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服务合谋案的启示:合谋定价后果严重
简介
最近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Hong Kong Commercial Cleaning Services Limited and Others (CTEA 2/2021) 一案突显了执行竞争法以保障公共采购过程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本文将概述本案的案情、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的法律原则,以及企业确保合规的要点。
案情
于2021年12月14日,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向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香港工商」)及其两名董事陈明珠女士、郑业钊先生,以及民顺清洁有限公司(「民顺」)及其董事郑学权先生展开诉讼,控告他们于2016 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作出合谋行为。本案是由数名投诉人(包括海丽邨的清洁工人)于2017 年 12 月向竞委会投诉而揭发的。
调查
竞委会的调查发现,香港工商及民顺就17份合共约值1.8亿港元的标书交换商业敏感资料,例如投标定价及财务计划书。有关标书涉及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管理的公共屋邨及其他大厦的清洁服务。
调查又发现,香港工商及民顺共用办公室及电脑系统,令民顺的职员能够查阅香港工商的文件。两家公司提交的标书曾出现相同或相近的定价,其中一次甚至出现相同错处。这种合谋行为构成合谋定价及围标。
妨碍搜查
在竞委会搜查香港工商的办公室期间,有人试图将连结两家公司电脑及伺服器的捷径删除。此举构成蓄意妨碍竞委会的搜查,根据《竞争条例》第54条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2年。任何人若指示或协助他人妨碍竞委会的工作,亦须负上同样刑责。这宗妨碍搜查案件已交予警方跟进,并可能造成刑事后果。
第一行为守则
《竞争条例》第2部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目的或效果为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经协调的做法或决定。
反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第一行为守则适用于两类情况:反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 目的:任何协议如具有反竞争的目的,例如合谋定价、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围标,即被视为损害竞争。这类协议的存在即违反第一行为守则,而不论它是否获实施或具有实际的反竞争效果。
· 效果:如有证据证明任何协议对竞争具有不良影响,例如导致价格上升、产品质素下降或窒碍创新,该协议即具有反竞争的效果。竞委会会因应个别情况作出评估,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市场结构、各方的市场权势,以及有关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及程度。
在本案中,香港工商与民顺的合谋行为属于具有反竞争的「目的」一类,所涉及的合谋定价及围标行为在《竞争条例》第2条下被定义为「严重反竞争行为」。这类做法扭曲公共采购程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及损害公平竞争。
审裁处的裁决
各答辩人均承认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审裁处对各方作出以下处罚:
· 香港工商:罚款1,096万港元。
· 民顺:罚款1,130万港元。
· 董事:陈明珠女士、郑业钊先生及郑学权先生各被罚款10,000港元及取消董事资格24个月。
审裁处对各涉案人士合共罚款2,229万港元,并取消三名公司董事的资格,由此可见,参与合谋行为可带来严重的后果。
要点
避免合谋做法
企业切勿与竞争对手共享商业敏感资料,例如定价或投标策略。企业必须确保在投标过程中独立行事,避免与竞争对手有任何形式的协调。
实施合规计划
企业应实施合规计划来教育雇员及董事了解竞争法。这些计划应包括定期培训、内部监控以及制定清晰政策,以防止反竞争行为。早期侦测机制有助识别及制止潜在违规行为,避免演变成严重问题。
与调查部门合作
试图妨碍竞委会调查的行为(例如删除证据)可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企业必须全面配合有关部门,以减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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