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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案及非美国债权人

2008-11-01

鉴于美国经济持续衰退,预期会越来越多公司提交破产保护申请。美国的破产法律程序,是由法官主持聆讯的司法程序。该等法律程序会令到债务人进行清盘或重组,倘若债务人能够取得所需融资,并令到现有业务的现金流量转为正数(未计破产前无抵押债务的利息及本金前),则债务人可以进行重组。最近,即使一些制造企业能够进行重组,但零售业债务人仍于破产案的很早期便被迫清盘,且金融及服务业公司亦趋向进行清盘而不是重组。已清盘的零售商计有Steve & Barry’sLinen & ThingsWhitehall JewelersFriedman Jewelers。于美国委任受托人的案例极少,因此债权人必须安排出庭,以保障本身的权利。

关键在于行动迅速

不少重要问题都要在破产案的早期决定,包括安排债务人持有资产方式的破产融资及向主要卖家付款。关键是债权人要随时准备就绪,行动迅速,以保障他们的权利。非美国债权人因远离美国及语言方面的问题或会造成不利,因此必须尽快物色律师,确保其权利得到保障。此外,通常会在提交破产申请的几个星期内委任债权人委员会。某些破产案甚至在提交申请的一个星期内便委任了债权人委员会。非美国债权人若未与美国受托人(负责委任债权人委员会)联络并安排代表出席挑选债权人委员会的会议,则其获委任进入债权人委员会的机会较少。因此,阁下务须立即了解所享有的权利,并尽速行动以保障该等权利。

阁下无疑必须监察阁下的美国客户。如怀疑它们有财政困难,便要向熟悉美国破产法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这样,阁下或许在破产前就能够改善得到保障的机会;倘若阁下的美国客户破产,阁下亦会准备就绪,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索取通知

首先,阁下必须确定收到在破产法庭上提出的争论点的有关通知。美国破产法最近作出修订,规定非美国债权人要个别地(而并非以公布形式)获发通知(法庭命令较适合以其他形式通知者则另作别论)。然而,某些破产案是在发出短时间的通知的情况下便作出重要决定,阁下未必能在聆讯某特定争论点前收到通知。因此,非美国债权人必须要求收取电子通知,并尝试指派当地代表,确保准时收到就破产案提交的所有文件。阁下如索取动议通知书,不会因而受到破产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债权人委员会

在破产案的早期成立无抵押债权人委员会,以代表无抵押债权人的利益。该委员会可聘请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该委员会一般有七名债权人。尽管通常会挑选最大债权人,但有不少个案,美国受托人均寻求委任不同组别的债权人(例如,美国和非美国贸易供应商、业主、尚待执行合约的订约方、工会、退休金计划代表、公共债务持有人等等)。倘若债务人包括控股公司及营运附属公司,则美国受托人可能委任母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债权人进入委员会。

由此可见,虽然是为了代表债权人的整体权益而成立委员会,但不同类别的债权人之间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能采取的立场(以及可能因为该等立场而受惠或受损的债权人),通常是根据出任委员会的债权人类别决定的。因此,如果阁下是某债务人的重要债权人,阁下务必自愿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的费用概由债务人承担。阁下亦可获退还作为委员会成员而产生的开支(例如差旅费)。委员会的会议,绝大部份是以电话会议形式进行,故成员毋须因为参与委员会事务而承受任何繁重负担。此外,阁下的美国代表亦可代表阁下参与委员会事务。

索回装运货物

就在入禀破产案前45日内交付予债务人的任何货物而言,阁下必须尽速行动,以保障阁下的权利。债权人在入禀破产案后有10日时间书面要求退回有关货物。一旦提出要求,阁下必须跟进事件,以确保阁下的要求获得执行。可惜,若果在提出索回货物要求时债务人已经使用了该等货物,或者债务人在接获该等货物时,该等货物已附带浮动存货留置权,则阁下未必能够索回货物。

提交申索证明

除非债权人提交索偿权证明,否则无法确保可收到应占的任何分发的份额。阁下毋须在破产案的早期便提交索偿权证明,但阁下最好是由美国破产律师代表阁下而并非亲自提交索偿权证明。当中涉及多个原因。第一,若干类别的申索可能有权获优先处理。例如,倘若债务人在入禀破产案前20日内收到阁下的货物(而未被索回),则阁下可能有权在行政上优先申索该等货物。行政申索必须优先于一般无抵押申索获支付,且必须于破产案审结时获悉数支付,藉以使债务人在破产中成功重组。由律师为阁下筹备申索事宜的另一原因是,提出申索将使阁下受到美国破产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管辖。倘若阁下在破产前90日内已收到大笔优先偿付,则阁下可能有被起诉退回该笔优先偿付的风险。在该情况下提交索偿权证明未必是审慎之举。

鉴于美国经济急速转变,阁下务必向熟悉美国破产法的律师咨询。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和Moses & Singer LLP都是MSI Global Alliance of Law and Accounting firms的独立成员公司。Moses & Singer LLP的办事处在纽约市,在不少美国待决的最大型破产案中代表债权人,并乐意在法律事务上协助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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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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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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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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