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 Bunker破产案的后遗症──燃油供应合约是否一种货品售卖合约?
简介
OW Bunker(宝运石油)尚未在2014年年底清盘之前,是一间大型的全球船舶燃油供应商。OW Bunker的清盘,令很多实际燃油供应商及OW Bunker的接管人/清盘人对与该集团订立了合约的租船人及船东提出多项申索及船舶扣押。主要的争议之一,是租船人及船东就船舶获供应的燃油,究竟应向谁付款?是向实际燃油供应商、向OW Bunker,还是同时向两者付款?最近英国商事法庭的PST Energy 7 Shipping LLC v. OW Bunker Malta Ltd (Res Cogitans) [2015] EWHC 2022 (Comm) 一案,是首宗处理这个争论点的案件。
在此案中,尽管船东可能须就其获供应的同一批燃油向实际供应商及OW Bunker双重付款,但法官还是裁定,案中典型的燃油供应合约并不属英国《1979年货品售卖法》(《货品售卖法》)中所指的货品售卖合约。
背景
于2014年10月31日,PST Energy 7 Shipping LLC(「船东」)向OW Bunker集团旗下一间公司OW Bunker Malta Limited(「OWBM」)下订单,为其船舶供应燃油。OWBM并无实质地供应燃油,而是向其丹麦母公司OW Bunker & Trading A.S.(「OWBAS」)下燃油供应订单。然后,OWBAS与Rosneft Marine (UK) Ltd(「Rosneft UK」)订立合约,Rosneft UK再向其俄罗斯附属公司RN-Bunker Ltd(「RNB」)下订单,最终由RNB于2014年11月4日为船东的船舶提供燃油。
OWBM把收款的权利转让予ING Bank N.V.(「ING银行」)。虽然RNB其后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Rosneft UK的付款,但Rosneft UK并没有收到OWBAS的付款,OWBAS亦没有收到OWBM的付款。因此,当OW Bunker集团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清盘时,ING银行就根据OWBM与船东订立的合约(「该合约」),向船东追讨未付的416,000美元燃油款项。由于船东不想承受要向OWBM及Rosneft UK双重付款的风险,因此拒绝向ING银行付款。
该合约
OWBM与船东订立的该合约中,包含了OW Bunker集团的标准销售条款及条件(「标准条款」)。该标准条款是航运业界常用的条款,其中包括一条所有权保留条款,订明在全数款项付清前,燃油的所有权及财产权一直属于卖方(即OWBM)。标准条款亦清楚订明,在全数款项付清前,买方(即船东)只是以卖方的受托保管人的身份管有燃油,无权使用燃油作驱动船舶以外的用途。
换言之,在船东全数付清款项前,燃油的所有权及财产权一直属于OWBM,但在贷帐期内,船东获准耗用燃油作驱动其船舶之用。
主要争论点
船东否认有责任付款,理据是认为该合约是《货品售卖法》适用的货品售卖合约。所以,根据《货品售卖法》第49条,ING银行的申索仅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才成立:(1)「货品的产权已根据售卖合约转移至买方」,或 (2)「不论货品有否交付,货价须在确定的某一天支付」。在本案中,由于与OWBAS及Rosneft UK订立的合约均载有所有权保留条款,而OWBM并未向OWBAS付款,因此船东认为,OWBM从未拥有燃油的所有权或财产权,故不能把燃油的所有权转移予船东。
另外,船东认为,即使该合约不是货品售卖合约,亦必须被视为隐含了相当于《货品售卖法》第12条的条款,因此OWBM在收到付款时,仍违反了向船东转移燃油财产权的责任。
就此,ING银行则认为该合约并非《货品售卖法》适用的货品售卖合约。因此,不论该合约符不符合《货品售卖法》第49条的要求,其实也不紧要,因为这只是一宗简单的追讨债务案件。
裁决
上述争议最初交由仲裁解决,而仲裁庭接纳了ING银行的观点,即认为《货品售卖法》不适用于该合约。船东其后提出上诉,但英国商事法庭也同意仲裁庭对于主要争论点的裁决,裁定ING银行胜诉。法官认为,合约必须符合四项条件,才属于《货品售卖法》适用的货品售卖合约:
1. 合约必须是就「货品」订立的;
2. 卖方必须承担向买方转移货品财产权(即妥善所有权)的责任;
3. 必须有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钱代价;及
4. 所有权的转移与金钱代价必须有关连,即买方购买的是货品的所有权,而非其他利益。
在本案中,该合约并不符合上段中提及的第二及第四项条件。
法院认为 (1) 所有权保留条款,(2) 付款到期前的贷帐期,(3) 船东获准耗用燃油,及 (4) 所供应的部分或全部燃油很可能在贷帐期满前被耗用,这些因素加起来意味着双方都理解燃油的所有权可能从不会转移至船东,双方的协议也不可能是船东购买燃油的所有权。因此,该合约并非《货品售卖法》适用的货品售卖合约。
相反,法院认为按照该合约的真正解释,船东只是购买了耗用燃油的权利,以确保使用燃油作驱动船舶之用时,不会构成非法管有而令船东在燃油交付时要面对被燃油的真正拥有人RNB控告的风险。按照这种分析,就英国法律而言,当OWBM将燃油交付到船东的船舶时,即已履行了其合约责任,因此OWBM并无违反该合约,船东亦应当付款。
影响
此案的裁决令人讶异,亦可能对航运业界带来深远的影响,因为在航运业界中,大部分燃油供应合约的结构都与本案中的合约相似。随着OW Bunker集团倒闭,很多交易也受到影响,相信许多涉及类似争议的申索将会陆续出现。
此案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类似本案中的燃油供应合约将不再受到《货品售卖法》保障。法院认为,合约双方只是就耗用燃油的权利(类似燃油的特许使用权)而磋商交易,所以燃油买方并不享有《货品售卖法》中赋予买方的保障(例如关于燃油质素的隐含条件)──除非双方在合约中明文加入了有关的条款,又或者合约可被视为隐含了其他条款。
此外,虽然OW Bunker集团旗下的公司并未向燃油的实际供应商付款,但法院却裁定他们有权就燃油收取付款。
而且,船东可能须就同一批燃油双重付款,因为实际燃油供应商也可能就船东耗用了燃油而控告船东侵占财产。
虽然这是一宗英国案件,但由于香港的《货品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是以英国《货品售卖法》为蓝本而制定的,所以香港法院在审理涉及类似条款的燃油供应合约的案件时,很有可能会接纳此案的裁决为案例。
不过,案件应该不会就此结束,因为船东最近已获英国上诉法院许可提出上诉,看来这个争论点要待上诉法院甚至上议院作出最后裁决,才有最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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