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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跳槽:团队主管的潜在法律责任

2010-10-01

当一批雇员考虑一起离职,另立门户与雇主竞争与雇主竞争,他们除了要注意合约责任及限制外,还要注意隐含的忠诚责任。本文将会讨论作出或不作出哪些关于「集体跳槽」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雇员违反隐含的忠诚责任。

隐含的忠诚责任

雇佣合约可能会列明基本的雇佣条款,但有些很重要的雇员责任(例如忠诚责任)是法例规定及/或法院裁定隐含于合约的,这些隐含责任也规管双方的雇佣关系。

雇员的隐含忠诚责任可以概括地解释为雇员忠实、真诚地以符合雇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责任。忠诚责任亦包括诚实、服从、勤勉、胜任所委派工作及谨慎。

集体跳槽

一间公司的成就取决于其主要雇员的特定知识、技能及人际网络。有些公司会从竞争对手公司挖角,招揽对方全组人员。例如,某公司希望招揽竞争对手的一名经理,也会同时询问该名经理其下属是否有意一同跳槽。

在这种情况下,该名经理必须非常小心,注意他在雇佣合约及隐含责任(以符合现任雇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下可以和不可以做的事情。此外,该名经理亦有责任不披露其雇主的任何保密资料及商业秘密。

有些雇佣合约可能特别订明「不招揽同事」及「不竞争」条文,当雇员被要求探听同事是否有意「集体跳槽」时,这些条文便规限雇员的行为。例如雇佣合约可能规定:「雇员不应诱使或怂恿或尝试诱使或怂恿任何雇员离职」及「雇员不得游说现时或过去6个月内任何时间曾是雇主的顾客的任何人士,藉以向该顾客提供与雇主业务类似或竞争的货品或服务。」然而,有些雇佣合约可能并无提及雇员在这方面的责任及限制。

在雇佣合约没有相关条文时,以下案例显示,作出或没有作出某些行为,可能就「集体跳槽」的事上构成违反雇员的忠诚责任。

关于「集体跳槽」的法律一直随着时间转变。在GD Searle & Co Ltd v Celltech Ltd [1982] F.S.R. 92一案中,英国法院法官Cummings Bruce表示:「在没有限制性契诺的情况下,一般法律并无阻止一批雇员一致决定离职,另立门户与雇主竞争。」以上意见似乎表示,只要没有合约限制,雇员可以就「集体跳槽」作出很多事情。然而,参照以下多宗近年的英国案例,上述意见就未必能准确反映法律容许雇员在「集体跳槽」时能作出或不能作出的行为。

UBS Wealth Management (UK) Ltd v Vestra Wealth LLP [2008] EWHC 1974 (QB)是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一宗非常大型的集体跳槽案件,法官Openshaw表示:「如果高级雇员知道有人计划突然挖去雇主的职员或客户,但却不作声,并且在公司内加以鼓励和推动该等行为,这明显是违反他们对雇主的忠实及忠诚责任。」雇员未能顾全雇主的利益,保持员工稳定,便构成违反其负有的隐含忠诚责任。为避免UBS日后进一步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法院批准UBS对违约雇员申请的禁制令。

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另一宗案件Kynixa Ltd V Hynes and Others [2008] EWHC 1495 (QB)中,被告人是非常高级的雇员,身兼公司的董事及股东。他未有与雇主讨论或向雇主披露,自己正积极地探索为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的可能性,亦未有通知雇主,竞争对手曾邀请被告人及公司的其他高级职员加盟,法院因此裁定被告人违反了忠诚责任。忠实是隐含忠诚责任的重要元素,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忠实的原则。法院又表示,被告人应采取充分的行动以保护雇主的业务。

英国高等法院在另一宗案件Tullett Prebon PLC and others v BGC Brokers LP and others [2010] EWHC 484 (QB)中裁定,「雇员的职责是保护雇主的利益。如果雇员向雇主的竞争对手提供任何保密或非保密资料,而雇员知道这些资料是用来帮助竞争对手损害雇主的,则可能是违反其责任。」由此可见,雇员时刻负有责任,须以符合雇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总结

法律会鼓励雇员努力向上,但前提是雇员不得窃取或利用雇主的秘密。如果雇员(特别是高级雇员)本身或知道其组员或同事已被雇主的竞争对手邀请加盟,该雇员则应注意在其合约责任、义务及限制下应该及不应该作出的事情,并且要注意其负有的隐含忠诚责任,以符合雇主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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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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