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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否发生与阿里巴巴中国反垄断法事件类似的案件?

2021-04-30

阿里巴巴创立于1999年,现已成为科技巨头及中国最知名的企业之一。最近,阿里巴巴被裁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导致被处以历来最高罚款人民币182.3亿元。


中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7830日通过。《反垄断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经济爆炸性增长所致。在经济急速发展下,有必要制定法规以防止出现最终可能阻碍市场发展的垄断情况。

202127日,为了规管电商及数字支付行业,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定稿。该指南主要围绕禁止:(1) 垄断协议(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被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被界定为「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相关市场的其他交易条款,或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所具有的市场地位」。显然,这便是阿里巴巴被当局整治的原因。


阿里巴巴面对的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去年12月起对阿里巴巴展开调查,调查重点放在阿里巴巴强迫商家在两个电商平台之中「二选一」的做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阿里巴巴自2015年起滥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和权势,禁止商家在其他电商平台开店或参与活动。为了确保商家遵守其规则,阿里巴巴亦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监察、利用算法以及奖罚机制等,唯一目的就是确保并最终扩大其市场占有率。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裁定,上述政策扼杀中国电商市场的竞争及侵犯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其中,阿里巴巴已违反《反垄断法》第17(4) 条,有关条文如下: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考虑到阿里巴巴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阿里巴巴终止一切非法行为,以及缴付人民币182.3亿元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亦责令阿里巴巴遵守现有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及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阿里巴巴须连续3年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其自查报告,以履行其报告责任。

罚款金额看似庞大,但实际上仅占阿里巴巴2019年国内收入的4%。因此,该罚款看来并无对阿里巴巴造成重大影响。话虽如此,此事不仅为阿里巴巴及其竞争对手敲响警钟,而且令人关注香港的营商环境。


香港的竞争制度

香港亦有类似的规管市场竞争法例,即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竞争条例》订有两项行为守则: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两个或以上业务实体之间订立反竞争协议和经协调做法;第二行为守则所针对的是拥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防止他们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该权势。「业务实体」一词在《竞争条例》内以广义的方式界定,涵盖所有种类的实体(不论其法律地位或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任何与阿里巴巴违规行为类似的行为肯定会令人关注是否违反第二行为守则。

如何判断业务实体是否有滥用其具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及因此会被裁定违反第二行为守则?作为负责执行《竞争条例》的主管部门,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采用以下分析框架: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市场权势,然后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并在《第二行为守则指引》内就有关框架提供详尽说明。

相关市场

在竞争分析中,「相关市场」一词既具有产品层面的含义,也具有地域层面的含义。在竞争法的个案分析中,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被买方视为可以互换或替代的所有产品,而相关地域市场则包括所有买方能够或愿意去找到有关产品的替代品的地区或地域。

在无需进行技术分析以界定相关产品或地域市场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明白替代性才是竞争分析的核心因素。简而言之,相关市场的边界可予扩大,直至竞委会认为有足够多的客户能够转而购买替代品为止。

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

在考虑某业务实体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时,竞委会将考虑当该业务实体把价格维持在高于在竞争下的水平时,其盈利能力受到制约的程度。《竞争条例》第21(3) 条就判断某业务实体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提供若干可予考虑的例子,包括业务实体的市场占有率、业务实体作出定价及其他决定的能力及竞争者进入有关市场的任何障碍。

滥用

在界定相关市场及评估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后,竞委会将判断业务实体有否滥用有关市场权势。概括而言,滥用市场权势是指任何可能具有损害在香港的竞争之目的或效果的行为。只要行为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竞委会便无须证明有关行为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部分相当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权势行为的例子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及捆绑销售、利润挤压行为、拒绝交易及独家交易。


总结

良性和有效的竞争对整体社会有利。尽管大企业或许能够且具备相当权势获取很大利润及影响社会,但竞争事务监管部门仍致力在自由市场与调控经济之间取得平衡。20201221日,竞委会根据第二行为守则首次以「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为由入禀法院,控告林德港氧有限公司及 Linde GmbH滥用其在香港医疗气体供应市场所拥有的相当程度市场权势,损害下游的医疗气体管道系统保养市场的竞争。根据香港的竞争制度,假如香港发生与阿里巴巴事件类似的案件,而业务实体具有庞大市场权势及禁止商家与其竞争对手开展业务的能力,则相当可能会被竞委会检控,这种排他性做法直击替代性的核心,因而将被裁定违反第二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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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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