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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还是不使用:香港法院的遥距聆讯

2020-08-31

简介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司法机构因应公共卫生考虑连续关闭数月,导致多宗案件押后审讯。考虑到疫情未见完结迹象,司法机构一直研究以其他替代模式进行遥距聆讯,从而确保持续有效地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同时无损公众健康及安全。

司法机构已宣布分两个阶段进行遥距聆讯:第一阶段于202043日开始,在高等法院合适的民事案件中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第二阶段则于2020615日开始,把使用视像会议设施及电话进行遥距聆讯的做法扩展至其他在民事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上诉法庭、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及家事法庭。


以视像会议设施及电话进行遥距聆讯

一般来说,法院目前掌握主导权,可考虑哪些案件适合以使用视像会议设施及电话进行遥距聆讯的方式处理。就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的遥距聆讯而言,任何一方如不同意法院的建议,可作出书面陈词,说明他们认为更合适的其他建议。法院亦会考虑诉讼各方有关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申请。

在决定哪些聆讯以遥距方式进行时,法院会考虑诉讼各方的意见、是否有视像会议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遥距聆讯的建议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获得处理(包括透过避免或减少延误)及/或节省讼费。此外,法院亦会考虑以下因素:

  1. 须予裁定的争议的重要性及性质;
  2. 案件是否有特别需要紧急处理,或有关决定是否可在对诉讼任何一方没有造成重大不利的情况下留待其后的聆讯中处理;
  3. 诉讼各方有没有法律代表;
  4. 诉讼各方能否积极参与并真正跟随遥距法庭程序;
  5. 法院会否聆听证据(如会,该项证据的性质),或案件是否只根据陈词而进行;
  6. 遥距聆讯的建议长度;及
  7. 是否有其他既符合公共卫生关注又能配合安全需要的方式,例如让部分或全部参与者亲自出庭参加法院聆讯。

根据最新指引,所有非正审申请、民事上诉、一般以书面证据处理的最终聆讯、某些审讯或审讯的某些部分均可考虑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所有简短的指示聆讯以及三分钟的聆案官聆讯则可考虑以电话进行遥距聆讯。一般而言,任何参与电话遥距聆讯的人士均须负责作出所有必要或附带的安排,以确保遥距聆讯顺利有效进行。

法律执业者及诉讼方可参阅司法机构刊发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二阶段:扩大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了解有关实务及技术要求的进一步详情。

其中,获法院指示出席遥距聆讯的人士应谨记:

  1. 在指明时间前向法院提交载有正确电话号码的出席表;
  2. 与法庭书记确认有关安排及电话号码,并预留充足的时间在遥距聆讯开始前进行任何必要的测试;及
  3. 确保在遥距聆讯期间不受他人干扰。


在民事诉讼使用遥距聆讯的法律根据

CSFK v HWH [2020] 3 HKC 64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t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Mei Ah (HK) Co Ltd & Ors [2020] 2 HKC 133 两宗案件中,上诉法庭与原讼法庭均曾探讨并确认以视像会议设施及电话进行聆讯的合法性。

Cyberworks Audio 案中,原讼法庭指出,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或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中并无条文确切地禁止任何人士以亲身上庭以外的替代方式出席聆讯。实际上,以电话进行聆讯能让法院听取各方作供,使诉讼得到公平及有效率的处理。

CSFK 案中,上诉法庭进一步指出,诉讼各方就民事事务亲身出庭并非绝对必要的事,因为视像聆讯与一般法庭聆讯同样能让诉讼各方有效地向法院陈词。只要允许公众人士和传媒旁听,视像聆讯便妥为符合有关司法制度公开公正及公开审问权利的规定,亦无碍作出正式和准确的聆讯纪录及确保聆讯的公正。因此,上诉法庭裁定,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是法律允许和符合法律的。

另外,在 Tang Qiong v Zhang Tingtnig [2020] HKCFI 1388 一案中,聆案官指出,尽管所有证人均是福建居民,但是以视像会议设施作供如今十分常见,不会造成不便。因此,聆案官驳回被告人以非合适诉讼地为由提出的搁置诉讼申请。可以预见,法院会增加使用视像聆讯,而此举有助加快案件管理的程序。


限制:不得在刑事诉讼使用遥距聆讯

遥距聆讯目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有人质疑刑事聆讯是否亦可以遥距方式进行。在 HKSAR v Walsh Kent Andrew [2018] 2 HKC 437 一案中,法院探讨过一个有趣的问题:被告人在提讯时是否必须亲身出庭。法院当时裁定,法例已对被告人施加亲身出席提讯及审讯的责任,惟特殊情况除外。

尽管香港政府于2020624日表示现行法例未必容许以遥距方式进行刑事聆讯,但司法机构现正审视长远而言刑事诉讼中有没有任何部分适宜进行遥距聆讯,同时亦有一些外国法院已准许某些刑事聆讯以遥距方式进行。

例如,英国法院最近在有关还押候审、拘留期限及判刑的刑事聆讯中,便批准当事人使用具有互联网功能并配备镜头及话筒的装置遥距出席聆讯,使刑事司法系统得以安全灵活运作,惟遥距聆讯不适用于有陪审团的审讯。美国法院及纽西兰法院亦已在刑事诉讼的聆讯中扩大使用音频及视频,并准许证人以上述方式出席刑事审讯。

在香港法院更广泛接纳遥距聆讯后,刑事诉讼的原有现状会否有任何变更,以及香港司法机构会否跟随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做法,仍有待分晓。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卫绍宗律师及顾问律师朱乔华律师撰写,初刊于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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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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