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资活动的税务事宜
背景
为提高香港吸引企业财资活动的全球竞争力,香港政府于2016年6月提出了新的企业财资中心政策。
《2016 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新修订」)修订了《税务条例》,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提供税务优惠,并容许就向香港境外相联法团借入资金的利息开支扣减利息。
新修订旨在吸引跨国企业在香港建立自己的企业财资中心,为其集团属下公司提供各种财资服务,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枢纽的地位。宽减税率及利息开支的扣除是新政策的其中两项重要变更,详述如下。
宽减税率
企业财资中心
甚么是企业财资中心?企业财资中心是跨国企业的「内部银行」,提供集团内部融资,现金、流动资金及风险管理,以及名义资金汇集等功能。企业财资中心能协助跨国企业集中财资管理及提高营运效率。
资格
根据新修订,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特定财资活动可享有现行利得税率的50% 宽减(即由16.5% 减至8.25%)。要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法团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 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企业财资活动,而且除企业财资活动外,没有在任何其他活动(即专属企业财资中心);或
- 落入1年安全港或多年安全港范围;或
- 税务局局长决定其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然而,《税务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财务机构,包括《银行业条例》下的认可机构及该等认可机构的任何获豁免相联法团,均没有资格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因此不可享有新修订下的利得税宽减。
除上述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条件外,法团还必须符合以下全部三项要求:
- 该法团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是在香港进行的;及
- 产生其该年度的合资格利润的活动是由该法团在香港进行的,或是由该法团安排在香港进行的;及
- 该法团以书面方式,选择减半的税率对其适用。
由于上述书面选择是不可撤回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无需每年重新选择一次。但假如减半税率不再适用于某企业财资中心,先前作出的书面选择将变为无效。为防止滥用及保障财政收入,法团在减半税率不再适用的下一年,不可再次选择减半税率。如果企业财资中心其后可再享有减半税率,则须再次作出书面选择。
合资格利润
即使法团符合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资格,并已符合上述所有要求,但并非其所有利润均可享有宽减税率。根据新修订,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只有以下三类应评税利润可按宽减税率课税:
- 得自该法团的「合资格贷款交易」(即该法团在其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贷款予非香港相联法团)的应评税利润;或
- 得自该法团的「合资格企业财资服务」(即该法团向非香港相联法团提供企业财资服务)的应评税利润;或
- 得自该法团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交易」(即该法团订立关乎非香港相联法团的业务的企业财资交易)的应评税利润。
换言之,仅从关乎香港相联法团的企业财资活动所得的利润,不会被视为合资格利润,而须按十足利得税率课税。
利息开支扣减
在新修订前,对于与其非香港相联法团进行集团内部融资的跨国企业而言,香港的利息扣除规则并不吸引,因为这些相联法团在香港境外应付的利息开支是不可扣减的(除非该相联法团的相应的利息收入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在新条订下,如符合以下条件,法团向其非香港相联法团支付的利息开支可扣减利息:
- 向非香港相聯法團借入款項的利息开支,是在集团内部融资業務的通常運作過程中招致的;
- 该非香港相聯法團須在香港境外某地區,就該利息繳付類似稅項,而該稅項的稅率不低於适用于该法团的稅率(即5% 或8.25%);及
- 使用和享有该利息的权利,并无受制于将该利息转移予任何其他人的合约或法律义务,但如该义务是因为该非香港相聯法團与另一人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而作的交易而产生的,则属例外。
这项新规则不只适用于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它旨在解决利息收入课税与相关利息开支扣减错配的问题,藉以吸引跨国企业在香港进行集团内部融资业务。
总结
新的企业财资中心政策有助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减低营运及融资成本,优化现金及风险管理,并提供更多激励措施,吸引跨国企业考虑以香港为其企业财资中心地点。有兴趣的企业应留意相关规定,确保符合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享有减半税率及利息扣减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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