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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金钱损失的赔偿机制快将改革

2023-02-28

简介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231月中发表了《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根据建议订立的法例,法庭将获赋予权力,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就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作出按期付款令

背景

在香港,法庭会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判给整笔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而在判给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可按照相同的基准。因此,索偿人过去及未来的损失会予以评估及具体化,计算为整笔付款,而有关款额于聆讯当日厘定。然而,对法庭来说,要准确地评估整笔款项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因为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索偿人如非受伤原本的赚取收入能力、受伤后的赚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伤后招致的任何额外开支。因此,这种一次过付款无法准确地反映索偿人的预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来损失的赚取收入能力及开支)的现值。

有鉴于此,现时计算的赔偿方法一直被普遍批评为不妥当,法律界一直促请当局就现行的传统处理方式进行改革。

建议改革

法改会于考虑在公众咨询收到的回应后,提出以下建议:

赋权法庭作出按期付款令

法改会建议赋予法庭权力,就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作出按期付款令,而此项权力应设有以下限制:

1.       法庭作出按期付款令的权力应由法庭决定,不论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与否,就未来金钱损失而言,应关乎照顾费用及住屋费用;

 

2.       应限于涵盖灾难性个案;及

 

3.       在不影响上述 (1) 项的情况下,如经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应涵盖所有未来金钱损失项目。

 

根据条例草案第2条,「灾难性伤害」(catastrophic injury)指严重程度为导致受伤害者永久残疾,以致该人在日常生活的全部或重大部分的活动中须接受终身照顾及协助的人身伤害。

折扣率

法改会建议赋权财政司司长订定和发布折扣率(即推定净投资回报率),亦建议折扣率应每六年检讨一次,而财政司司长应就每次折扣率检讨咨询专家小组。

复核按期付款令

在考虑收到的回应以及参考英国的发展和经验后,法改会建议,应在以下的有限情况下让法庭复核原来的按期付款令:

1.       因作出原来命令时已预见的医疗状况的重大恶化或改善情况,而在未来照顾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转变,并已在该命令中订定与恶化或改善情况的性质相关的特定准则,以及可申请复核的期限;及

 

2.       复核应只限申请一次,但法庭可在适当情况下容许延展提出申请的期限。

 

此外,法改会建议,如按期付款因受偿人提早死亡而失效,该受偿人的受养人应获给予最后一次机会,(i) 以失去生活依靠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ii) 就已故受偿人如非因提早死亡本会从他收取的按期付款中提供予其受养人的款额提出申索,而且该受养人没有从任何曾须对该受偿人负上法律责任的人收取任何补偿。

按期付款必须稳妥

在香港现行的补偿计划下,并无合适的年金市场,而保险业界亦表示仍未作好准备,法庭很可能只限于针对某几类能为长期按期付款提供保证或担保的被告人(例如政府资助机构、半官方机构或法定机构)判给按期付款令。

因此法改会建议,法庭应有酌情决定权,可在考虑按期付款是否稳妥,以确保付款能持续作出,并信纳按期付款令能确保原告人可获全数支付获判给的款项后,作出按期付款令。

总结

鉴于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评估有迫切的改革需要,法改会亦提出了条例草案以赋权法院作出按期付款令,预计按期付款令会于不久的将来以立法方式引入,并在稍后逐步完善。可以预见,这项改革对涉及严重受伤的人身伤害索偿案件将带来重大影响。然而,法院会在甚么情况下作出按期付款令,仍有待观察。我们将继续关注立法建议的任何进展,并持续提供与此有关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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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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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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