求的济助。本案显示,违反分租规定是一次过的违约行为,如业主被裁断为已放弃权利,业主的所有权继承人亦将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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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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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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