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与香港相互强制执行判决的新安排
新安排
于2023年11月10日刊宪的香港法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该条例」)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该条例及《新安排》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即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颁下的判决。换言之,该条例取代了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为免疑问,第597章下的制度仍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之前颁下的判决。本文将概述《新安排》的主要特点。
取消专属司法管辖条款的规定
该条例实施后,「非专属管辖条款」及「非对称管辖条款」等限制不再成为认可及执行判决的障碍,令內地与香港之间的判决认可及执行更为畅通。申请人可同时向内地及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相关判决。两地法院应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资料,并确保两地法院执行的总额不超过原判决的金额。
适用判决、裁定等范围
临时济助或禁诉令
根据《新安排》,临时济助命令或禁诉令不能直接认可及/或执行,但可在认可及执行程序中申请临时措施。根据新安排可直接认可的内地判决包括:内地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明确不包括保全裁定。可直接认可的香港判决不包括禁诉令及临时济助命令。
对于已在香港取得认可的内地判决,申请人也可要求香港法院针对被告人的香港资产发出判决后的禁制令。在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 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2023] 1 HKLRD 3422一案中,原告人成功在香港申请认可内地判决,并据此向香港法院取得了针对被告人(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在香港资产的冻结令。
不适用的判决
《新安排》第3条将某些类别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例如涉及赡养费、解除收养关系的家事案件,涉及遗产继承、管理或分配的案件,及关于专利的知识产权案件等。然而,根据《新安排》第14条,某些案件如果只是先决问题(即并非主要法律问题)涉及上述问题,香港法院不应拒绝认可及执行相关内地判决。
尽管《新安排》不适用于破产或清盘案件的判决,但內地与香港本来已有互相认可及协助破产清盘判决的实务及相关规定,《新安排》只是补充原有的法律制度。例如,香港法院于2019年已在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一案中认可内地法院的破产程序(上海华信案)。
原则上,《新安排》不适用于认可及执行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某些案件除外,例如知识产权侵权。根据《新安排》第17条(即该条例第18(3) 条),相互认可及执行的范围包括关乎在内地作出侵犯指明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关乎在内地作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的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亦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
正当程序及撤销登记
令状是否已合法送达的问题,应按照原诉讼地的法律判断。为减低判决不获认可及执行的风险,一方面,请求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应尽量确保内地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词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专家证据,以证明取得判决的过程符合正当程序。
事实上,若法院信纳有关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登记将被撤销。但如何确定是否「欺诈」则可能引发另一番法律争议。
平行诉讼
非专属管辖的案件同时由内地及香港法院基于相同事实及理据审理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新安排》规定,在平行诉讼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到某地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另一地法院的判决,法院必须受理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一方须在提出申请后尽快通知法院,而法院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命令搁置平行诉讼(《新安排》第22条)。
认可程序
在内地执行香港判决
有关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应注意,「申请人住所地」是《新安排》新增的选项,以解决被申请人在内地可能没有住所或财产的问题。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书(需载有《新安排》第9条要求事宜)、盖章的生效判决、身份证明文件及被申请人财产的证据等。
经审理后,内地法院可以不认可及执行全部判项,或认可及执行全部或部分判项。应注意,《新安排》第23条规定,如果内地法院不认可全部判项,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及执行,而只可提起新的诉讼。如果仅部分判项获认可,内地法院可作出若干保全措施,以禁止资产被耗散。根据《新安排》第26条,若当事人不服内地法院的裁定,可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
对于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颁下的内地判决,必须按照该条例及《新安排》的规定,以原诉传票的方式提出单方面申请,并提交一份支持申请的誓词、命令拟稿及其他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内地判案法院盖章的判决书。上述申请必须在有关法院文件的日期或上述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的两年内提交。
请求搁置登记的申请,须由被申请人以传票方式向法院提出,并提交支持申请的誓词。法院可就双方的任何争论点进行实质聆讯。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