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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委会首次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入禀控告个别人士

2018-10-31

简介

201896日,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向三间公司及两名个别人士(陈先生及林先生)展开法律程序,指他们在新蒲岗一个居屋屋苑提供装修服务时从事合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竞委会首次直接对个别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涉嫌的合谋行为及竞委会要求的补救方法

竞委会指上述三间装修工程承办商大约在20176月至11月期间,同意摊分位于新蒲岗的新落成居屋屋苑景泰苑至少178个单位的装修工程,并且协调向户主提供装修工程的定价。竞委会指三间公司因上述合谋行为而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

竞委会又指,在其中两间承办商负责装修工程的陈先生及林先生有份参与上述合谋行为,因此亦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竞委会要求对上述三间公司及两名个别人士罚款,以及向陈先生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


个别人士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之前,竞委会已在审裁处提起过两宗案件,但本案是竞委会首次直接对个别人士采取执法行动。根据《竞争条例》,个别人士可因为「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而被追究责任,审裁处可实施的罚则包括罚款及对该人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

竞委会强调,竞委会达致打击合谋行为这个主要目标的途径,并不限于向公司追究责任。公司只是法律的产物,其本身不能行事,而需要透过个别人士行事;因此公司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必然涉及个别人士的不当行为。故此,竞委会认为有必要透过罚款和取消董事资格令来防止个别人士违反竞争守则。

虽然竞委会有权对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的个别人士展开执法行动,但竞委会在其执法政策中表明,竞委会会优先针对管理违规公司或指示作出违规行为的个别人士执法,而非针对依照指示办事的前线或初级员工。


启示

本案对所有行业的业界人士有两项重要启示。第一,本案确认了竞委会打击合谋行为的执法优次,特别是关于香港房屋委员会装修承办商制度下提供的装修服务。在《竞争条例》下,合谋一般被视为的「严重反竞争行为」,因此小型企业不获豁免,竞委会在提控时亦无须证明有关违规行为对香港的竞争环境有何影响。以这宗案件为例,即使景泰苑的户主可以自由选择三间涉案公司以外的其他装修工程承办商,但被指的合谋行为仍可被视为反竞争。

第二,参与任何反竞争行为的个别人士不应期望可获得法例豁免。虽然竞委会清楚表明会优先针对合谋行为执法,但《竞争条例》并不排除对参与合谋以外的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公司及个别人士执法。因此,违反竞争守则(包括作出合谋及合谋以外的反竞争行为)的个别人士亦可被追究法律责任。为免被究追个人责任,前线或初级雇员如被上司指示参与反竞争行为,应联络竞委会或征询独立法律意见。协助竞委会执行职能的雇员将获得《竞争条例》保障,免于被解雇、歧视、恐吓或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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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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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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