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么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共同管养权的申请?
简介
在近期的婚姻诉讼案件XS对LB [2018] CHKEC 639中,父亲要求拥有与母亲共同管养儿子的共同管养权要求,遭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将儿子的管养权、照顾和管束权颁予母亲,符合儿子的最佳利益,理由是父亲和母亲的感情和沟通基础薄弱,在过去多年来,双方不能在儿子事宜上,有效地沟通和互相合作,而且母亲愿意作出一系列承诺、确认和同意,释除父亲的各种担心。
背景
案中的父母二人于2012年结婚。在2015年,父亲离开前婚姻居所,诉讼双方开始分居。在2016年9月,母亲以不合理行为提交离婚呈请。在2017年2月21日,在父亲缺席聆讯情况下,应代表母亲出席的律师的申请,法院将儿子的管养权、照顾和管束权,颁予母亲,父亲有合理探视权。
在2017年5月26日,父亲发出两张传票,要求儿子的管养权,和包括留宿的探视权。父亲本来的要求是单独管养权,但在审讯时,父亲接受共同管养权的安排。
法律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离异,一个共同管养的命令,让父母能够共同参与子女的管养方面的事宜,应当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不过,如父母双方不能日后在子女的重大问题上务实的互相合作,从而作出理性的决定,一个共同管养权的命令并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裁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父亲和母亲的感情和沟通基础薄弱,在过去多年来, 诉讼双方不能在儿子事宜上,有效地沟通和互相合作。近来,在社工协助下,情况似乎是略有改善,但从诉讼双方的证供看来,他们对对方仍有很深的成见,再加上母亲与儿子和父亲,分别在香港和内地生活,这无可否认的会就他们在儿子事宜上的沟通和互相合作,增添困难。
另外,父亲担心,母亲会藉词带儿子出国旅游,擅自将儿子带到美国生活。在这方面,母亲愿意作出多项承诺、确认和同意,以释除父亲的忧虑。
法院认为,并无任何证据显示母亲打算带同儿子永久离开香港到美国生活。按证供所见,母亲在香港工作、居住,儿子在香港念书。法院认为父亲的所谓「担心」,不外是捕风捉影之行为。
母亲又承诺,若获儿子之单独管养权,在作出有关儿子管养权事宜的决定之前,会尽最大的努力,预先通知父亲,征询父亲的意见,与父亲商讨,并考虑父亲的看法。经小心考虑本案全部情况后,法院认为一个共同的管养权命令在本案并不适合,也不符合儿子的最佳利益,并认为将儿子的管养权、照顾和管束权颁予母亲,符合儿子的最佳利益。
最后,法院提醒诉讼双方,单独管养命令并不排除父亲参与影响儿子的重大事宜。纵使母亲获颁儿子的单独管养权,在作出影响儿子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关健康、医疗等重大决定、升学、出国、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择,母亲须征询和积极地考虑父亲方面的意见。
面临离婚或分居的父母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是谁人能取得子女的管养权。若父母双方都能同时陪伴子女成长,对子女而言这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法院究竟应发出单独还是共同管养令,却没有一个简单直接的准则。由于每宗案件、每个家庭的背景都不相同,法院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然后才作出决定。父母在申请管养令之前最好先征询法律意见,法庭必定会以子女的福祉和利益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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