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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厘清在香港放弃遗嘱执行的法律原则

2022-07-28

简介

这宗上诉法庭案件涉及已故周亦卿先生(「死者」)的遗产以及处理遗嘱执行人放弃遗嘱执行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人申请委任诉讼待决期间遗产管理人,于2020730日被高等法院梁俊文暂委法官(「原审法官」)驳回(「委任临时管理人裁决」)。原告人就此提出上诉,而上诉法庭在审理此上诉前必须先处理放弃遗嘱执行的问题。

背景

涉案遗嘱

死者据称于20151029日签立了一份遗嘱(「2015年遗嘱」),但其长女质疑2015年遗嘱的有效性。根据2015年遗嘱,死者委任其妻子(「周太太」)、五女周蕙蕙(Violet及六女周薇薇(Vi Vi)担任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2015年遗嘱亦订明,如果她们任何一人或多人放弃遗嘱认证权利或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则严格依次由三女周蕙苓(Lina)、长女周莉莉(Lily)及四女周蕙芝(Lisa)替任。

遗嘱认证诉讼及委任临时管理人裁决

2019510日,周莉莉展开遗嘱认证诉讼,被告人为周蕙蕙、周薇薇及周太太。其后,周莉莉发出传票,要求委任两名会计师为共同及各别的诉讼待决期间遗产管理人(「管理人传票」)。

在等候管理人传票的结果期间,周太太放弃其遗嘱认证及执行2015年遗嘱的权利及所有权,周蕙苓根据2015年遗嘱的条款成为替代的遗嘱执行人。其后管理人传票被驳回,周莉莉再发出另一份传票,要求就管理人传票提出上诉。由于周太太已放弃遗嘱执行权利,法院批准周莉莉中止对周太太提出的申索,并改列周蕙苓为第三被告人。2021427,周蕙苓亦放弃其认证及执行2015年遗嘱的权利及所有权。周莉莉因此根据2015年遗嘱的条款成为替代的遗嘱执行人。

2021514,原审法官拒绝就管理人传票发出上诉许可。上诉法庭注意到,原审法官可能未获告知周蕙苓已放弃执行遗嘱。在周太太及周蕙苓放弃执行遗嘱后,法庭指示各方议定就遗嘱执行人状况提交证据。

 

放弃执行遗嘱的问题

在要求委任诉讼待决期间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中,法庭会确定各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关系,因为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他们合作管理遗嘱的能力。在本案中,由于2015年遗嘱已清楚订明在遗嘱执行人放弃遗嘱执行权利情况下的替代机制,法庭必须首先处理放弃遗嘱执行的问题,然后才可就委任临时管理人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作出裁决。

明示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9条就明示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作出了以下规定:「上述的放弃,可由放弃者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大律师在任何应呈请而进行的聆讯中或遗嘱认证诉讼的聆讯中以口头提出,或由该放弃者以其签署并经律师或可监誓的人见证的书面提出。」

法律构定的放弃

根据该条例第30条,遗嘱执行人在下列情况下亦可根据法律构定被视为已放弃遗嘱认证权利:

1.       该人没有申请遗嘱认证,亦没有放弃遗嘱执行;

2.       该人收到任何声称对遗产享有权益的人发出的传唤(citation),要求他接受或放弃遗嘱执行;及

3.       该人 (i) 被传唤而不应诉,或 (ii) 应诉但并无着手申请遗嘱认证,或并无以合理努力贯彻其申请,并且未能在传唤他的人获取的命令所限定的时间内申请及获取遗嘱认证。

争论点一:周莉莉是否已明示放弃

根据周莉莉的经修订申索陈述书,她表示不承认2015年遗嘱的有效性,亦因此不会及无意在等候本案裁决期间担任2015年遗嘱的执行人。

法院指出,基于技术理由,周莉莉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明示放弃。该条例第29(2) 条规定,明示放弃可由放弃者以口头提出,或由该放弃者以其签署并经律师或可监誓的人见证的书面提出。在本案中,周莉莉仅签署了属实申述,但没有经律师或可监誓的人见证。因此,法庭不承认上述行为构成明示放弃。

争论点二:香港法律下的默示放弃原则

由于周莉莉并无收到该条例第30条所指的传唤,故本案不涉及法律构定的放弃。因此,法庭进而审视香港法律中有没有默示放弃的原则;如有,周莉莉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放弃。

被告人倚赖多宗仅涉及放弃受托的案件。法庭认为,放弃受托(disclaimer of trusteeship)与放弃遗嘱执行(renunciation of executorship)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虽然普通法一直承认被列为受托人的人士有权拒绝任职及放弃遗产,但并无法例条文就放弃受托作出规定;相比之下,该条例就明示及法律构定(而非默示)的放弃遗嘱执行作出了明文规定,两者有明显的分别。信托管理范畴中,并不存在与该条例下就放弃遗嘱执行的条文同等的规定。

最后,法庭裁定,藉行为默示放弃受托的概念不适用于构成新的「默示放弃」遗嘱执行,而香港的普通法亦不承认「默示放弃」遗嘱执行。法庭补充,即使「默示放弃」被视为在香港普通法下获承认,但根据本案案情,周莉莉的状书仍欠缺放弃遗嘱执行的关键:表明放弃或舍弃她以遗嘱执行人身份申请遗嘱认证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法庭裁定周莉莉并无放弃其遗嘱执行权利。

要点

本案对于有意放弃遗嘱执行的人士来说是重要的指引。法庭澄清,默示放弃并不获该条例或香港的普通法承认。顺带一提,虽然法庭认为关于周莉莉积极进行敌意遗嘱认证诉讼这一点颇具说服力,但法庭不认为在现阶段的诉讼需要考虑此举是否令周莉莉丧失就2015年遗嘱申请遗嘱认证的权利;向她授予遗嘱认证与否应留待法庭在遗嘱认证申请后的适当阶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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