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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限期」案件中的诉讼时限,是否由零时零分开始计算?

2021-02-01

简介

一项申索的诉讼时限,通常是由诉讼因由产生的翌日开始计算。但在「午夜限期」的案件中,诉讼因由在一天刚开始之时产生,那么应以当日还是下一天为诉讼时限的第一天?在Matthew v Sedman [2019] EWCA Civ 475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上诉庭」)澄清了在涉及「午夜限期」的案件中,诉讼时限的正确计算方法。


背景

索偿人是一个基金(「该基金」)现时的受益人及受托人,而被告人是该基金的前受托人,亦是会计师。该信托的主要资产是Cattles Plc(「Cattles」)中的股份,后来CattlesWelcome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Welcome」)收购。20094月,Cattles被暂停股份买卖,而当时该基金持有接近162,000Cattles股份,约值393,000英磅。

其后CattlesWelcome订立经法院认许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该计划」)。该计划明确规定,根据该计划提出的申索,须在「限期日(即201162日)或之前」提交。因此,所有申索均须于201162日(星期四)午夜前提交。

然而,被告人未能于限期日之前提交申索,继而导致索偿人亦无法根据该计划对Welcome提出申索。索偿人于201765日(星期一)对被告人提出诉讼,控告被告人专业疏忽。

被告人认为,根据法定的六年诉讼时限,提出申索的最后限期日为201762日(星期五),因此被告人向法院申请并成功将索偿人就该计划提出的部分申索剔除,理由是该申索已丧失诉讼时效。

索偿人基于「诉讼因由产生之日不应计入诉讼时限」这项由来已久的原则,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的争论点是:若诉讼因由是在某日的第一刻产生,在计算适用的诉讼时限时,该日应否被计算在内?

法律上早已确立,假如诉讼因由是在某一天的期间产生,就计算诉讼时限而言,该日不应被计算在内,因为法院不承认将一天的「一部分」计算在诉讼时限内。

索偿人认为,其诉讼因由并非在踏正午夜的一刻产生,而是在紧接之后的「纳秒」产生。「纳秒」构成一天的「一部分」,因此当天不应被计算在时效期限内,因为索偿人在201163日并无完整的一天可对被告人提出申索。

被告人引用Gelmini v Moriggia [1913] 2 KB 549为案例。该案清楚述明,遇到在午夜限期前不能提出诉讼的情况(例如诉讼因由涉及未能在指定日子终结前作出某些事情),由于诉讼因由在翌日开始之时已完成,因此索偿人是有完整的一天可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故该日应被计算在内。在本案中,由于诉讼因由在踏入201163日的第一刻发生,因此被告人认为,该日应被计算在诉讼时限内。

上诉庭同意被告人的论点,并跟随Gelmini案的裁决。上诉庭认为,「午夜期限」的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期限确切地指明了诉讼因由产生的时间点。诉讼因由在午夜过后当天的第一刻已经产生,而非在午夜后的翌日产生。因此,在午夜期限的案件中,并无出现一天的「一部分」,因为在午夜过后的当天,索偿人没有任何一刻不能提出申索。因此,就计算诉讼时限而言,201163日应被计算在内。诉讼时限于201762日(星期五)结束,因此,于20176 5日(星期一)提出申索已逾期。


总结

对于有意在「午夜期限」的案件提出申索的索偿人而言,本案的裁决极其重要。无论如何,拟提出申索的人士应注意在诉讼时限将近届满时才提出申索的风险。

索偿人两次败诉后,再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于已2021119日聆讯。究竟最高法院将会跟随Gelmini这宗二十世纪初的权威案例,还是会裁定「诉讼因由产生之日不应计入诉讼时限」这项由来已久的原则亦适用于「午夜期限」案件,实在令人拭目以待。无论如何,相信日后在类似案件中,诉讼时限的计算方法将会更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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