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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诽谤赔偿金额的「可信度低」规则

2012-10-01

任何人若覆述另一人的诽谤言论,该人便如同诽谤言论的原作者一样须负上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称为「覆述规则」。在本所近期为客户取得胜诉的终审法院案件中,法院裁定,就违反「覆述规则」的被告人厘定赔偿金额时,诽谤言论来源的可信程度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案件背景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td & Anor v Ming Pao Holdings Ltd FACV 1/2012一案在2012926日审结,案件原告人是《东方日报》的督印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名誉主席,而被告人是《明报》的督印公司及总编辑。此案涉及一篇关于自称「香港拉登」的男子马照声在高等法院门外示威的简短报道文章,并附有一幅相片及说明文字。相片中,马照声展示的横额含有诽谤原告人的言论。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明报》的报道展示该相片,即覆述马照声的诽谤言论,因此控告被告人诽谤。

原讼法庭

原诉时,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论据,是涉案文章的文字不能理解为具诽谤性或根本没有诽谤性,但并不成功。法官裁定被告人须分别向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赔偿港币15万元及150万元一般赔偿,另须向各原告人额外支付港币75,000元的加重赔偿。

上诉法庭:首次提到「可信度低」的论据

上诉时,被告人提出的论据之一,是原审法官裁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被告人认为,即使被告人覆述了一些严重诽谤原告人的言论,但一般《明报》读者无疑会带着适当程度的怀疑去看待有关言论。上诉法庭认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紧记,鉴于马照声的刑事纪录,他作出诽谤言论时可能另有动机,而且该文章是报道马照声的言论,这一点在厘定赔偿金额时必定是相关因素。因此法院裁定,将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分别减至港币5万元及15万元,并取消加重赔偿。

终审法院

原告人向终审法院上诉,认为就法律原则而言,「可信度低」的论据不应获接纳,并要求恢复加重赔偿。

终审法院重申,法律给予受诽谤者的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质,有三种功能:(1) 就其承受的不当对待讨回一般补偿性赔偿;(2) 补偿其声誉损失,还其清白;及 (3) 顾及诽谤性言论对其造成的困扰、伤害及羞辱。厘定金额时,法院认为必须考虑个别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适当的补偿金额。

终审法院认为,按照常理,与权威或可靠人士作出的诽谤言论相比,由可信度成疑的人作出的相同言论,应该会对原告人的声誉造成较少损害,带来较少困扰,也较容易还他清白。除非受某些法律原则所限或碍于事实问题,否则可信度低绝对是减少赔偿金额的重要原因。因此,终审法院维持上诉法庭的裁决。

加重赔偿不适用于法团

终审法院拒绝原告人要求的加重赔偿时补充指,法团与个人不同,并无感情可言,其声誉只是商业资产,无论借用其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他方式,都难言感到受伤害,因此不应获得这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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