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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维持警方发出「不同意处理书」合法合宪

2024-04-29

我们于2023 5 月的通讯中探讨过Tam Sze Leung &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3] HKCA 537一案,当时上诉法庭(「上诉庭」)推翻原讼法庭(「原讼庭」)裁定警方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做法属违法的裁决。

正如我们在上述通讯中所料,该案进一步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最近作出裁决,一致驳回上诉,并再次确认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背景

上诉人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怀疑操纵香港股票市场,并从相关非法交易中获利超过3亿港元。证监会在调查及搜查上诉人的处所后,将案件移交警方处理。警方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向上诉人持有银行帐户的四家香港银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在不同意处理书发出后,相关银行停用或「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户。

上诉人申请司法复核许可,寻求推翻警方对上诉人银行帐户发出及维持不同意处理书的决定。虽然这宗司法复核案件在律政司司长取得限制令以及解除不同意处理书后,已变成纯学术讨论,但高浩文法官裁定上诉人提出的越权及合宪性上诉理由成立。然而,上诉庭后来裁定警方上诉得直,确认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是合法的做法。

终审法院的裁决

在考虑本案的法律原则前,终审法院审视了不同意处理书的性质及发出的目的。正如警方所言,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在警方调查期间耗散资产」。然而,在不同意处理书制度下,警方从未扣留或扣押任何属于疑犯的财产。银行是否允许客户提取可疑资金或停用有关帐户,仍由银行自行决定。银行收到不同意处理书后,通常会继续冻结帐户,以遵守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订明的监管责任。然而,冻结帐户显然并非由警方进行。

终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败诉,并再次确认上诉庭的裁决,理由如下:

 

1.      不同意处理书制度及对上诉人银行帐户发出的不同意处理书是否越权及/或出于不当目的

上诉人认为不同意处理书越权,因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并无授权任何人透过发出此类信件及附带的程序来变相实施财产冻结制度。

终审法院驳回此论点,理由是 (i) 警方行动的权力来源实际上是《警队条例》(第 232 章)下的法定职责及权力,而非《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ii) 警方的行动不涉及冻结或命令银行冻结银行帐户,因此试图指出冻结帐户的法定权力来源是错误的;(iii) 银行是为了履行打击洗钱责任以及避免刑事及监管惩罚或声誉受损,而在其认为客户的嫌疑未消除的情况下停用并冻结客户的帐户。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亦必须驳回上诉人指警方滥用其获赋予的法定权力以达致不正当目的的论点。终审法院进一步解释,即使冻结帐户确实是警方的行为所致,但这种旨在避免可疑资产在调查期间被耗散甚至可能需要法院介入的临时措施并非滥用,而是与《警队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贯彻一致的。

2.      不同意处理书制度及对上诉人银行帐户发出的不同意处理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其对基本权利作出的限制是否相称

终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指不同意处理书侵犯了《基本法》第6条及第105条所保障的财产使用权,认为本案不涉及此类权利。不同意处理书及限制令均不会剥夺上诉人银行资金的产权。终审法院重申,上诉人曲解了警方行动的性质。警方并没有透过其行动冻结资金,其行动也并非银行决定冻结或继续冻结资金的「关键促成因素」。因此,警方的行动并无妨碍上诉人使用财产,也没有如上诉人所指侵犯其受保障的权利。

终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警方的行动确实「冻结」了帐户,该行动也是法律订明的,因为它们是以《警队条例》的条文为依据,该等条文都是清晰是易于查阅的。作为一个待调查进展至足以决定应启动刑事诉讼还是同意释放资金之前保存可疑资产的临时和暂时方法,对于干预上诉人使用其资金性质和期间皆有限。它反映了打击洗钱的社会目标与保障个人产权之间的合理平衡,因此并非不相称的措施。

3.      不同意处理书制度及对上诉人银行帐户发出的不同意处理书是否涉及程序不公

上诉人认为,警方对涉嫌洗钱的调查应被视为警方正在进行「法律诉讼」,包括在某种审裁场所举行公开聆讯,向嫌疑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和给予陈述的机会。终审法院认为,警方完全有权将敏感的调查资料保密,以免影响调查工作,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常理。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上诉人多次被要求协助调查,但始终选择行使缄默权。要是上诉人愿意协助调查,他们完全有机会作出陈述以消除自己的嫌疑。上诉人由始至终都可以透过「法律诉讼」就银行扣留其资金寻求济助,或正如他们在本案一样就警方的行动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4.      Interush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案裁定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是对《基本法》下私人财产享有权的必要及相称限制是否正确

Interush 案直接质疑《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某些条文是否合宪,这与上诉人在本案的诉求不同。Interush案的裁决正确与否,显然与本上诉案无关。此外,上诉庭在Interush案中一方面承认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本身并不冻结申请人的帐户,但另一方面又裁定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涉及财产权,终审法院亦对此提出疑问。

要点

现代社会骗案和诈骗屡见不鲜,而资金可以透过电子途径轻易转移,终审法院在本案的裁决对于骗案受害者来说无疑是好消息。终审法院对于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有效力的肯定,确认了警方在调查前或调查阶段保存资金的权力和工具的合法性,让受害者有更多时间寻求济助,并增加取回资金的机会。然而,如果在执法调查期间,银行锁定并冻结了无辜者的帐户,即使终审法院指出帐户持有人有解释及消除嫌疑的途径,但那可能会涉及大量法律费用和时间,是一个繁苛的过程。目前香港尚未有如在法院发出限制令的情况下的合法的途径或追索方式,可向法院申请使用被冻结的资金支付生活费用和法律费用。无论如何,不论是骗案受害者还是受不同意处理书影响的帐户持有人,最好立即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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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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