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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因证监会的限制通知冻结我的交易帐户,我该怎么办?

2021-01-01

简介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205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获赋予权力,可在无须诉诸法院或审裁处的情况下藉行政命令干预持牌法团,以限制其业务及财产处理方式(「限制通知」)。

近年,证监会多次向经纪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以禁止他们交易或处理其客户的交易帐户所持有若干与涉嫌市场失当行为有关的资产。

限制通知的重点在于禁止经纪公司在未经证监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置或处理,或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交易帐户的任何资产。限制通知通常是基于公众利益而发出的。

在本文中,我们会引用 Zhou Ling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申请编号2020年第5号)一案,以及证监会于20201231日拒绝撤回限制通知的决定为例,探讨谁有权及如何可要求证监会撤回限制通知。


204205条赋予的权力

《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有关限制通知的条文包括:

  1. 204条,证监会据此可藉书面通知:(a) 禁止持牌法团订立交易、向他人招揽生意及经营业务;及 (b) 要求持牌法团经营业务。上述限制可涉及(其中包括)与构成该法团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相关而订立的交易(「受规管业务」)。
  2. 205条,证监会据此可藉书面通知:(a) 禁止持牌法团处置或处理任何有关财产及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作出相同行为;及 (b) 要求持牌法团处理任何有关财产。「有关财产」指(其中包括)持牌法团以其获发牌的身分代表任何客户持有的任何财产。
  3. 208条,证监会据此可撤回、取代或更改其根据第204205条施加的任何限制,不论是证监会主动或应被施加该项限制的人或受该项限制影响的其他人的请求。


案情

Zhou Ling 一案中,周凌先生(「申请人」)首先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审裁处」)申请复核证监会所发出两份日期为2020813日的限制通知(「通知书」),并在其后要求证监会撤回通知书。

202093日,申请人就证监会分别向中华汇财金融有限公司及权威证券有限公司(「该等公司」)发出的通知书向审裁处提交复核申请通知书。

通知书规定,该等公司均不得(其中包括)(a) 订立任何交易,包括处理提取及/或转移因处置股份而产生的任何款项;及 (b) 按申请人的指示处置或处理其在该等公司开立的帐户(「帐户」)所持有的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锐」)股份(「股份」)。通知书亦要求该等公司,如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提出有关提取股份及/或转移因处置股份而产生的款项的要求及/或有关处置或处理股份的要求,须通知证监会。

证监会指出,其所持的观点是基于申请人身为新锐的前执行董事兼主席涉嫌干犯「失当行为」,以及从他促使新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订立的某些交易中「获取秘密利润」。证监会认为有必要阻止申请人提取股份及/或因处置该等股份而产生的款项,「以确保申请人在法庭作出命令时将能向新锐支付赔偿」,此举「就维护投资大众或公众的利益而言是可取的」。

根据第209(4) 条,证监会于2020814日致函申请人,告知他证监会已就其帐户分别向该等公司发出通知书和理由陈述(「陈述书」)。该信函亦列明,通知书所载「任何受有关禁令及/或规定影响的人士」 可根据第208条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取代或更改」有关禁止及/或要求。


争论点

审裁处需处理的争论点,是根据第217(1) 条申请人是否享有提交复核申请通知书的法律地位,以及审裁处是否具有接纳该通知书以作出复核的司法管辖权。第217(1) 条订明,任何人如因有关当局就他作出的指明决定感到受屈,可向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

双方对于通知书是证监会作出的指明决定及申请人因通知书而感到受屈这两点并无争议。此案的争论点在于该两项决定是否「就申请人作出」,因为通知书是向该等公司发出的。


审裁处的裁决

审裁处认为,其并无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通知书的司法管辖权,理由如下:

  1. 法例已清晰表明立法原意,即属证监会指明决定的当事人,才有权向审裁处提出上诉。至于因证监会向他人作出指明决定而可能感到受屈的人,他们并无就该等决定向审裁处提交复核申请通知书的权利。
  2. 证监会藉通知书作出的决定,是关于证监会行使监管持牌法团的权力,对两个持牌法团实施禁止和要求。该等指明决定并非就申请人作出。
  3. 申请人可根据第208条请求证监会撤回有关禁止和要求。证监会如拒绝有关申请,则须根据第209(3)(b) 条向申请人送达「拒绝通知,连同一项陈述,指明拒绝的理由」。证监会在陈述中向申请人提供的理据,理应较早前向该等公司发出的陈述书所载的更为详尽。
  4. 如申请人提出申请但遭证监会拒绝,申请人可根据第217(1) 条就申请被拒一事提交复核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的后续行动

鉴于审裁处的裁决,申请人于20201023日根据第208(1) 条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证监会撤回限制通知(「申请」)。然而,证监会其后决定驳回申请,故此通知书的效力维持不变。证监会之后于202011月下旬左右展开法律程序,以寻求法院对申请人及另一名人士发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二人涉嫌干犯企业失当行为,以及违反对新锐的责任。


要点

一般来说,根据第208(1) 条要求证监会撤回限制通知的程序,适用于作为「该项禁止或要求所施加对象」的经纪公司,以及作为「受该项禁止或要求影响的人士」的帐户持有人。换言之,任何受限制通知影响的人士如希望要求撤回限制通知,应首先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通知。

审裁处澄清,因证监会的限制通知感到受屈的人士不得向审裁处申请复核并非就该人作出的决定。相反,有关人士应根据第208条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取代或更改有关限制。

鉴于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情况日渐增加,任何人如希望要求证监会撤回限制通知,必须确保妥为遵从有关程序,以免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及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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