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特朗普政府拟对中国船只及营运商征收天价港口费

2025-03-26

简介

美国贸易代表署于2025221日发表一项提案,拟对所有进入美国港口的中国籍或中国制船只征收巨额港口费(详见此处)。事缘美国指中国涉嫌在航运、物流及造船领域从事不公平贸易行为,可能严重扰乱全球航运业的运作及供应链,因此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展开调查(第301条调查)。中国企业以及与中国船厂有关联的国际营运商应了解上述提案的内容、法律上的影响及缓解策略。

建议征费概览

建议征费内容如下:

1.      对中国海运经营者征费:

        a.       中国的营运商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100万美元的费用,或按船只每净吨容量征收高达1,000美元的费用。

        b.       这表示一艘船只若多次停泊美国港口,便可能须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费用。

2.      对包含中国制船只的船队征费

        a.       若营运商的船队50% 或以上为中国制船只,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100万美元的费用。

        b.       若营运商的船队25-50% 为中国制船只,每次港口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75万美元的费用。

        c.       若营运商的船队少于25% 为中国制船只,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50万美元的费用。

        d.       对于船队25% 或以上为中国制船只的营运商,每次进入美国港口还将被征收高达100万美元的额外费用。

3.      对未来船只订单的罚款

        a.       若营运商的船只订单50% 或以上是向中国船厂订购(或预计于24个月内交付),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100万美元的费用。

        b.       若营运商的船只订单25-50% 是向中国船厂订购,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75万美元的费用。

        c.       若营运商的船只订单少于25% 是向中国船厂订购,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将被征收高达50万美元的费用。

        d.       对于订单总数25% 或以上是向中国船厂订购的营运商,每次进入美国港口还将被征收高达100万美元的定额费用。

4.       美国制船只的费用减免

        a.       对于采用美国制船只的营运商,每次进入美国港口可申请退款,每一历年可退款高达100万美元,藉此鼓励营运商采用美国船厂

(统称「建议征费」)。

总括而言,建议征费旨在惩罚与中国船厂或船东有关联的运营商,根据船队或未来船只订单中的中国制船只比例相应地增加征费,同时给予美国制船只费用减免,藉以将需求转移至美国造船业。

商业及营运影响

建议征费的财务影响可能会波及全球贸易。营运商可能会改变航线,改为选择墨西哥或加拿大的港口,以避免进入美国港口。改道可能会延长运输时间、增加物流成本,并使运往美国货物的供应链变得繁复。由于承运人会将成本转嫁托运人,运费也很可能随之上涨,加剧消费品的通膨压力。

建议征费更可能会令中国船只订单的数目下跌得更快,迫使营运商转向南韩、日本或欧洲的船厂。货柜航运企业(例如中国远洋运输)等高度依赖中国船厂的行业可能面临严竣风险。成本分担的问题也可能拖慢合约商谈及船只部署的进度,从而造成营运瓶颈。

法律含义不明及租船合同所面临的挑战

建议征费提案并未就当中多个关键词汇提供定义,造成各种含糊的情况。例如,提案没有清楚说明谁是「运营商」,这是否包括租船人、二船东、船只管理人或其他参与船只运营的实体?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承担费用责任的争议。同样,「船队」一词亦有欠明确,没有清楚说明由附属公司、合资企业或单一目的实体拥有的船只是否包括在内。此外,提案并无界定何谓「中国制」,因此,局部在中国建造或组装的船只或采用中国零件的船只是否须被征收建议征费,仍未确定。这些含糊之处可能导致船只分类和合规方面的争议。

根据标准租船合同条款,定期租船的租船人通常须承担港口费用,但与船只拥有权或造船相关的费用却可能由船东承担。受GENCON 94 等格式约束的航次租船合同通常会订明由船东承担与船只相关的费用,尽管订约方可修改条款以转移责任。

缓解策略

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以应对上述挑战。最重要的是妥善订立合约,以提供适当的保障。明文摊分美国港口费用责任的条款,例如要求租船人承担与船只拥有权或造船相关的费用,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扩大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涵盖「新的关税、制裁或监管费用」,并加入关于未披露的船厂关连的弥偿条款,以提供进一步保障。

营运层面的调整同样重要,例如:选用更多其他国家(例如南韩、日本)的船厂,可避免未来被罚款,选用美国船厂更可获费用减免;重新规划航线,尽量减少进入美国港口(例如改经加拿大或墨西哥港口转运),可以降低风险;与托运人商讨「美国港口附加费」也可抵销成本。

总结

美国贸易代表署现正就该提案收集公众意见,并于20253 24 日举行听证会,其内容仍有待讨论。公众如有反对意见,必须在最后一日听证会后的七日内提交,方获考虑。

各界应密切留意事态的最新发展。潜在受影响的企业应审视现有协议,做好最坏打算,并采取缓解措施以应对这场风暴。虽然挑战迫在眉睫,但凭着策略性的洞见和协作,相信业界最终仍可安然渡过。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5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