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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旅行发生意外,可向旅行社追究责任吗?

2014-07-31

基本原则
旅行团一旦在香港境外发生意外,香港的旅行社是否须负责?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参加了旅行团的受害人与旅行社之间的合约关系。

问题的关键在于香港旅行社在合约下只是担当代理人安排他人(例如目的地的旅行社)提供服务,还是自行负责提供服务?即使香港旅行社把合约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外判予他人,也并不代表旅行社一定是代理人,还要视乎合约条款,以至合约签订时的情况。

个案研究

法院会审视围绕合约关系的情况
Wong Mee Wan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Ho Shui Yee, Deceased) v Kwan Kin Travel Services Ltd & Ors [1995] 3 HKC 505一案中,受害人在内地遇到快艇意外,不幸身亡。事后发现,虽然与受害人订立合约的是与香港的关键旅行社有限公司(「关键旅行社」,即第一被告人),但其实她是由第二被告人的职员陪同离港,而出事的快艇则由第三被告人的职员驾驶。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均为内地的旅行社。

虽然双方同意受害人的死是由快艇驾驶员的疏忽所造成的,但香港旅行社是否需负责的问题仍未解决。英国枢密院注意到,关键旅行社的小册子表明它负责提供旅行团;行程表中亦采用「我们」来指关键旅行社与顾客一起进行活动,因此关键旅行社在行程的每个阶段均有参与。此外,关键旅行社亦保留了更改行程及要求顾客离团的权利。

从整份合约来看,枢密院裁定关键旅行社不只负责安排、而且负责提供所有服务,因此对受害人负有合约下的谨慎责任。

原讼法庭在Chan Shui Ying v HYFCO Travel Agency Limited (HCPI 1060/2005,判词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一案中应用了上述原则。在该案中,原告人在内地乘坐的旅游巴失事,因而受伤。法院裁断,意外的原因至少应部份归咎于旅游巴司机的疏忽;同样地,法院在此案中亦须审理被告的香港旅行社是否须就其分判商的雇员的疏忽行为负责。

被告人辩称,行程中涉事的部分是由当地旅行社提供的,被告人只是负责安排而非提供。被告人主要依赖一份称为「中国旅游团团友须知」的文件,当中有明文声明条款,表示在内地的所有交通、住宿、观光等均由当地旅行社安排,而当地旅行社并非被告人所能控制或拥有的,因此被告人无须承担当地旅行社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

然而,法院接受原告人指,上述文件是在原告人支付团费后才提供给原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没有请原告人留意上述条款,因此法院裁定,该等条款并不构成旅行团合约的一部份。此外,法院认为,即使该等条款是合约的一部份,任何试图推卸疏忽导致他人伤亡的责任的条款,在法律上亦属无效。因此,被告人被裁定须负责。

选择适当的被告人
Junichi Takashima and Anor v Citizens Travel Agency Ltd and Anor [2004] HKCU 343一案显示,销售旅行套票的人士或机构未必是适当的被告人。在此案中,七名团友在马尼拉游船河时发生致命意外,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肇事船只原本限载17人,但意外发生时载了42名乘客。

第一被告人百福旅游有限公司(「百福旅游」)经营旅行团批发业务,不设零售店铺或柜位,仅向不同的销售代理提供载有其品牌名称「Dragon Tour」的小册子,并通知销售代理该等旅行套票的「建议价格」及「净价格」。销售代理会按「建议价格」出售这些旅行套票,但只需向百福旅游支付较低的「净价格」,两者的差额就是销售代理赚取的佣金。顾客订购行程后,销售代理便会把资料转交百福旅游,此后与旅行团再无关系。

原告人正确地选择了控告百福旅游而非销售代理,但同时亦控告领队(第二被告人)疏忽。虽然法院裁定百福旅游须向受害人负责,但却驳回原告人对领队的指控,因为领队并无参与选择马尼拉当地的游船河服务供应者,因此领队不涉疏忽。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外地旅游一旦遇到意外伤亡,能否控告香港旅行社非常取决于案情,要根据每宗案件的事实来判断。虽然如此,法院过去似乎倾向裁定香港旅行社负有责任。无论如何,打算控告旅行社之前,最好先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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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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