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船东纠缠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船只共用协议之间…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Sinokor Merchant Marine Co Ltd v Vessel Marcatania [2011] HKEC 1585一案中裁定,如果船东不是船只共用协议的订约方,而提单亦不是代其发出,那么船东就有关协议及提单下所运载之货物,船东所需负的责任并不受其条款所规限。
案情
原告人长锦商船株式会社(「长锦」)与C& Line及另一间船务公司订立了一份船只共用协议(「共用协议」),以共用各方指定的船只及运载量(货位)运送货物。Marcatania是由C& Line提供的其中一艘指定船只,是C& Line根据一份NYPE(1946)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向Marcatania的船东(即被告人)(「船东」)租用的。
当C& Line开始拖欠支付船租予船东,船东便将Marcatania从定期租船合同中剔除,从而令C& Line不能再营运Marcatania。Marcatania抵达香港时,船东拒绝长锦要求:(a) 在香港卸下指明运往香港的货物,及 (b) 将其余货物继续运往其原定目的地,船东并要求长锦支付尚欠的船租。经过多次商讨,最后船东只同意在香港卸下所有货物(包括本应继续运往上海或釜山的货物)。
长锦后来控告船东违反委托保管条款及侵占财物。
争论点
由于长锦和船东之间并无合约关系,本案的争论点在于长锦是否能够证明,船东是在共用协议条款或长锦发出的提单的规限下接受以Marcatania运载货物,以及船东拒绝在香港卸下货物及拒绝将其余货物继续运往上海或釜山,是否违反委托保管条款及侵占财物。
一般而言,受托保管人有责任在当时的受托保管情况下,为货物采取所需的合理谨慎措拖,并应要求将货物转交予有权即时管有货物的委托人。
长锦认为船东是在共用协议条款的规限下接受以Marcatania运载货物,但法院不接纳此论点,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船东并非共用协议的订约方。相反,船东只授权C& Line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运载货物。
法院接纳船东的论点,即船东有权因C& Line拖欠船租而剔除出租船只。因此,因共用协议任何一方无力偿债或拖欠船租,以致共同协议下的船只有可能被剔除的风险,应由共用协议的订约方承担。
法院亦不接纳长锦的论点,即船东有责任根据共用协议条款或长锦签发的提单,从香港继续运载货物到其他目的地。
船东并无就Marcatania上的货物发出任何提单,所有提单均是长锦以承运人身分发出的,并不是代表船东发出。没有证据显示船东曾看过该些提单或授权长锦代为发出提单。亦没有好的理由解释为何船东受托运载货物时,须受长锦的提单条款规限。
长锦未能成功控告船东违反委托保管条款。
侵占财物
长锦提出侵占财物的申索,是因为船东在Marcatania抵达香港后,没有立即将货物交予长锦。
非法保存可构成侵占财物。如果有权即时管有货物的委托人提出了交付货物的要求,而受托保管人拒绝交付货物,或可证明属非法保存。然而,如果对委托人是否有权接收货物存疑,受托保管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有关查询。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船东在未获C& Line支付所欠船租前是否有权就船上所有货物行使留置权存有争议。船东与长锦随后展开商讨。法院认为船东及其律师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留置权问题及继续运载货物的声称责任。法院的结论是,船东用16日的时间来决定不行使留置权并在香港卸下所有货物,并非不合理。因此,船东并无侵占C& Line财物(即有关货柜)。
为了作出完整的论述,法院进一步讨论,即使船东有侵占财物,长锦亦未能证明其蒙受损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长锦须另行租用其他货柜,或推掉潜在的货柜租用者的生意。
评论
就船只共用协议而言,订约方承受的风险是其中一艘或以上的船只可能因为拖欠船租而被剔除。为降低此风险,最好只邀请船东而非承租人订立此类安排。在侵占财物方面,虽然,众所周知货柜出租可以产生收入,但即使当货柜被扣留而货柜主人不能使用,除非货柜主人能够证明因此蒙受了损失,否则亦而不能够追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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