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员补偿案件中何谓「意外以致受伤」?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第5(1) 条,不论受雇于任何工作的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上按照条例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意外」的一般正确理解是不包括疾病或自我造成的伤害,而是与一些外在因素有关,例如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被下堕物件击到或搬运物件时扭伤腰背。过往案例显示,「意外以致受伤」有更广泛的意思。
英国案例中「意外以致受伤」的意思
在Fenton v J. Thorley & Co. Limited一案中,一名工人尝试把一部机器无法转动的轮胎转动,期间他感到「体内撕裂一下」,后来发现他在转动轮胎时用力过度,撕裂了腹壁。
上议院认为,「意外」一词是指预计之外不幸事件或困厄,是没有预计或无意的,并造成伤害或损失,但无需证明是突发的事件来证明它是「意外」。如果工人在合理履行其职务时由于所进行的工作而导致身体受伤,便是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亦即日常说的「因工受伤」。因此,虽然此案的工人没有滑倒、拧伤或扭伤,上议院仍裁定属于意外。
在Clover, Clayton & Co. Ltd. v Hughe一案中,一名工人患上末期动脉瘤,即使没有意外,该动脉瘤亦可能随时爆破,例如在睡觉时爆破。意外发生时,工人正在用扳手拧紧螺母,他的动脉瘤爆破而死亡。
Loreburn法官裁定死者应获得赔偿。他解释:「本席认为,意外也可以是人体某些地方出错,例如肌肉扭伤或爆血管。假如这些情况是在该人提举重物时发生,便可称之为意外。因此本席认为,用板手收紧螺母时动脉瘤破裂,也可被视为意外。」因此,「意外以致受伤」包括意外导致疾病,无需证明突然发生戏剧性的事件,只要证明受雇工作是原因之一,要是没有受雇工作便不会发生已实际发生的意外,已经足够。换言之,意外无须是受伤的唯一原因。
香港案例
香港法院亦有引用及跟随上述两宗重要英国案例,以下是其中几宗重要的香港案例:
在Ho Woon-king v The Hong Kong & Kowloon Wharf & Godown Co. Ltd.一案中,一名工人在趸船甲板上把绳索绕在系缆柱时中风,两星期后脑出血死亡。后来发现该名工人原先已患有脑血管疾病,但他自己并不知道,而体力劳动工作导致或加速了脑出血发生。法院裁定,虽然工人本身有身体毛病,但他的工作是导致他死亡的部分原因,他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的。
在Lam Sik v Sen International Ventures Corp (HK) Ltd.一案中,受伤的是一名垃圾清理工人,他在昏倒前长时间辛苦工作,医学专家无法确定他昏倒的确实原因,但认为可能是过度疲劳。法院裁定,受伤工人比较可能是由于意外前吃力工作导致疲劳,引致昏倒而跌倒。
在Yip Ho v Hong Kong & Kowloon Wharf & Godown Company Limited一案中,一名工人连续四、五年每日工作,而意外当日的工作特别繁重,他被发现倒卧在厕所不省人事,其后证明死因为心肌梗塞。医学专家不能断言 (i) 假如死者当日没有工作便不会死亡,很可能稍后才死亡,或者 (ii) 即使死者当日在家休息,当日也会死亡。法院认为,死者大概是因为长期持续工作辛劳以致身体状况逐渐转差,意外当日的额外工作量加上他本已虚弱的身体,造成了他的死亡;导致他死亡的是疾病和工作辛劳。
而近期在Chau Shui v Tai Tau Tsai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Limited一案中(2015年3月27日颁下判词),伤者是一名建筑地盘散工,意外发生时,他正在协助起重机吊起两个迭起的木箱。由于工作环境狭窄,他需要扭曲着弯身,把一条带子从木箱底下递给另一边的工友。他一站起来后,便感到双脚麻木。他的状况急转直下,最终需以轮椅代步。
他被医生诊断为脊髓梗塞,下身瘫痪。医学证据显示,受伤工人先前已有椎间盘凸出,但第二、三节及第九、十节胸椎之间的凸出程度轻微。
多数梗塞都是由大动脉疾病、糖尿病或高血压引起,而脊髓梗塞的其中一个可能原因,是脊柱血管被凸出的椎间盘压住。曾有医疗报告记录在提举重物或弯腰等轻微创伤后造成脊髓梗塞的个案。
工人的专家承认并不知道工人脊髓梗塞的直接成因,他承认可能有其他造成脊髓梗塞但与身体动作无关的原因。但专家相信,椎间盘凸出很可能是受伤工人脊髓梗塞的成因,因为他并无大动脉疾病、糖尿病、高血压或其他风险因素的病历,唯一检查到他的身体异常情况就是第二、三节及第九、十节胸椎的椎间盘凸出。专家认为,脊髓梗塞是在意外后不久发生的,工人曾采取的弯身姿势,可能导致脊髓血管被凸出椎间盘压住。
双方的专家均不能完全否定,受伤工人可能是在执行职责时采取扭曲姿势后,其椎间盘凸出导致或引发脊髓梗塞。
法院认为,案情和医疗证据显示,意外导致工人的身体状况变化,以某种方式引发脊髓梗塞。在参考上文的英国案例后,法院裁定椎间盘凸出加上扭曲的姿势,是脊髓梗塞的成因,脊髓梗塞是意外导致的伤害。
Sit Wing Yi Sibly v Berton Industrial Ltd.一案则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驳回雇员补偿申索。此案中,工人在工作期间被发现倒卧在厕所地上,口鼻有血,送抵医院前证实不治,意外起因则完全无法确定。
终审法院裁定,「意外以致受伤」一词包含原因及后果,意外是原因,受伤是后果。意外与受伤必须可以清晰划分,意外至少是导致受伤的部分原因,而受伤是结果。若死因不明,则难以指受伤是「意外导致的」。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工人的死亡是因为原先已有的状况或症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工人的死亡是因其受雇工作导致的。
总结
上述案例的观点可归纳如下:
1. 「意外以致受伤」一词是指预计之外不幸事件或困厄,是没有预计或无意的,并造成伤害或损失。此词的意思只不过是「意外受伤」。
2. 「意外以致受伤」包括意外导致疾病。如果能以衡量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证明该意外是导致受伤的部分原因,便有充分的因果关连。无须证明意外是受伤是唯一原因。仅在意外受伤与受雇毫无因果关连的情况下,才可说意外并非因工遭遇的。
3. 「意外以致受伤」包含原因及后果,意外是原因,受伤是后果。如果无法确定受伤原因,则难以指受伤是因「意外导致的」。
最后需要一提,若根据普通法索偿,索偿人获得的损害赔偿会因为原先患有症状而减少;但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索偿时,即使受伤工人的原先状况是导致受伤的部分原因,获得的赔偿亦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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