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条例》与汽车保用及大律师收费安排有何关系?
简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是香港建立及维持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机构,而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中的「第一行为守则」是禁止反竞争协议及经协调做法的重要条文。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第一行为守则、竞委会调查和监察合规情况的权力、竞委会最近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个案中如何确保汽车业界的公平竞争,以及香港律师会(「律师会」)近期就促进大律师的弹性收费安排而发出的通告。
《竞争条例》
第一行为守则
《竞争条例》第2部所载的第一行为守则旨在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受惠于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产品及更多选择。它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包括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协议(例如合谋定价或瓜分市场),以及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可能构成不公平转售条件的纵向协议。竞委会透过禁止这些做法防止市场操纵,促进良性竞争。
竞委会的执法权力
竞委会有权就潜在违反《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及其他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竞委会若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可展开调查及收集证据,并接触相关各方讨论他们的做法对竞争的影响。企业可能会被要求正式承诺改变其做法,以符合竞争法。竞委会有权审核及批准该承诺,并监督承诺的落实,确保企业信守承诺,维持稳健的竞争环境。
个案研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保用手册的修订
竞委会最近主动接触汽车制造商兼经销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其后比亚迪修订其汽车保用手册以厘清当中的词汇。竞委会于2024年10月3日表示欢迎有关修订。比亚迪的汽车保用手册中关于电池终身保用的原有条款意思含糊,可能误导消费者以为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必须交由特约服务供应商进行,若消费者选用非特约服务供应商可能导致保用失效。修订后的保用手册消除了上述含糊之处,明确指出车主可以选用非特约服务供应商,除非该等非特约服务供应商直接造成电池损坏,否则不会影响保用的效力。这项重要的修订鼓励了保用及维修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竞委会的介入令消费者能够在汽车业界选择服务,不必担心汽车保用失效。竞委会一直与汽车经销商研究取消限制性保用条款,致力推动公平的做法。透过敦促香港所有汽车制造商及经销商审视其保用政策,竞委会促进了有利于消费者和企业的竞争环境。
大律师收费安排
另一个例子是大律师的收费安排。香港律师会(「律师会」)于2024年11月7日发出通告,谈及律师与大律师之间的收费争议,当中强调事务律师有权在独立的基础上因应个别案件与大律师磋商收费,不一定要采纳特定的收费结构。
律师委聘大律师办理案件时,通常会采用一种称为「Vine Formula」的收费安排,即无论诉讼是否进入审讯阶段(有时候即使案件已排期审讯,而且所有准备工作都已完成,但案件仍可能在审讯前和解),受委聘的大律师仍会全数收取委聘费(brief fee)以及未使用的出庭续讼费(refreshers)的一半。这种方法虽然让客户较容易预计讼费,但也限制了客户的选择,不利于客户物色其他大律师,因此可能妨碍大律师之间的竞争。此通告提醒了律师宜与大律师磋商未使用的出庭续讼费安排,不必沿用特定的收费模式,以尊重第一行为守则的精神,促进法律业界的公平竞争。
总结
竞委会透过执行第一行为守则维护公平和具竞争性的市场环境。第一行为守则是防止反竞争协议的重要工具,避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及市场被扭曲。在比亚迪的个案中,竞委会的介入消除了汽车业界的保用限制。同样地,律师会关于磋商大律师收费的指引也强调了法律费用安排的弹性和公平,减低了Vine Formula的局限。两个个案均反映有关当局致力维护竞争法,确保消费者受惠于多元的选择及公平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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