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无牌交易
简介
2014年5月3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IPFUN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IPFUND」)及其唯一董事兼股东冼仲彦(「冼」)展开法律程序,这是证监会首次以公诉程序检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的罪行。IPFUND及冼被控未经认可地经营受规管活动(即证券交易)(《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定义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等活动的业务。涉案证券为集体投资计划。
案件背景
证监会指,在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从未获证监会发牌的IPFUND及冼向投资者要约售卖及出售在16项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由IPFUND及冼管理及控制的该等集体投资计划未经证监会认可。
本案中的集体投资计划是把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后用作购买商用物业。该等计划会成立一家空壳公司,用于购买一个目标物业。投资者是该空壳公司的成员或实益拥有人,公司的股份将会按照投资者支付购买价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该等物业一经出售,所赚取的利润有部分会按投资者支付购买价的比例分派予他们,而IPFUND则根据买卖该等商用物业所赚取的利润收取顾问费。该等空壳公司在物业售出之后会被解散。
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 集体投资计划有四个相关元素:(a) 必须涉及财产安排;(b) 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c) 上述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该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及/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及 (d) 有关安排的目的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上述财产的取得或管理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但不包括任何人以并非经营业务的方式营办的安排。
法官考虑了本案的事实,裁定涉及购买物业的16项集体投资计划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条件,认为IPFUND在相关时间以经营业务的方式营办16项集体投资计划。
证券交易
然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证券」指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但不包括《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法官考虑了为持有物业而成立的每家空壳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裁定该等公司为《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因此,投资者在投资集体投资计划时,实际上是在取得持有涉案商用物业的多家私人公司的股份。
由于「证券」的定义不包括私人公司的股份,「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空壳公司股份的协议不得被归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所指的「证券交易」。换言之,本案中没有「证券交易」。否则,任何持有物业的私人公司都会同样被视为经营一项计划,这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规管机制的目的及目标。因此,法院裁定IPFUND及冼罪名不成立。
雍澄轩及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
市场参与者或投资者,除了遵守第114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注意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的后果, 包括向公众发出邀请,旨在取得或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或要约参与集体投资计划,但如该项发出获证监会认可,则属例外。在2013年亦有一项被指称为未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即Pearl Wisdom Limited向公众销售雍澄轩的酒店房间单位。Pearl
Wisdom Limited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称为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该等销售受到证监会的调查,最后被取消。另外,亚视管理层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一人一股救亚视」的建议,同样亦符合集体投资计划的条件,假如管理层实行该计划,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干预。
总结
虽然本案裁定IPFUND及冼的罪名不成立,证监会正审阅法院的裁决。投资者如有意订立任何此类安排及/或计划,应先获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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