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应知道的香港税制十项特点
简介
香港以简单税制及低税率而闻名,因而成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亚洲市场(特别是中国市场)时首选成立公司的地区之一。在本文中,我们将概述香港税制的十项特点,让外国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在香港设立业务可享有香港税制下的各种好处。
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好处
1. 一般不征收预扣税
大多数国家会就资金转出该国家征收预扣税,预扣税税率甚至可能高于当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然而,香港一般不会就股息、利息及服务征收预扣税,只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低税率的预扣税。香港公司向海外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须代海外实体预扣税款,税率一般为2.475% 至4.95%,但在某些情况下税率可能高达16.5%。
由于香港一般不会就股息及利息征收预扣税,因此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理想地点。
2. 不征收资本增值税
在香港,企业就资本增值税进行税务规划是很常见的,因为长期资本收益和短期交易收益的税率存在巨大的差异:短期交易收益的税率为正常税率 16.5%,长期资本收益的税率则为0% 。
香港没有明确的定义区分长期和短期投资。一般而言,香港税务局(「税务局」)会采用「六点营商标记法则」来判断,这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提供了税务规划的空间。证券及不动产的长期投资也符合提出资本收益免税申请的资格。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资本收益免税能令集团在处理投资项目或附属公司撤出时享有更大的灵活性,这是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另一好处。
3. 股息收入无须课税
无论是香港境内还是境外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在香港无须缴纳利得税。源自香港的股息收入可根据《税务条例》第26条获豁免,避免同一利润双重课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息收入一般亦无须在香港课税。基金分派的收入也同样获豁免香港利得税。
4. 与49个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香港是位于亚洲中心而接连中国大陆的国际都会,具备吸引跨国公司来港建立经济实质(包括员工及办事处)的有利条件。为方便企业运用香港实体进行跨境业务和投资,香港近年迅速与更多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税收协定」),至今已与49个地区签订税收协定。随着香港的税收协定网络扩大,香港公司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与海外商业伙伴进行业务时的海外预扣税将大幅减少。有关香港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详细清单,请按此处。
全球各国普遍要求纳税人取得「居民身分证明书」,方可享有税收协定下的税务优惠。
贸易公司可享的好处
5. 不设消费税及增值税
为推动贸易发展,香港并无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只有某些特定商品如酒类和烟草需要纳税。
更重要的是,尽管征收数位服务税已经成为全球趋势,但香港目前并没有计划开征数位服务税,因此更吸引数码经济领域的企业来港发展。
因此,跨国企业倾向在香港设立亚洲贸易枢纽及销售据点,先将产品销售至香港的集团公司,然后再销售到其他亚洲国家的客户。
6. 不采用全球税收制度
与许多发达国家不同,香港采用地域来源税收制度。无论公司是否香港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换言之,如果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经营业务,即使相关利润存入香港的银行帐户,但仍可提出离岸收入免税申请。
税务局会向提出离岸收入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发出查询函,以确保其业务是在香港境外进行。因此,纳税人必须预先规划集团公司之间的安排和贸易运作流程,以增加成功申请的机会。由于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纳税人应整理及保存充足的交易文件,以应对税务局的查核。
另一方面,根据「通用报告准则」和「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制度,在香港提出离岸收入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应注意其海外税务风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方案并不鼓励双重不征税。然而,离岸收入免税是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尤其是在没有与香港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
7. 低企业利得税率
香港的企业利得税率为16.5%,是全球最低税率的地区之一,公司首200万港元利润的税率甚至可减半至8.25%。香港的低税率吸引了很多中国内地企业和跨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和营运业务。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如保险、航运、企业财资中心)在香港可享8.25% 的特别税率,而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纳税人更可享200% 甚至300% 的额外税务扣减。
透过在香港营运业务所享有的低税率,集团整体的实际税率得以降低,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雇主的责任
8. 无须为雇员预扣税款
与许多税务管辖区不同,香港一般没有规定雇主在支付薪酬时为雇员预扣税款。雇员须自行履行缴纳香港薪俸税的责任。
仅在雇员将要永久离开香港时,雇主才须预扣税款。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在雇员预计离港日期至少前一个月通知税务局并暂扣薪金,直至收到税务局的「同意释款书」。
9. 须申报支付给雇员的薪金
每年四月,雇主均须向税务局提交雇主报税表(BIR56A及IR56B),以申报支付给其员工的薪酬金额。雇主切勿误以为无须为在香港境外工作的雇员提交雇主报税表。相反,假如公司在损益表显示的薪酬开支与雇主报税表申报的金额不同,有机会导致税务局进行实地审核及调查。因此,雇主应申报支付给香港及非香港雇员的薪酬,而雇员如果在香港境外工作,则须自行向税务局提出离岸收入免税申请。
尽管如此,雇主最好在报税表中注明有关雇员没有在香港执行职责。同时,雇主亦应在雇佣合约订明有关详情,以免税务局提出质疑。
转让定价法规
10. 香港设有转让定价法规
在香港的大型企业现在需要提交转让定价档案,包括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及国别报告。自2018年7月13日转让定价法规实施以来,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的审计明显增加。
香港跟随国别报告的国际门槛,跨国集团的合并收入如达到7.5亿欧元(即68亿港元),便需要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通知及国别报告。需注意的是,即使跨国集团已经在另一税务管辖区提交了国别报告,而该税务管辖区与香港设有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机制,但集团仍需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通知。
以下是香港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的具体门槛:
条件一:基于业务规模(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其中两项) |
门槛 |
1. 全年总收入 |
≥ 4亿港元 |
2. 总资产 |
≥ 3亿港元 |
3. 员工总数目 |
≥ 100名 |
条件二:基于关联公司交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其中一项) |
门槛 |
1. 有形资产交易(不包括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
≥ 2.2亿港元 |
2. 金融资产交易 |
≥ 1.1亿港元 |
3. 无形资产交易 |
≥ 1.1亿港元 |
4. 其他交易(例如:服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4,400萬港元 |
企业若超过以上门槛(按财政年度计算),便需要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如阁下在企业税务规划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所的税务专家团队预约进行保密的初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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