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最新指南
简介
由于香港在2021年被欧盟列入潜在损害性税务措施地区观察名单,香港于2023年1月1日起推行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以加强经济实质要求及反滥用规则,解决避税及双重不征税问题。
机制涵盖的收入
香港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涵盖四类外地来源被动收入:
· 股息收入;
· 利息收入;
· 股份处置收益;及
· 知识产权衍生的收入。
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仅适用于在香港收到的外地来源收入。有关收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会被视为「在香港收到」:
· 汇入、传入或带入香港,一般指转账至本地银行帐户或融入香港经济;
· 被用于抵销在香港的贸易、专业或业务相关的债务;及
· 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随后被带入香港。
受影响的实体
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跨国企业实体滥用双重不征税,此制度主要针对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中在香港很少或没有经济实质但在香港收到外地来源收入的实体,但不适用于:
· 没有离岸运作的独立本地企业;
· 没有海外组成实体的纯本地集团内的公司;及
· 个人纳税人。
此外,受规管金融实体及受惠于香港原有优惠税制的跨国企业若符合下述条件,一般可获豁免遵守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下的新规定。
豁免要求
在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下,跨国企业实体可透过符合三类要求而获税务豁免:
1. 经济实质要求;
2. 持股要求;或
3. 关联要求。
应注意的是,上述豁免要求会因外地来源收入的种类而异。各类收入的适用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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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要求 |
持股要求 |
关联要求 |
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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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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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处置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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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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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要求
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外地来源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股份处置收益。跨国企业实体须按照国际标准证明在香港有经济实质,方可提出离岸收入免税申请。申请人需通过「足够水平测试」,包括:(1) 雇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雇员,及 (2) 就有关活动在香港招致适当水平的营运开支。在充足监督及符合外判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业务外判。
所须的雇员人数及开支金额因个别情况而异,但对于仅衍生股息收入及股权处置收益的纯控股公司,要求较为宽松。非纯控股实体在采用利息收入来源规则(例如信用测试或经营测试)前,必须证明相关的策略决定及贷款融资安排是在香港作出的。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适用于外地来源的股息收入及股份处置收益。要符合豁免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收入收取者(控股公司)必须是香港税务居民,或是非税务居民的常设机构;及
· 收入收取者在赚取被动收入前,必须持有获投资实体至少5% 的股份或股权至少连续12个月。
根据《税务条例》,持股要求设有以下反滥用规则,以防止滥用:
· 切换规则:获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15%;
· 主要目的测试(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税务局认为整个安排的主要目的是避税,持股豁免将不适用;及
· 反混合错配规则:获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可扣税。
关联要求
来自专利或软件相关版权的外地来源被动收入若符合关联要求,可获税务豁免。然而,与市场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商标及版权)不符合此豁免条件,并需缴税。
免税知识产权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纳税人为开发知识产权资产而产生的合资格开支 |
/ |
纳税人为开发知识产权资产而产生的总支出 |
X |
来自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知识产权收入 |
关于合资格开支,应注意以下事项:
· 纳税人可自行进行研发工作,也可外判给非关联方,所在地点不限;
· 如将研发工作外判给关联方,则必须在香港进行;
· 知识产权购置成本并非合资格开支;
· 合资格开支可增加30%(以总营运开支为限);
· 如将研发工作外判给境外公司,离岸收入免税申请将受限制;
· 支付给海外集团公司的研发费用一般不可扣税;及
· 如知识产权收入不符合离岸收入免税的条件,可能会导致庞大的香港利得税。
下表总结了各类收入及相应的豁免要求:
豁免 |
经济实质要求 |
持股要求 |
关联要求 |
适用的被动收入 |
· 利息收入 · 股息收入 · 股份处置收益 |
· 股息收入 · 股份处置收益 |
· 知识产权收入 |
要求 |
· 雇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雇员; · 就有关活动在香港招致适当水平的营运开支; · 在充足监督及符合外判要求的前提下,可将业务外判。 |
· 收取者必须是香港税务居民,或是非税务居民的常设机构; · 赚取被动收入前必须持有至少5% 的股份至少12个月; · 反滥用规则适用。 |
· 仅适用于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专利、软件相关版权); · 根据纳税人为开发知识产权资产而产生的合资格开支计算; · 知识产权购置成本并非合资格开支。 |
事先裁定
为减轻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规负担,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设有事先裁定机制。跨国企业实体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期可达5年。跨国企业实体可以单独或代表整个集团提出申请。集团申请需符合特定要求,例如,指定的经济活动应透过联合服务协议外判给单一实体。申请人亦须取得其他跨国企业实体的书面批准及提交服务协议。
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税务局一般需时约21个工作日处理申请。如申请成功,跨国企业实体将在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下获豁免利得税。如申请失败,跨国企业实体仍可尝试其他税务规划策略(例如业务重组),以提高税务效率。然而,跨国企业实体不宜在未征询专业意见前申请事先裁定,因为这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总结
随着香港实施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跨国企业实体应及早准备应对新的监管制度,以减少其被动收入的税务负担。
如阁下就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对阁下业务的影响或其他税务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所的税务专家团队预约进行保密的初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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