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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件必须涉及「编造关于文件本身的谎言」

2022-07-28

简介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HKCU 1683一案中,终审法院审理一宗来自上诉法庭(「上诉庭」)的案件,审视就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使用虚假文书的伪造相关罪行而言何谓「虚假」。

背景

案情

本案源自一宗滥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案件。根据该政策,每名男性原居民(称为「」)有权以优惠价格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兴建一幢小型屋宇(称为「丁屋」),但前提是在5年禁止转让期内不得出售,否则须向政府支付地价。

上诉人是负责办理丁权买卖交易的香港律师陈鉴清(「上诉人」)。大约于199611月,两家发展商收购了一幅位于屯门的土地(「该土地」),其后转予一名男性原居民陈伟文,藉以申请在该土地上兴建一幢丁屋。在以陈伟文名义的建屋许可发出后,发展商以105万港元将该土地售予黎绮琴,售价由其丈夫沈建荣支付。

转让后,沈建荣委托上诉人处理关于在该土地兴建丁屋的事宜。在建屋许可下的禁止转让期结束后不久,沈建荣指示上诉人将该土地的注册业权转移到黎绮琴名下,并以该土地申请按揭贷款。其后上诉人作出了以下事情:

1.       制作一份授权书,供陈伟文授权沈建荣代其买卖该土地;

 

2.       就该土地的买卖拟备一份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卖方为陈伟文(由沈建荣以陈伟文受权人的身份签署),买方为黎绮琴,售价为300万港元。买卖协议的「见证人」一栏由上诉人律师行的一名文员签署,并由上诉人见证该文员的签署;

 

3.       向美国通用金融(香港)有限公司(「通用金融」)发送买卖协议的副本,以支持黎绮琴申请以该土地借贷150万港元。通用金融最终批出贷款,支付到上诉人律师行的银行帐户,翌日再转账到沈建荣的银行帐户;

 

4.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买卖协议,并在注册摘要底部签署核实其内容;及

 

5.       就陈伟文宣称转让该土地的交易拟备转让契(「转让契」),同样由沈建荣以陈伟文受权人的身份签署,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上诉人在注册摘要底部签署核实其内容。

控方案情

《刑事罪行条例》第69条就第IX部(包括第7374条)界定了「虚假」的涵义。其中,第69(a)(vii) 订明,任何文书如「看来是在某日期、某地方或在某些情况下制造或更改,但事实上并非在该日期、该地方或在该等情况下制造或更改」,即属虚假。

控方认为,买卖协议及转让契属于第69(a)(vii) 条所指的「虚假文书」。控方认为双方并无就上述交易进行任何商讨或达成任何协议,亦没有此意图,因此该项交易根本不存在,而上诉人在向通用金融提交买卖协议副本及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买卖协议及转让契时,清楚知道陈伟文与黎绮琴之间并无真正交易,而且买卖协议及转让契亦非属实。

下级法院的裁决

原审法官认为,控方已证明第7374条控罪的所有元素,即上诉人使用了一份其明知为虚假的文书的副本及两份其明知为虚假的文书,意图诱使通用金融及土地注册处接受该等文书/文书副本属实,从而在蒙受损害的情况下分别批出按揭贷款及接受文件的注册。上诉庭进一步裁断,买卖协议及转让契基于不同理由同属虚假文书。

终审法院的裁决

本上诉案涉及法例释义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解释第69(a)(vii) 条所指的「虚假文书」。终审法院不接纳下级法院采取广泛的释义方式,并裁定在正确解释第69(a)(vii) 条的情况下,法院必须采纳「内在谎言」(automendacity)原则,意指一份文书不会纯粹由于说谎(即载有虚假陈述)而构成伪造罪行所指的「虚假」文书,而是必须「编造关于文书本身的谎言」(即该文书本身是虚假的),才构成「虚假」文书。换言之,有关文书并非纯粹载有虚假的资料,而是必须作出不符文书本身事实的宣称,例如编造关于文书订立者身份、签署人签署权限、订立时间及地点等的谎言,才算是《刑事罪行条例》所指的「虚假文书」。

终审法院亦批评,下级法院是基于相关交易不实(即并无支付订明的交易代价或被指属「虚假」性质)来裁断有关文书是否第69(a)(vii) 条所指的「虚假」文书。但按照条文的真正解释,一份文书不会纯粹因为载有关于此类无关事项的谎言或误导性的陈述而成为虚假文书。

根据上述「内在谎言」原则,终审法院裁定,本案的买卖协议及转让契只是就相关买卖交易说谎(特别是关于支付交易代价的事实及方式),但控方未能证明该等文件谎称文件的制造情况。其中,买卖协议由黎绮琴与沈建荣(根据其获陈伟文授予的授权书代表陈伟文)签立,而授权沈建荣签署协议的授权书由上诉人拟备及核签,经上诉人律师行的文员见证,获土地注册处接受注册并由上诉人签署随附的注册摘要。至于经上诉人核实及获土地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契,法院亦作出类似的裁断。因此,控方未能证明有关文书属第69(a)(vii) 条所指的「虚假」文书,故终审法院推翻上诉人在第7374条下的定罪。

总结

虽然扩大「伪造」的定义看来有其可取之处,但过于广泛地解释「虚假」的意思,却可能会令关于伪造的法律原则超出其适当界限。终审法院的裁决确认,「内在谎言」原则仍是《刑事罪行条例》第7374条下的伪造罪行的特点。但应注意,任何人如制造或使用就相关或外在事物说谎的文件,仍可能触犯欺骗或欺诈等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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