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及其接待员对病人负有的谨慎责任
简介
2018年10月10日,英国最高法院在Darnley v Croydon Health Services NHS Trust [2018] UKSC 50一案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改为裁定一间医院及其接待处职员须就提供误导性资讯予病人而承担疏忽责任。
案件背景
答辩人是英国克罗伊登镇Mayday Hospital(「该医院」)的管理人NHS Trust。上诉人于2010年因头部撞伤,由友人送往该医院的急症室。上诉人表示身体不适,急需治理。急症室的接待处告诉他,他需要轮候4至5小时才能获得治理,但却没有提及他可在30分钟内见到分流护士。上诉人等候了19分钟之后便离开,没有通知急症室的接待员。其后他的情况迅速恶化,再次被送回该医院。电脑扫描显示他大范围的脑硬膜外血肿,并有明显的中线偏移。上诉人其后被转往另一间医院接受手术。结果,他的脑部受到永久性损害导致严重残障,左边身体半身不遂,亦称为单侧瘫痪。
上诉人指称接待处的非临床医护职员提供的轮候时间资料不准确,而且未有将上诉人评估为优先治理个案,因而控告接待处职员违反责任。
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裁决
原审法官认为,急症室接待员并无责任确保病人不会因为没有等候诊症而受到损伤;上诉人的损伤已超越了答辩人或其接待处职员的职责或责任的范围。此外,即使接待处职员违反了职责,这与上诉人的损伤亦无任何因果关连,因为是上诉人自行决定离开的。再者,如果法院对未能提供正确资讯的接待员施加法律责任,将会在社会上带来不良的后果。上诉人不服上诉,亦以类似的理由被上诉法院以大多数驳回。该等错误的资讯并非可据以提出诉讼的错误陈述,而且接待处只是出于礼貌而提供资讯。即使接待员负有责任,责任的范围也不能延伸至病人不通知职员而自行离开医院所引致的后果。
最高法院的裁决
谨慎责任
首先,最高法院的做法与下级法院不同,并无尝试为医院及其接待处职员寻找一种新的法律责任,而是认为本案属于固有的谨慎责任范围。急症室营运者对前来求医的人士负有合理谨慎责任,不应对病人造成身体损伤。当上诉人在答辩人的医疗系统中登记,这项责任便已产生,而双方的关系乃病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答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避免提供可能造成上诉人可预见人身损伤的误导性资讯。由于本案属于固有的谨慎责任类别,法院无需考虑对答辩人施加这项谨慎责任是否公平、公正及合理。
其次,法院认为,对医护人员与非医护人员作出区分是不恰当的。既然答辩人安排了非合资格医护人员作为首先接待求医者的职员,该等职员自然要承担提供准确资讯的责任。因此,尽管接待处职员无须向病人提供全面的医疗资讯,但答辩人仍有责任确保向病人提供的资讯没有错误,而这项责任不会纯粹因为有关资讯是由接待处职员提供便获得免除。
第三,最高法院不认同本案先例一开便会引起大量诉讼,因此驳回答辩人所指,如果对急症室接待员施加责任将会在社会上带来不良后果的论点。法院认为,医院只需指示接待处职员,除询问病人资料外,不要对病人说其他事情便可。
谨慎标准
虽然最高法院承认,接待处职员不可能告诉病人确切的轮候时间,但最高法院裁定,接待处职员应达到的谨慎标准,是一名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部门履行接待员职能、并具备普通能力及掌握充分资料的人士所应达到的谨慎标准。上诉人获告知需要等候四、五小时才能见到医生,他获得的资讯并非真实情况,他受到误导而未能了解他能够获得的医疗服务。急病室的病人理应获准确告知一般可在30分钟内见到分流护士,这是合理的做法。因此,接待处职员提供误导性的资讯属于疏忽行为。
因果关连
法院表示,上诉人基于接待员的不准确或误导性资讯而决定离开急症室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事情,因此案中的因果关连并无中断。要是上诉人没有离开急症室,他本应可以较早接受手术,从而可以几乎完全复原。
要点
在香港,医院的急症室一般都挤满病人,接待处职员当然经常被病人追问还要等候多久才能见到医生。虽然大多数医院都设有完善的病人分流制度,但医院及接待员应时刻谨记,不要口头上提供误导性的资讯。医院应透过传单或在显眼处贴出告示,公布预计轮候时间。本案的裁决亦可能适用于所有临床诊症的环境,例如无需预约的诊所、救护车热线等。而最高法院在本案拒绝对医护人员与非医护人员作出区分,更提醒了各级职员,不要轻视自己向病人提供的资讯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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