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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中的「蓄意行为」免责条款:英国最高法院解释何谓「蓄意」

2021-06-29

简介

最近在Burnett or Grant v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y of Hanover Limited [2021] UKSC 12一案中,受保人的雇员因与顾客争吵导致顾客死亡,保险公司为避免按照公众责任保单向受保人赔偿而根据保单的「蓄意行为」免责条款提出上诉,被英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在驳回上诉时,澄清了该免责条款的解释,并裁定雇员罔顾后果地作出的「蓄意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并不属于此类免责范围。


背景

201389日,答辩人的丈夫Craig Grant(「死者」)在一家酒吧因醉酒及服用了可卡因而被警卫赶出门外。其后,一名受雇于Prospect Security Ltd(「警卫公司」)的酒吧警卫与死者争吵,并扣住死者的颈项以将他制伏。死者其后被宣布当场死亡,死因是被扣颈以致机械性窒息。

该名警卫被控谋杀,但陪审团认为他没有令死者窒息或死亡,他结果仅被裁定袭击罪名成立。

保單中的「蓄意行為」免責條款:英國最高法院解釋何謂「蓄意」

答辩人最初提出诉讼,向多方人士索偿;但在警卫公司清盘后,则改为仅向提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即本案上诉人)索偿,因为警卫公司向保险公司投购了公众责任保险。答辩人认为,警卫公司就其雇用的警卫的不当行为负有转承责任,而保险公司须就此项转承责任赔偿警卫公司;而根据《2010年第三者(权利及保险公司)法》,警卫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已转让及归属予答辩人。

保险公司要求驳回申索,理由是它在保单下并无赔偿责任。保单第14条的免责条款订明,雇员的「蓄意行为、故意疏忽或违责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认为「蓄意行为」是指有意图造成受伤或罔顾是否会造成受伤的行为,因此认为警卫造成死者死亡的行为构成了「蓄意行为」,从而亦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保险公司亦指出,即使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亦仅限于10万英镑,因为警卫的行为构成保单所指的「不当逮捕」,其定义为「任何人作出不合法的限制」,包括「袭击及殴打」。


诉讼过程

原审时,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裁定,除非引起法律责任的事件(即死亡)为雇员的预期目的,否则第14条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在本案中,双方同意警卫没有意图令死者死亡,因此免责条款并不适用,继而保险公司有责任就警卫公司的雇员应向答辩人承担的责任赔偿警卫公司。保险公司上诉。

覆审部第一法庭(First Division of the Inner House,即苏格兰的上诉法庭)维持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裁决,并就第14条的免责条款采纳类似的解释,认为必须证明蓄意行为的意图。覆审部又指出,意外造成伤亡的行为(不论出于疏忽或罔顾后果)即使超过合理程度的武力,只要并非雇员意图造成的具体伤害类别,便不构成第14条的免责条款适用的理由。

总括而言,两级法院均认为案件不涉及免责条款所指的蓄意行为,而不当逮捕的延伸情况亦不适用。

其后保险公司再向最高法院上诉,上诉的争论点与在下级法院诉讼的争论点相同:(1) 保险公司是否可基于警卫的「蓄意行为」引致死者死亡,而引用第14条的免责条款;及 (2) 死者的死亡是否由于警卫作出保单条款所指的「不当逮捕」引致,从而令保险公司的责任限于10万英镑。


争论点一

在考虑如何解释保单时,法院运用了Wood v Capita Insurance Services Ltd [2017] UKSC 24一案的原则,即「一名知道在双方订立合约时合理得知的所有背景资料的明理人会怎样理解合约措词的意思」。此外,在判断何谓「意外」时,应从受保人而非造成意外者的角度出发。因此,「蓄意行为」一词实际上包括涉及受保人蓄意作出某些目的的行为,而有关目的会造成保单须承保的损失,而不包括从雇主(受保人)角度看来是意外的蓄意行为。

此外,从商业角度看,该保单的用意是为警卫公司的「专人守卫及保安承办商」业务提供保险,此业务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产生转承责任属意料之内。因此,双方在订立保单时相当不可能希望将警卫使用武力列为保单免责事项。

在考虑双方论点后,法院同意保险公司所指,本案保单下的「蓄意行为」是指有意造成受伤的行为。然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此免责事项适用于本案案情。下级法院裁定警卫并无伤害死者的意图。事实上,其行为甚至称不上「动机不良」。由于最高法院于此案的责任并非查证事实,保险公司未能在此方面证明其案情。

至于警卫「罔顾后果」是否足以让保险公司有充分的免责理由,法院认为,「蓄意」行为的自然涵义包括「有意识地作出某行为并有意造成其后果」,这与「罔顾后果」的思想状况不同。保险公司同样未能提出任何将「蓄意」裁定为包括「罔顾后果」的案件。此外,若第14条免责条款确实不包括造成受伤的罔顾后果行为,就警卫公司的业务性质而言,将会导致范围很广、而且商业上相当不可能的免责范围。


争论点二

关于「不当逮捕」,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第14条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保险公司对于申索并无抗辩理由,法院亦无需就「不当逮捕」的免责事项作出裁定。虽然如此,最高法院同意第一法庭的裁断所指,该免责事项不适用于本案。基于「不当逮捕」而提出的索偿,是就个人自由受到干预和侵犯及其后对个人尊严的任何冒犯而要求的补偿。

「不当逮捕」的要素是非法拘禁这种侵权行为。即使不当逮捕可能涉及某程度的武力,但其法律责任并不取决于是否使人受伤,甚至不取决于身体接触。尽管保单对「不当逮捕」的解释包括「袭击及殴打」,但第一法庭认为「袭击及殴打」只是在不当逮捕的过程中可能作出的附属或附带的不当行为,而非构成不当逮捕的基础。


要点

日后香港法院在解释何谓保单所指的「蓄意行为」时,预料将会跟随本案的裁决。保险公司和受保人都应注意本案,及其可能对现时和未来保单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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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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