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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雇员的经验会影响雇主须承担的责任吗?

2016-12-01

简介

在8月份的通讯中,我们谈论过雇主对雇员负有的四项不可转委责任,其中一项是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统。然而,即使是由于雇主违反此项责任导致雇员受伤,雇主也不一定须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会同时考虑因果关系及过失责任,例如受伤雇员的经验,以及雇员受到多少压力为保持或提高产量而牺牲工作安全。本文旨在探讨受伤雇员的技能及经验水平对于法院裁决法律责任有何影响,换言之,无经验/有经验的雇员是否须分担法律责任。

「公正与公平」法则

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1(1) 条订明:

「如任何人受到损害,部分原因是该人本人的过失,而部分原因是他人的过失,则就该损害提出的申索,不得因受损害者有过失而败诉,但就该申索可追讨的损害赔偿则必须减少,而减少的程度是法院在顾及申索人对损害应分担的责任后,认为是公正与公平的款额……」

此条文并无指明,损害赔偿应如何根据公正与公平法则减少或分摊。根据普通法的疏忽法律原则,应达到的谨慎标准是一名合理的雇主在考虑当时所有情况(包括个别雇员的特点以及经验和培训水平)后应达到的标准。

无经验雇员

无经验雇员包括学徒和刚投身职场的人。过去有案例裁定,无经验雇员如被安排在没有指示及监督下自行处理其未受适当培训的工作,并不须承担过失责任。一般而言,法院不会裁定无经验的雇员承担共分疏忽责任。

有经验雇员

Chan King Wan & Anor v Honest Scaffold General Contractor Co. Ltd & Anor (No.2) HCPI 1267 & 1269/1996两案中,两名死者是经验非常丰富的搭棚工人,他们在没有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攀上大厦窗台外他们正在搭建但未完成的棚架。不幸地,棚架倒下,两名工人随之堕地,伤重身亡。法院裁定总承建商违反香港法例第59I章《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38Q(3) 及 (5) 条订明的法定责任,即:(i) 凡承建商提供安全带,则亦须为此提供适当而足够应用的锚椿,及 (ii) 承建商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工人如无配戴着安全带,即不得逗留在建筑地盘的危险地方。然而,法院裁定,两名死者亦须承担相当大比例的共分疏忽责任,因为他们都是成年人,而且对搭棚相当有经验,假如他们真的希望配戴安全带以防范明显的下堕风险,他们大可以在窗户的底面安装吊环螺栓作为锚椿。法院裁定两名死者须承担40% 的过失责任。

Lee Yam Kan v Ng Pui Kuen HCPI 196/2014一案中,受伤雇员是一名有经验的搭棚工人,他从围墙跌到C座的石屎平台。他承认,是他自己决定攀上及站在围墙上,没有人指示他攀上围墙工作,用不着的竹竿不急于、也非必须从B座搬到C座,而其他方法较为不便、麻烦和费时。法院裁定,雇主违反不可转委的责任(即未能就搭棚工作提供安全系统及充足的安全资料、指示及监督),比起有丰富搭棚经验和技巧、并选择采用其不安全方式施工的受伤雇员须承担更大的过失责任。雇员最后被裁定须承担30% 的责任。

偶一不慎或有意识地接受风险

受伤雇员只是偶一不慎,还是有意识地接受风险?前者不会被视为共分疏忽,但后者构成共分疏忽,两者需要分辨清楚。

Mak Woon King & another v Wong Chiu HCPI 385/1998一案中,法院裁定,若雇员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雇主违反法定责任,那么雇员本身在重复、令人分心或疲劳的工作环境下短暂不留神或不小心而导致意外,可被视为「可予宽宥的过失」,而非共分疏忽。

总结

在普通法下,雇主负有不可转委的责任,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制定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统。即使雇员经验丰富,亦不可依赖雇员像雇主一样自行制定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统,雇主仍须履行此项责任。无论雇员的经验如何丰富,雇主都不能留待雇员自行决定怎样安全地执行工作。

然而,受伤雇员的技能和经验水平会影响他是否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的问题,若意外只是因雇员「偶一不慎」而发生,雇员便无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若证明有经验的雇员知道其面对的风险或有关风险很明显,但仍选择以不安全的方式执行工作,便很可能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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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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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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