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条例》的主要规定及影响
简介
《最低工资条例》(「该条例」)已于2010年7月17日在一片争议声之中获立法会通过,并于2010年7月23日刊宪。
在2010年8月31 日,由商界代表、劳工团体、学者及公职人员代表组成的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委员会」)宣布,已就首个最低工资水平达成共识,稍后会向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呈交建议,由行政长官提交立法会通过。委员会暂时尚未透露首个最低工资水平的具体数字,但外界估计建议的时薪大约为港币29元。委员会在厘订首个最低工资水平时考虑了多项因素,既要禁止工资过低,亦要避免低薪职位被裁减,需在两者之间维持适当平衡,并且保持香港的经济增长和竞争力。
正式的最低工资委员会将会根据《最低工资条例》成立,以后每两年一次就最低工资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最低工资条例》预计将于2011年上半年度生效,本文将会概述该条例的内容,以及雇主在该条例生效前可以做的准备。
该条例的目的
制定《最低工资条例》的目的,是要根据订明的最低时薪及雇员在有关工资期内的工作时数,为雇员提供法定的最低工资(见下文定义)。
根据香港政府2009年的统计数字,全港大约有374,800名雇员将会受惠于《最低工资条例》,当中以饮食、零售及清洁行业的低技术工人为主。
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条例》基本上适用于所有雇员及其雇主,但以下人士除外:
· 根据学徒训练合约受聘的人士
· 免费居于雇主家中的家庭佣工
· 某些实习学员(在一段期间内,进行在与该条例指明的教育机构提供的任何经评审课程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而就颁授有关学术资格而言,该工作属必修或选修部分
· 某些工作经验学员(指修读该条例指明的经评审课程,或居于香港并修读非本地教育课程的学员,而该学员正受聘于雇佣合约,而就颁授有关学术资格而言,该工作属必修或选修部分,而且在开始受雇时未满26岁;豁免期以59日为限)
《最低工资条例》亦适用于持有由政府设立的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发出的有效残疾人士登记证的人(「残疾人士」)。基本上,残疾人士可以与雇主协定在四星期的试工期内或(如较早)完成生产能力评估前的工资,而这段时间内的工资额不可少于订明最低工资额的50%。发出评估证明书后,残疾人士的时薪须参考生产能力水平的评估结果计算。
主要条文
工作时数
雇员在「工资期」内的工作时数包括:
· 雇员按照雇佣合约或根据雇主指示,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不论雇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及
· 雇员就其受雇工作耗用的交通时间(但往来其居住地方及其通常受雇地点的交通时间除外)
工资期
· 雇员根据其雇佣合约执行或将会执行工作,而就此应获支付工资的期间
·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上述期间为一个月
工资
「工资」具有《雇佣条例》所赋予的涵义,包括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及勤工津贴)、勤工花红、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指固定性质的超时工作薪酬,或12个月(如不适用,则较短的雇佣期间)内每月平均款额相等于或超过该雇员在同一期间内每月平均工资20% 的超时工作薪酬)。
《最低工资条例》特别规定,「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于某工资期首7天后但紧接该工资期后的第7天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支付的佣金,须算作为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而不论有关工作于何时执行。」因此,雇主若取得雇员的同意,则可利用合约佣金的支付日期来调整某个工资期的工资,从而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雇员于某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乘以该条例订明的每小时最低工资额所得的工资款额。
不可藉合约摒除该条例
《最低工资条例》规定,若雇佣合约的任何条文看来是终绝或减少该条例赋予雇员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即属无效。因此,雇主即使与雇员订立了不符合该条例的协议,仍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雇员总工作时数的纪录
对于受该条例保障的雇员,如在任何工资期应支付予该雇员的工资,少于该条例订明的款额,则雇主根据《雇佣条例》必须备存的工资纪录,须载有该雇员在有关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的资料。在该雇员终止受雇后六个月内,雇主仍须保存有关纪录。
为该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虽然首个最低工资时薪及该条例的生效日期仍有待公布,但雇主可以先采取若干步骤保障自己的权益,及确保其机构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例如:
· 清楚界定被视为雇员工作时数的时间,特别是对于须候命工作的雇员,须要根据「候召安排」工作或离港公干的雇员。
· 订明超时工作的规定(例如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只可在上司要求留下工作时才可在工作地点逗留)。
· 建立纪录雇员实际工作时数的制度(例如安装「打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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