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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滥用市场权势案件开审

2024-08-28

简介

香港历来首宗滥用市场权势案件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Linde HKO Limited, Tse Chun Wah, Linde GmbH, CTEA 3 / 2020(「本案」)于 2024 8 16 日在竞争事务审裁处(高等法院)开审,预计审讯需时21日,在本文刊发之日仍在进行。案件可能仍需一段时间才有结果,我们先重温本案的案情,以及关于滥用市场权势的基本法律原则。

案情摘要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根据于2017年收到的一宗匿名公众投诉,于202012月控告医疗气体供应商林德港氧有限公司(「林德」)滥用重大市场权势,成为香港同类案件首例。林德被指于201510月至20181月期间滥用其在香港医疗气体供应市场「相当程度市场权势」,停止或限制向 MGI (Far East) Limited(「MGI」)供应医疗气体。MGI是香港仅有的另一家为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气体管道系统保养服务(「保养服务」)的供应商。竞委会指林德的排他行为妨碍了下游医疗气体管道系统保养市场的竞争,影响公立医院使用者的利益。竞委会除了控告林德,亦控告其总经理在林德制定及执行的各种排他行为,例如无理拒绝供应进行保养服务所需的医疗气体,及施加各种任意及/或不合理的交易条款,令MGI无法竞争及/或履行保养服务合约,上述行为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的第二行为守则。

竞委会请求发出多项命令,包括:

1.       宣告林德及Linde GmbH(隶属于同一业务实体)违反《竞争条例》的第二行为守则,以及总经理是参与该违规行为的人;

 

2.       颁令对林德、Linde GmbH及总经理处以罚款;及

 

3.       对总经理发出不超过5年的取消资格令。

法律原则

《竞争条例》第21(1) 条列明了第二行为守则:

「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不得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该权势。」

因此,竞委会需要证明下列元素,才能证实林德违反第二行为守则:(1) 作出有关行为的实体是一个业务实体(undertaking),即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不论其法定地位,因此不只限于公司;(2) 该业务实体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3) 该业务实体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该相当程度市场权势。

有否违法的问题最终以相称性测试来判断。在调查涉嫌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案件时,竞委会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是该业务实体能否证明有关行为对于追求若干合法而真诚的目标而言属不可或缺并且相称,而与损害竞争的行为的倾向无关。然而,具有相当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的某些行为,其本质上已被视为有损竞争,从而无需验证该等行为的影响。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及搭售、压榨利润、拒绝交易及独家交易等。虽然在判断某项行为的目的时,须就其目标作出客观评估,但在判断某行为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时,也可以考虑主观意图的证据。

要点

有否滥用市场权势往往是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因为在香港严峻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即使良性竞争也相当残酷,而本案牵涉到为香港广大市民提供重要医疗服务的公立医院,更尤其受到关注。我们将密切留意本案的裁决,而业务实体亦应在需要时征询独立法律意见,以免无意中违反第二行为守则或《竞争条例》的其他规定。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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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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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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