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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有权获得赡养费

2019-09-01

引言

众所周知,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双方均有权申请赡养费,而其中一方有权分到一半的家庭资产,包括对方拥有的资产。但是,假如双方从没结婚但育有子女,法院又会怎样处理呢?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通常是母亲)是否有权索取赡养费?在LTM v RJT [2019] HKCA 1004一案中,上诉庭裁定母亲可向父亲索取赡养费,并向其授予「子女照顾者津贴」。

案情背景

英籍父亲(「父亲」)与秘鲁裔加籍母亲(「母亲」)自1999年起同居但从没结婚。母亲先后诞下一子一女(现时均为中学生)。他们于2001年移居香港,父亲任职律师,母亲为家庭主妇。他们的生活水平相当不错:居住环境舒适,聘有家佣,亦可享用会所设施,而子女则就读于国际学校。此外,父亲在法国有一间大屋,子女曾于2008年在当地短住。上诉庭其后裁断,单是子女支出,每月便高达港币58,000元。

父亲与母亲于2009年分手,母亲自此成为子女的唯一照顾者,不过父亲仍继续每月支付港币50,000元的子女赡养费。原审时,父亲亦承诺支付子女的学费,以及他们课外活动、医疗及牙医等方面的其他支出。原审法官命令父亲额外向母亲支付港币25,000元的子女照顾者津贴,父亲不服,于是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相关法例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规管配偶及婚生子女的赡养事宜,而有关制度是基于需要及平等原则的。换言之,法院须首先确定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及子女的需要,如仍有剩余资产,则作平均分配。

另一方面,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规管非婚生子女获的赡养事宜。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0(2)(b)条,法院有权授予子女照顾者津贴,有关条文如下:

  • 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 在法律上对该未成年人有管养权的人如提出申请,法院可就该未成年人发出…… 
  • 规定该名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定期向该申请人支付款项的命令;该款项乃用于该未成年人的赡养,款额为法院于顾及该名父亲或母亲的经济状况后认为合理者……

在处理子女照顾者津贴时,香港法院一直采用英国法院沿用的原则。在英国的Re P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2003] 2 FLR 865一案中,法官认为向一名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支付超出她雇用褓母可能需要的金额,不等于向无权索取赡养费的前度情妇付款。法官认同,只要能在经济上照顾非婚生子女的母亲的身心健康,便对子女带来正当的间接利益,其中一位法官表示:

「本席认为,在计算母亲津贴的金额时更为慷慨,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是更为务实的做法……」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命令父亲向母亲支付子女照顾者津贴,是希望解决母亲的需要,因为维持她的身心健康能够为子女带来正当的间接利益。上诉庭法官承认,要厘定子女照顾者津贴的恰当金额并不容易,但认为此类案件的共通点是必需承认主要照顾者的责任及牺牲,尤其是当另一方父母经济负担较轻的时候。

鉴于父亲有足够财政能力,而母亲是家庭主妇,现在只可透过教授西班牙语而赚取最多港币10,000元,故此上诉庭驳回父亲就原审法官命令向母亲授予子女照顾者津贴而提出的上诉,属意料中事。换言之,母亲有权获得港币25,000元的子女照顾者津贴。

此外,经上诉庭计算子女赡养费支出后,父亲同意,除了学费及其他支出外,亦会每月支付港币60,000元(而非港币50,000元)作为子女赡养费。

总结

虽然法例并无明文规定须向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支付赡养费,但香港法院一直引用《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0(2)(b) 条授予子女照顾者津贴。法院授予上述津贴,不只是关注子女的直接利益及福祉,更是关注父母的身心状况,因为这对子女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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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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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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