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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雇主清盘,雇员可以怎样做?

2016-03-31

引言

亚洲电视清盘的消息是近期城中热话之一。作为雇员,一旦雇主无力偿债并拖欠薪金,究竟可以怎样保障自己?应入禀申请雇主清盘/破产,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还是干脆离开公司?

申请雇主清盘/破产?

其中一个直接保障自己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雇主清盘或破产,等候法院颁下清盘令或破产令后,再由清盘人/破产管理人出售公司资产,以支付欠薪。不过,这是一个冗长的程序,而且虽然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65条,雇员的欠薪属优先付款项目,但公司资产出售所得款项,首先还是须用于向有抵押债权人(例如提供了固定押记的债权人)还款,以及支付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的薪酬。因此,雇员亦可考虑下列其他保障方法。

申请破欠基金?

简介

另一个保障方法是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即不涉及承认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付款)。破欠基金受香港法例第380章《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规管,在 (1) 雇主被入禀申请清盘/破产,及 (2) 雇员的工资/利益未获支付的情况下协助雇员。然而,有两类人士的申请通常不获接纳:(1) 公司的董事,及 (2) 受雇于家族业务并且与雇主同住的家庭成员。

破欠基金支付的项目

特惠款项包括:(1) 欠薪,(2) 代通知金,(3) 遣散费,及 (4) 未放法定假日及未放年假薪酬。但雇员应注意,并非所有欠薪/利益都可追讨,因每类特惠款项都设有金额上限。此外,雇员应留意每类特惠款项的申请时限,以免因延误申请而令权益受损。

干脆离开公司?

正如上文所述,雇员须在雇主已被申请清盘/破产的情况下,才可申请破欠基金。但对于雇员来说,提出清盘/破产呈请的法律费用可能是沉重的负担,因此只好等待债权人或股东提出呈请或公司进行自愿清盘。不然,雇员可考虑干脆离职,尽快另谋高就,以免被拖欠更多薪酬。在此情况下,雇员可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10A条终止雇佣关系。

10A条订明,如任何工资由工资期最后一日完结起计的一个月内仍未获支付,雇主即可被视为已终止雇佣合约。在此情况下,雇员无须给予终止雇佣通知或代通知金,但雇主仍须支付整个通知期的薪酬,以终止合约。因此,假如雇员的薪酬本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发放,而1月份的薪酬尚未支付,雇佣合约则被视为在31日终止,而雇主仍须支付雇佣合约中的议定通知期总月数的代通知金。

总结

遇到雇主无力偿债是不幸的事情,不过雇员仍可借着上述方法保障自己。在雇主无力偿债的情况下,雇员应尽快采取一切所需步骤,包括向劳工处求助及征询法律意见,为自己争取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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