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裁定在强制出售权益情况下 适宜就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授予特别宽免
简介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因应收购执行人员的转介,考虑卖方强制售股交易(定义见下文)会否触发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6.1作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
背景
主要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9666)。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地产」或「卖方」)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0.33%。
Broad Gongga Investment Pte. Ltd.(「Broad Gongga」或「买方」)是由博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博裕」)控制的特别目的投资工具。
黄红云先生(「黄先生」或「创办人」)是卖方的创办人兼控权人。周达先生(「周先生」)自2021年1月以来一直担任卖方的董事会主席。
天津卓越共赢金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卖方管理层雇员持股计划」)是卖方管理层的汇集实体,用作持有雇员持股计划下的有关股份。天津恒业美好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管理层雇员持股计划」)是该公司管理层的汇集实体,用作持有雇员持股计划下的有关股份。
2021年收购交易
2021 年12 月15 日, 买方与卖方订立一份购股协议(「购股协议」) ,从卖方当时持有该公司的52.33%股权中,取得该公司的22%投票权(「初始权益」)(「2021年收购交易」)。2021年收购交易于2021年12月21日(「完成日期」)完成。
在订立购股协议的同一天,卖方与买方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而买方同时与创办人、周先生及夏先生订立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根据购股协议、补充协议及合作协议,有关订约方同意以下事项:
1.
同意权:在买方持有不少于45%初始权益的前提下,卖方承诺促致该公司不会进行一系列界定为重大的交易,除非卖方就有关重大交易建议与买方事先达成协议;
2.
控制权变动认购期权:一旦在2026年12月31日前的任何时间发生某些事件,在买方持有不少于45%初始权益的前提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某协定价格向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额外有关股份,藉以令买方或该指定的第三方成为该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3.
售股限制1:创办人同意在完成日期后的三年内不会出售任何有关股份,而创办人、周先生及夏先生亦各自同意有关管理层在该期间内不会出售任何有关股份,惟此项限制不适用于有关管理层在2021年12月15日已经持有的任何有关股份;
4.
售股限制2:创办人同意在完成日期三周年至五周年期间的每一年内,不会出售超过其持有有关股份的20%,而创办人、周先生及夏先生亦各自同意有关管理层在该期间的每一年内,不会出售超过其合共持有有关股份的20%,惟此项限制不适用于有关管理层在2021年12月15日已经持有的任何有关股份。
2021年12月贷款
2021年12月15日,买方作为贷款人,与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卖方的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借款人, 以及卖方作为贷款保证人, 订立一份价值156,800,000美元(「有关贷款」)的融资协议。
卖方与买方订立了三份股份质押协议(「股份质押协议」),据此,卖方将合共107,797,875股有关股份质押予买方,作为卖方集团按购股协议、补充协议、融资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连同合作协议,统称「2021年收购协议」)履行责任的保证。
买方曾咨询执行人员,若卖方其他对有关股份持有抵押权益的债权人将卖方有关股份向买方以外的人士进行任何止赎出售(「卖方强制售股交易」),导致卖方持有的有关股份减至低于买方拥有权百分比的水平,会否触发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
《收购守则》规则26.1
《收购守则》规则26.1规定,除非获执行人员授予宽免,否则当任何人不论是否透过在一段期间内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间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时,即产生强制要约的责任。
规则26.1的注释1进一步订明,在某些情况下,一致行动集团的组成可能会有所改变,以致实际上集团的均势有重大改变,例如当一致行动集团的一名成员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或大部分售予一致行动集团内其他现有成员或另一人时,这情况便会出现。
执行人员的建议
执行人员理解,倘若因独立第三方作出非买方所能控制的行动而要求买方作出全面要约,恐被认为对后者不公,因此执行人员建议,如果买方在卖方强制售股交易后实际取得任何投票权,才须履行作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
委员会的决定
买方和卖方是《收购守则》所述「一致行动」定义内的第 (1) 类别的成员,并且被推定为一致行动,而这一事实已获接纳。
委员会认为,2021年收购协议载有多项条文,当中清楚地指明买方和卖方因以下原因而有意巩固它们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1.
认购期权及控制权变动认购期权让买方有权在某些事件发生后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
2.
根据同意权的规定,该公司在作出某些重大决定前,必须先待卖方与买方达成共识;
3.
购股协议载有一项明确条款,述明卖方和买方认同,基于2021年收购协议所载列的条文,它们会被视作《收购守则》所指一致行动的人。
在卖方强制售股交易的情况下,买方会成为单一最大股东,及因此成为一致行动集团的领导人。
若依照执行人员提出的建议,实际上便是就买方作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给予特别宽免,而这特别宽免会在买方取得任何投票权(即使只是一个投票权)后随即被宣告无效,及因而令买方须再次承担作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
委员会考虑了会引起卖方强制售股交易的下列因素:
1.
买方或卖方对卖方强制售股交易下有关股份的强制出售没有控制能力;
2.
买方显然不会在2021年收购交易后一段较短时间内,便能预计可能会发生卖方强制售股交易;
3.
纵使买方(或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不曾参与卖方强制售股交易,但仍然要求买方做出强制全面要约可能造成被认为对其不公的情况;及
4.
假设买方、卖方、创办人或与当中任何一方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不会在与卖方强制售股交易有关连的情况下取得任何投票权。
基于上述原因,委员会决定,就卖方强制售股交易所产生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授予特别宽免属恰当做法。
然而,由于卖方强制售股交易尚未发生,而转介委员会处理的有关事项乃基于假设的卖方强制售股交易,因此委员会认为其不宜就假设的情况授予宽免。
一旦卖方强制售股交易即将发生,买方便应向执行人员正式申请授予该特别宽免。
总结
规则26.1注释1列出了即使在没有任何成员持有公司30% 或以上权益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在决定应否要求全面要约时所采用的准则。在成员持股量及组成可能不时变化的一致行动集团中的人士,应特别注意该注释第6段。本案亦说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必适宜严格执行规则26.1,可能需要例外处理,以免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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