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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员同时受雇于两份雇佣合约而职责重迭,履行其中一份雇佣合约的职责是否可构成另一份雇佣合约的有效代价?

2024-02-29

简介

代价是构成具约束力合约的要素之一。在雇佣合约中,雇员就是以根据雇佣合约履行工作为代价,以换取薪酬。

雇员根据两份雇佣合约同时受雇于同一集团内两间公司的情况并不罕见。假如雇员在两份雇佣合约项下分别为雇主A及雇主B履行的职责有所重迭(换言之,雇员在履行雇佣合约B项下的职责时,实际上等于履行其于雇佣合约A项下的现有职责),当雇员所履行的工作是解除其在雇佣合约 A项下的责任时,其履行的工作是否仍可被视为雇佣合约B的有效代价?

原讼法庭(「原讼庭」)在AIM Global Holdings Ltd. & Ors. v Chien Kun Allen & Rising Dragon Global Ltd. [2023] HKCFI 1126一案中确认,雇员为一名雇主履行现有雇佣合约项下的工作,可构成该雇员对另一雇佣合约的有效代价。

背景

刘女士是AIM Global Holdings Limited(「该公司」)的主席、唯一股东及其中一名董事。该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其唯一业务是持有于中国内地的营运附属公司Shanghai Weicon Optical Co. Ltd.(「内地附属公司」;连同该公司统称「该集团)的股份。刘女士、该公司及内地附属公司为本案的原告人(统称「原告人」)。

刘女士希望出售内地附属公司的业务(「该交易」)。她聘请一名钱先生负责该交易的筹备工作及物色潜在买家,双方订立了以下协议:

1.       刘女士与钱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Rising Dragon Global Limited(「Rising Dragon」)订立的服务协议,据此,Rising Dragon须就该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2.       该公司与钱先生订立的雇佣协议,据此,钱先生获委任为该公司的董事、代理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香港雇佣协议」);

 

3.       内地附属公司与钱先生订立的雇佣协议,据此,钱先生获委任为内地附属公司的董事、代理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内地雇佣协议」);及

 

4.       该公司、钱先生与刘女士订立的股份奖励契据,据此,该公司的若干股份将根据契据指明的条件授予并归属于钱先生。

 

后来各方出现争议,原告人控告钱先生及Rising Dragon。本文主要探讨本案涉及的雇佣问题。

雇佣问题

根据香港雇佣协议,钱先生不但须向该公司提供服务,还须向该集团(包括内地附属公司)提供服务。换言之,他在内地雇佣协议项下对内地附属公司的职责,已在香港雇佣协议中涵盖。因此,钱先生在内地雇佣协议项下履行的工作,只是履行其于香港雇佣协议项下的现有职责。

原告人认为,钱先生在内地雇佣协议项下对内地附属公司的职责与他在香港雇佣协议项下的职责重迭,因此内地雇佣协议应由于完全欠缺代价而无效。原告人认为,钱先生在履行香港雇佣协议项下的职责时,需要根据内地雇佣协议提供服务,但钱先生已根据香港雇佣协议收到薪酬。内地雇佣协议的订立不会令该公司获得任何额外利益,也不会令钱先生承担任何额外责任。因此,内地雇佣协议完全欠缺代价。

裁决及理由

就本案案情而言,原讼庭裁定内地雇佣协议与香港雇佣协议项下提供的工作及服务并非完全重迭:

1.       香港雇佣协议并不包括内地雇佣协议所规定的「负责召集和主持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或任何同等的职责;及

 

2.       钱先生与刘女士及内地附属公司其他高层人员开会讨论若干项目,是他在内地雇佣协议而非香港雇佣协议项下的职责。

 

原讼庭亦确认,实际履行对第三方负有的合约责任可构成有效代价。在Pao On v Lau Yiu Long [1980] AC 614 (UKPC from Hong Kong) at 632B-C一案中,英国枢密院裁定:

「法官并不怀疑履行或承诺履行对第三方负有的现有合约责任可构成有效代价。New Zealand Shipping Co. Ltd. v A. M. Satterthwaite & Co. Ltd. (The Eurymedori) [1975] A.C. 154, 168一案述明了有关规则及其理由:

『在一份协议中,即使承诺者同意作出的行为是其对第三方负有的现有责任,仍可构成有效代价…… 受诺者获得一项直接责任的利益…… Scotson v Pegg (1861) 6 H. & N. 295一案已说明及支持这个观点,法官认为这是妥当的法律原则。』」

因此,即使香港雇佣协议与内地雇佣协议完全重迭,但钱先生履行香港雇佣协议仍能构成内地雇佣协议的有效代价,因为内地附属公司已获得一项可对钱先生强制执行的「直接责任」的利益。

要点

集团公司与同一名雇员订立两项雇佣安排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雇员受雇于两项雇佣安排而且职责重迭,雇员在其中一项雇佣关系下履行的职责,可构成支持另一项雇佣关系的有效代价。如果雇主与同一名雇员订立两份雇佣合约,则应确保每份雇佣合约都有有效代价。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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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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