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进行电话聆讯就急需解除船只的扣押发出强制令
简介
在Trafigura Maritime Logistics Pte Ltd v Clearlake Shipping Pte Ltd [2020] EWHC 726 (Comm) 一案中,英国法院透过电话进行遥距聆讯后颁下裁决,批准定期租船人(「索偿人」)的紧急强制令申请,命令航次租船人(「被告人」)提交保证金,以使扣押在新加坡的「Miracle Hope」号(「该船只」)获释。
背景
Ocean Light Shipping Inc(「Ocean Light」)根据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将该船只出租予索偿人,而索偿人再根据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将该船只出租予Clearlake Chartering USA Inc(「CUSA」,其与本案被告人Clearlake Shipping Pte Ltd并非同一实体)。CUSA再根据另一份与租船合同所载条款(包含弥偿条文)大致相似的航次租船合同,将该船只出租予Petroleo Brasileiro SA,以按照一项由法国外贸银行提供融资的交易运送原油。在租船合同成为无条件具约束力的合同前,CUSA或被告人均没有获提供或要求由船东互保协会发出弥偿保证书。在货物卸货后,被告人与CUSA就租船合同签订了一份附录,由被告人替代CUSA为租船人。
各方因提单而发生争议。2020年3月,法国外贸银行新加坡分行入禀控告该船只的「船东及/或转管租船人」,新加坡法院于是向该船只发出扣押令。法国外贸银行要求获支付7,600万美元保证金才可释放该船只,故此Ocean Light要求索偿人缴交保证金。索偿人于是要求被告人遵守其在弥偿条文下的责任,但没有获得正面回应。最终,索偿人向法院申请紧急禁制令,强制被告人履行弥偿责任,按法国外贸银行要求提交保证金以解除该船只的扣押。
法律原则
在决定应否发出禁制令时,法院认为其有权在「公正及便利」的情况下发出禁制令,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 396案订明的原则适用于强制令的发出:若法院认同损害赔偿并非足以补偿申请人的补救方法,而且就损害赔偿作出相互保证足以在禁制令经审讯被裁断为错误发出的情况下保障答辩人,则一般应适宜颁发强制令,无需平衡双方的便利。如不能肯定损害赔偿是否足够,则法院应分析双方的便利是否平衡。
被告人的论点及法院的判决
被告人认为其无需根据弥偿条文承担责任及法院不应发出禁制令,主要理由如下:
- 至少有一个须予认真处理的问题:索偿人是否针对正确的一方提出申请;
- 索偿人所倚赖的弥偿条文条款并非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故此不符合规定;
- 索偿人并无按照租船合同规定获提供独立的弥偿保证书,故此实际上没有任何弥偿安排;及
- 本案的情况并不构成以这种极度紧急方式提出申请的充分理由,尤其是考虑到索偿人要求强制被告人就两名第三方之间的申索缴付7,600万美元保证金另加辩护讼费(金额未明),乃性质严重的济助。
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述所有论点。法院认为无法接纳「告错人」这个论点,因为签署附录的目的,不外乎令被告人就租船合同的所有责任(包括任何已产生的未偿还债务)替代CUSA,而由于这份附录,被告人签署附录后至少承担了租船人须履行的所有责任。
至于没有按时提供弥偿条文这一点,由于被告人实际上在签订租船文件后便要求索偿人提供弥偿条款,并已获提供弥偿条款,而其后更特意援引此条款同时指示在没有出示提单正本的情况下卸货,法院因此认为这一点缺乏理据。
经审阅各方过去的通讯,法院认为被告人已放弃要求独立的弥偿保证书,及/或因惯例不容自驳原则而不能声称没有任何弥偿安排。法院亦认为极大型油轮(如该船只)的航运市场十分波动,故此有相当迫切需要提交保证金以解除该船只的扣押。
因此,法院认为:索偿人基于案情可成功索偿;有关损害赔偿并非足够的补救方法;索偿人就损害赔偿作出相互保证,将足以在禁制令经审讯被裁断为错误发出的情况下充分保障被告人。而经考虑对各方造成损害的风险后,法院认为应索偿人要求发出强制令是公正的做法。
因此,法院发出强制令,条件是索偿人就损害赔偿提供母公司担保书作为相互保证。
总结
本案的判决重申法院发出强制令的法律原则,尤其是损害赔偿是否足够的补救方法,及索偿人就损害赔偿提供相互保证能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保障。此外,本案透过电话进行聆讯,显示英国法院会尽力解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难题,并尽量维持法院运作以及使公众能够寻求司法公正。虽然香港法院自2020年5月4日起大致恢复聆讯,但司法机构亦早已于2020年4月初宣布更多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以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为如何更有效利用科技解决争议提供了实用指引。但是,香港法院是否会跟随英国法院的做法以电话聆讯方式审理禁制令申请,仍有待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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