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上诉庭再次确认冻结怀疑罪行得益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合法

2023-05-31

简介

为防止可疑资金被耗散,警方及联合财富情报组一直采用「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该条例」)发出「不同意处理书」,通知银行不得处理可疑帐户。在Tam Sze Leung &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3] HKCA 537一案中,上诉法庭(「上诉庭」)推翻了原讼法庭(「原讼庭」)指警方发出「不同意处理书」属违法及违宪的裁决。

「不同意处理书」制度

「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源自该条例第2525A条。根据该条例第25条,处置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代表罪行得益的财产,即属犯罪。该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为罪行得益,则应向获授权人员披露。第25A条所述的披露应透过「可疑交易报告」作出,然后,联合财富情报组会向提交报告的有关机构发出不同意处理书,银行便不会获得联合财富情报组就进一步从有关帐户提款给予所须的同意。

背景

各申请人(「申请人」)是家人关系,他们在香港多间银行设有帐户。他们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调查,涉嫌以唱高散货形式操纵股市,以及安排他人透过社交媒体和其他讯息程式提供虚假的股票买卖贴士或内幕消息,意图抬高股价。

案情指投资者向申请人买入股份,然后当股价下跌,投资者便蒙受重大损失,申请人被指从中赚取超过3亿港元利润。证监会将案件转介警方,就涉嫌洗钱罪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警方其后对申请人在中银香港、东亚银行及汇丰银行持有的银行帐户发出不同意处理书,以保存利润及确认罪行得益,等候进一步调查。

申请人就不同意处理书的有效性提出司法复核。原讼庭裁定,「不同意处理书」制度 (i) 超越该条例赋予的权力;(ii) 法律并无订明;及 (iii) 对《基本法》赋予保障财产的宪法权利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警务处处长就该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庭的裁决

在本上诉案中,上诉庭考虑了原讼庭接纳的以下理由:

原讼庭接纳的理由:

1.       越权;

2.       不当目的;

3.       法律并无订明;及

4.       不合比例。

越权

上诉庭不认同原讼庭指立法机关设立了一项「秘密、非正式及无监管的资产冻结权力」。上诉庭认为,就有关调查及可疑情况提醒银行,乃属警方权力范围。只要有适当理由提醒银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不会纯粹因为警方主动接触和提醒银行可疑情况而变为越权。

此外,上诉庭认为,帐户被冻结并非因为警方发出任何可强制执行的封锁帐户命令,而是因为银行不会作出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因而选择不依照客户的指示转移帐户内的款项。

不当目的

上诉庭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不当目的」理由不成立。上诉庭认为,为防止资金耗散而拒绝同意银行处理帐户并无不妥,因为在关键时间警方正在调查此事,并且在不同意处理书发出及维持期间怀疑申请人的行为。

法律并无订明

申请人认为,由于该条例第25A条并未充分说明权力的范围或行使方式,因此法律并无订明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权力。但上诉庭指出,警队的《程序手册》已订明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原则及程序。此外,上诉庭认为,该条例中禁止在特定情况下处理财产的第25条并无不确定或含糊之处,以致银行等第三方产生顾虑并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财产。

尽管该条例第25A条赋予警方的酌情权并无任何具体参数,但仍设有足够的限制以防止任意或随意地拒绝银行处理帐户,而且亦有足够的指标,让市民在征询法律意见后能预期酌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不合比例

申请人认为Interush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9] 1 HKLRD 892一案的裁决错误,故原讼庭不应跟随(有关该案详情,请参阅我们先前的文章〈慎防误堕洗黑钱法网:上诉庭驳回就「不同意处理书」违宪而提出的司法复核〉)。在Interush案中,申请人从体制上质疑该条例第25条及第25A条的措施不合比例,但上诉庭裁定,该等法例条文及「不同意处理书」制度并无超出反洗钱这项正当目的及社会效益所需,因此并无违宪。

由于没有充分理由证明Interush的裁决错误,上诉庭裁定该案仍是具约束力的案例,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在体制上并无违宪。

要点

根据该条例实行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获法院裁定合法合宪,无疑令骗案受害人较为放心其款项得以保存,收回的机会也较高。本案的裁决亦为银行提供了指引,因为处理受影响帐户的方式更为确定。银行将自行决定是否依照客户就可疑资金发出的指示。本案有可能进一步上诉至终审法院,因此在「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是否合宪的问题上,可能还未是最后定论。

虽然如此,银行应保存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纪录,并密切监察客户银行帐户的任何不寻常活动。此外,银行最好定期审视客户合约,以确保银行在怀疑帐户内的款项可能是罪行得益时,有权拒绝执行客户转账至其他银行帐户的指示。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3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