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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基于馈赠来确立逊值交易,必须证明馈赠意图

2019-12-01

简介

近期在Ho Man Kit v Sure Lead Ltd [2019] HKCFI 2914一案中,法院驳回了清盘人就逊值交易(即价格偏低交易)提出的申索,因为清盘人倚頼的唯一理由是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第265E条当中的「馈赠」,但清盘人却未能证明被告人怀有馈赠的意图。


案情

201853日,Auragem Company Limited(「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兼董事Sonu Shailesh Mehta先生(「该董事」)签署了一份唯一董事书面纪录,以召开特别大会将该公司自愿清盘。2018524日,该公司根据一份经该董事及首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案自愿清盘,Ho Man KitKong Sze Man Simone获委任为该公司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清盘人」)。

翻查该公司的银行结单及转账通知单发现,在唯一董事书面纪录签署前五日,该公司的银行帐户向领致有限公司(「领致」)支付了合共180,400美元的款项(「该转账」)。

在清盘人查询下,领致提供了一张发票,表示该转账是该公司就领致提供的清盘顾问服务(「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然而,由该董事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内的杂项债权人并不包括领致在内,亦无证据显示该公司曾于关键时间欠下领致任何款项。

因此,清盘人以原诉传票方式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布该转账构成该条例第265D266B条所指的逊值交易,理由是领致声称曾提供的服务并不存在,而该转账应被视为该公司给予领致的馈赠。清盘人又认为,由于该公司在关键时间无力偿债,因此该转账构成该公司向领致提供该条例第266266B条所指的不公平优惠。


法律原则

逊值交易

根据该条例第265D265E条,假如一间无力偿债的公司在开始清盘前五年内作出馈赠或以显著低于价值的代价订立交易,有关交易可被裁定无效。然后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将有关公司回复至在没有订立有关交易的情况下本来的处境。

不公平优惠

根据该条例第266266A条,假如一间公司在开始清盘前不足六个月内转移资产或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清盘人可申请将有关资产转移或付款视为不公平优惠而作废。然后法院可颁令,将有关公司回复至在没有作出不公平优惠的情况下本来的处境。


法院裁决

逊值交易

就逊值交易的申索而言,清盘人所倚赖的唯一理据是该条例第265E条当中的「馈赠」,即:该转账是给予领致的馈赠。法官指出,如要指控有关交易是一项馈赠,则必须证明债务人怀有作出馈赠的意图;在没有这种意图的情况下,纯粹不收取代价,并不足以证明有关交易是一项馈赠:见Re Hampton Capital Ltd [2016] 1 BCLC 374一案。

赠予者必须怀有意图立即作出一项即时的馈赠,才构成馈赠,而该项馈赠必须透过交付管有权或订立契据的方式来完善,而且必须证明赠予者当时怀有意图把财产给予受赠者:见Young Tin Kin Kenneth v Lau Lan Fong NancyHCA 1545/2004,无汇报案件,200696日)。但清盘人并无尝试证明债务人怀有作出馈赠的意图,而这是必须证明的元素,因此法院驳回清盘人基于逊值交易而提出的申索。

然而,法院继续审视清盘人是否可以倚赖「交易的条款订明该公司不收取任何代价」来提出申索。法院同意,有充分证据令法院怀疑领致是否真的曾向该公司提供服务,但在没有妥当进行申辩及盘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单凭文件裁断关于欺诈及/或零代价虚假交易的问题。因此,清盘人指控该转账是骗局的申索被驳回。

不公平优惠

法院同意,事实上,在该公司无力偿债之时进行该转账来支付发票,意味着该公司的资产并无按照正常清盘程序按相同比例分配,而是在分配给其有抵押及其他无抵押债权人之前,已先分配给领致。因此,该转账实际上使领致的处境优于在没有进行该转账、而领致在清盘过程中按法例规定的优先次序获付款的情况下本来的处境。

至于所须的心理元素(即作出优惠的意图),法院认为除了发出发票外,领致并无施加任何压力以确保获得付款。在没有任何可信的解释下,法院同意,除了由于债务人怀有作出优惠的意图外,没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能解释为何只有领致获得全数偿还款项,而其他债权人没有。因此,法院信纳该转账是不公平优惠,并应付还给该公司。

 

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清盘人指称有关发票是伪造及骗局的问题,法院认为清盘人应申请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犹如是以令状展开的法律程序一样),并申请进行盘问,因为当事人不能亦不应期望法院在原诉传票程序中解决严重的事实争议问题。清盘从业员应谨记妥为依照适当的程序,在涉及欺诈指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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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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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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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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