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购买私营骨灰龛位的潜在风险
简介
近年在香港,出售私营骨灰龛位的利润丰厚,而且市场持续扩大。我们于2011年10月已撰写《购买私营骨灰龛位的潜在风险》一文;有鉴于近期Regal Shining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MP 2781/2012一案的裁决,本文将进一步探讨香港私营骨灰龛位的法律问题。
案情
原告人声晖有限公司(「声晖」)是新界丈量约份第450约第714号地段余段(「该地段」)的业主。于2008年6月30日,声晖的代表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建筑图则,申请在该地段兴建「道观暨静修中心」。
后来,名为「弘道堂」的道观约于2010年1月在该地段落成,内设大约26,000个骨灰龛位,可安放已故道教信众的骨灰。
于2010年12月,发展局公布一份名为「私营骨灰龛资料」(「该资料」)的文件作为临时措施,当中第一部份列出符合批地契约用途限制及城市规划规定、并且不涉及非法占用官地的私营骨灰龛;而第二部份的私营骨灰龛,则未经检查是否符合列入第一部份的规定,或已确定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用途限制及/或非法占用官地。
申索及反申索
弘道堂被列入该资料的第二部份。声晖于2012年12月7日以原诉传票(「传票」)提出诉讼,就该地段的用途要求法院给予多项宣布性质的颁令。
另一方面,被告人(即律政司司长)提出以下反申索:
1. 宣布声晖违反据以获批该地段的新批地规约第3306号的条件,即1934年第364号宪报公告(经1940年第50号宪报公告修订)的第15号一般条件(「GC15」),及/或据符合新批地规约第3306号条件而视为已发出之政府地契的第7(5) 条条款;
2. 命令声晖立即把该地段上的所有人类遗骸(包括骨灰)移除;及
3. 命令声晖立即停止销售在该地段的骨灰龛位或就此进行的宣传。
讨论
声晖在传票中提出三个具体问题:
1. GC15是否禁止在该地段存放骨灰(「GC15问题」);
2. 弘道堂是否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发出的词汇释义(经修订的版本)(「词汇释义」)中界定的「宗教机构」,以及是否属于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中经常准许的用途;及
3. 声晖是否有权在该地段存放骨灰,而无须地政总署、城规会或任何其他政府或法定机构同意或批准(「大纲图问题」)。
GC15问题
GC15规定:
「未经理民官同意,不得在所售地段建造坟墓或以陶制器皿或其他方式埋葬或存放任何人类遗骸。」[斜体自加,以示强调]
法院解释GC15中的「人类遗骸」一词时,采用其一般及自然意思。法院指出,人体火化后会变成骨灰,故看不到「人类遗骸」一词何以不包括骨灰;「人类遗骸」的意思并不取决于化学成份,而必须按照常识理解。法院认为,GC15在「人类遗骸」前的「任何」二字,进一步增强政府指骨灰是「人类遗骸」的理据。
法院又引用GC15背后的政策原因来支持法院对「人类遗骸」的解释。在任何社会,特别是像香港这样迷信的社会,坟墓或人类遗骸安置所的位置都是敏感议题,很可能影响附近楼价、卫生问题,以及在扫墓时节造成大量人流和车流。法院认为,无论在1953年政府地契批出之时或今天,这些考虑因素同样有效,遑论昔日的人更为迷信。
虽然法院裁定GC15所指的「坟墓」并不包括骨灰龛和骨灰龛位,但骨灰龛仍被视为人类遗骸安置处,同样是GC15所禁止的用途。
大纲图问题
根据大纲图,该地段被规划作「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商贸」(「OU(B)」),而附表一 OU(B) 的注释订明,「宗教机构」属第一栏用途,即经常准许的用途。另一方面,「骨灰龛」既不属第一栏用途,也不属第二栏用途(即须先向城规会申请,可能在有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件下获准的用途)。
声晖认为,弘道堂是宗教机构,而在堂内存放骨灰是道教仪式的重要部分,因此存放骨灰符合宗教机构的土地用途,即是经常准许的用途。
法院注意到,大纲图对「宗教机构」与「骨灰龛」作不同处理的情况相当多。根据词汇释义,「宗教机构」与「骨灰龛」的基本特点非常不同,前者以促进宗教服务为主,后者以方便存放骨灰为主;一般市民对于居住在宗教机构附近未必太反感,但对于居住在骨灰龛附近是另一回事,因为宗教机构甚少或较少影响到附近的楼价。
此外,根据法定图则注释总表(「注释总表」),骨灰龛显然是一种比宗教机构受到更多限制的用途,前者只可位于三类规划地带:(i) 「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坟场、灵灰安置所、火葬场及/或与殡仪有关的用途」(第一栏用途);(ii)「政府、机构或社区」(第二栏用途);及 (iii) 绿化地带(第二栏用途)。相反,宗教机构是常见用途,可位于注释总表中大部分的规划用地,包括商业及住宅用地(第一或第二栏用途)。在可能获准兴建骨灰龛的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和绿化地带,宗教机构是独立列于第一栏和第二栏用途的。
因此法院裁定,骨灰龛与宗教机构原意是规划作不同用途,骨灰龛并不纳入于宗教机构内。
法院不接纳原告人指由于骨灰龛是弘道堂的重要部分,因此骨灰龛属于宗教机构用途。尽管政府同意不能禁止一些宗教机构设有少量骨灰龛位主要用作供奉已故僧侣,但弘道堂的骨灰龛位多达26,000个,比起指定用作骨灰龛的「其他指定用途(灵灰安置所)」地带准许的20,000个还要多。
因此,虽然弘道堂是宗教机构,属大纲图中经常准许的用途,但在该地段存放骨灰并非大纲图的许可用途,即使向城规会提出申请亦不准许。
总结
法院驳回原告人的传票,并准许律政司司长提出的反申索。结果,法院:(i) 宣布声晖违反GC15及/或政府地契第7(5) 条条款,(ii) 要求声晖立即将所有人类遗骸(包括骨灰)移除,及 (iii) 要求声晖立即停止销售在该地段的骨灰龛位或就此进行的宣传。
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在宪报刊登《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提议立法监管私营骨灰龛的营运。除获豁免者外,基本上所有私营骨灰龛都必须获得法定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但正如我们在2011年10月份的通讯建议,在新的发牌制度实施前,私人骨灰龛位的买家宜妥为草拟特许使用权协议,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买家至少应加入条款,订明私营骨灰龛发展商必须就任何违反政府地契条件或城市规划规定(特别是关于该土地用作骨灰龛用途)而导致、衍生或相应而生的任何损失及损害,向买家作出弥偿。
但上述案件显示,私营骨灰龛位买家还面对经济损失以外的风险:买家本来是希望为先人骨灰觅得最终安身之所,但假如政府采取执法行动,将又要折腾一番。买家在考虑购买私营骨灰龛位时,请不要忘记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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