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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以公司失去基础为由颁令将上市公司清盘

2022-04-28

简介

最近在Re Klimvest plc [2022] EWHC 596 (Ch)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法院」)基于一个比较罕见的理由颁令将一家上市公司清盘——失去公司基础(loss of substratum),即公司放弃其主要宗旨和目的。


背景

Klimvest Plc(「该公司」)于20191月出售其业务及资产,其后其唯一重大资产为约800万英镑的现金储备。出售资产后,该公司的最大股东Klimt Invest SA(「第一答辩人」)要求该公司动用出售所得款项作出新投资,而非将在清盘中分派予股东。

Eric Duneau先生(「呈请人」)要求根据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122(1)(g) 条颁令该公司清盘,认为由于该公司已失去其目的或基础,将该公司清盘属公正公平。第一答辩人反对呈请,辩称(其中包括)该公司并无失去其目的或基础,因为该公司在出售资产前实质上已成为一间控股投资公司,公司的目的仍可透过该投资实现。


失去公司基础的测试

Cotman v Brougham [1918] AC 514一案中,Parker大法官解释,一家公司是否可因失去基础而被清盘,是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公平问题。法院裁定,在判断「失去公司基础」这个理由是否成立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

  1. 首先识别公司的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
  2. 要成功提出「失去公司基础」为清盘理由,公司至少必须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主要宗旨或业务活动,亦不可能建立类似业务来实现其主要宗旨。
  3. 即使技术上有可能实现公司的主要宗旨,但仍需考虑公司是否仍有意实现该宗旨,还是已放弃了该宗旨。
  4. 若法院信纳公司成立时的业务主旨实质上已不复存在,即使大多数股东希望继续经营公司,法院仍会发出清盘令,见Re Eastern Telegraph Co., Ltd. [1947] 2 All ER 104


该公司主要宗旨有没有改变?

在确定该公司的宗旨时,法院指出以下可能相关的资料:

  • 首先是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
  • 所有投资者在投资前可取得的资料,特别是就公众上市公司而言,例如招股章程、发售通函及资料备忘录。
  • 后来产生的材料,因为可能有一些广为投资者所知、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的变化或发展。
  • 公司名称。

除文件材料外,法院亦指出以下证人的证供有助识别该公司的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

  • 与呈请人没有直接关连的小股东,作供指该公司拟定的新目的是「一个新的不同说法」。
  • 该公司的附属公司员工,能够「就该公司业务范畴及经营业务的目的提供有用证据」。

从案情来看,法院认为,该公司并无成为持有其附属公司股份的投资工具,其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并无根本上的改变,很大部分仍然基于原有的克隆技术,而其他重要部分至少与之有若干关连,并透过其控制的附属公司经营与该公司互补的业务。


裁决

在确定该公司的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后,法院裁定「失去公司基础」理由成立,原因如下:

  1. 考虑到该公司的资产出售及该公司的特定业务性质,该公司已不可能或至少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首要宗旨或目的。
  2. 即使该公司能够实现其首要宗旨或目的,但该公司出售资产及建议投资于有前景的科技公司是截然不同的业务。该公司「明显放弃」了其原有宗旨或目的。
  3. 将该公司转为私人投资工具,就是建议展开根本上不属于或有别于可公平地被视为其股东一般意向或共同理解范围内的业务,故要求股东违反意愿继续投资于这种相当不同的投机性业务并非公正公平的做法;因此,将该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要点

「失去公司基础」是一个门槛很高的清盘理由,因此在公正公平清盘中是颇为罕见的,而这宗近期裁决正好为这项法律原则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鉴于上述裁决,公司的大股东应注意,放弃公司原有的业务而采取从根本上不同的业务模型,可能会引致公司被清盘的风险。

香港法院会否跟随此案例或如何处理类似案件,仍有待分晓。如果香港法院采纳英国法院的做法,当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试图从根本上改变公司业务时,少数股东将有更多反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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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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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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