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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法定责任最新修订:最低工资及转移个人资料至香港以外

2015-04-30

引言

在香港,雇主在多项雇佣相关的法例下负有不同责任。由于法例时有修订,雇主须留意法例的变更,采取所需的行动以遵从新规定。

新最低工资水平

201551日起,《最低工资条例》所规管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调整至每小时港币32.5元,雇主须留意,确保符合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薪金。

新跨境资料转移指引

除了新的最低工资,雇主亦须注意《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下关于转移雇员个人资料至香港以外的规定,亦可能有所改变。

该条例的大部分规定均已在1997年生效,但第33条关于「禁止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的规定尚未生效。然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最近发出了《保障个人资料:跨境资料转移指引》,以「协助机构为第33条的实施作好准备,加强跨境资料转移的私隐保障」。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发布指引的新闻稿中表示:「跨境数据流动持续不断,而且规模越来越大。……有些机构透过云端运算技术把数据分散存放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些则把处理资料的工序外判给世界各地的承办商。……电子资料转移,已是当今全球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政府当局是时候重新正视实施条例第33条,确保香港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和数据枢纽的地位。」

当局并无表示该条例第33条将于何时生效,但雇主应了解其于该条文下的责任,并为条文的实施作好准备,特别是在香港境外设有关连公司,或聘用了外国承办商处理、储存或处置雇员个人资料的公司。

该条例第33条的适用范围

该条例第33条在「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是在香港进行,或个人资料是由主要业务地点是在香港的资料使用者(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所控制」的情况下适用。

该条例第33(2) 条规定,除非属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否则不得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1.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藉宪报公告,指明该地方有与该条例大体上相似或达致与该条例相同目的之法律;

2.          资料使用者(即雇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该地方有与该条例大体上相似或达致与该条例相同目的之法律;

3.          资料当事人(即雇员)已以书面同意该项转移;

4.          资料使用者(即雇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项转移是为避免针对资料当事人(即雇员)的不利行动或减轻该等行动的影响而作出的;获取资料当事人对该项转移的书面同意不是切实可行的;及若获取书面同意是切实可行,资料当事人是会给予上述同意的;

5.          该条例下的豁免情况适用(例如是为了防止或侦查罪行而转移个人资料);或

6.          资料使用者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及已作出所有应作出的努力,以确保资料在该地方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假若该地方是香港,并不会违反该条例。

可作出的准备

指引就第33条提出了多项良好行事方式的建议:

1.          资料使用者(例如雇主)应检讨其目前的资料转移安排,以找出是否牵涉任何跨境转移个人资料的情况(例如采用离岸资料库系统、外判资料处理及储存功能、或集团在香港境外的公司内部共用资料)。如有此类资料转移安排,资料使用者应评估这类活动是否有真正需要。

2.          资料使用者应控制不必要的跨境资料流动(例如变更其资讯科技系统,令香港境外的雇员不能查阅或下载某些资料)。

3.          如有必要转移资料,应取得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4.          资料使用者应保存被转移至香港境外的个人资料的清单(如有),并监察接收资料者处理资料的过程,以持续评估及避免相关的私隐风险。

5.          资料使用者与接收资料者应订立合约,确保就个人资料的转移提供与该条例所规定同等的保障。

总结

香港雇主须遵守201551日生效的新最低工资水平,并应开始审视其个人资料收集及转移的做法和采取指引所述的所需步骤,为该条例第33条最终实施做好准备,亦应时常留意雇佣相关法例的变更,确保遵守适用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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