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经修订的执行政策声明及执行制裁声明
简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了经修订的「《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政策声明」),订明联交所的执行方针及目标,以及执行决定的主要概念。联交所亦更新了其「规则执行制裁声明」(「制裁声明」),以反映为加强其纪律权力及制裁而作出并于2021年7月3日起生效的《上市规则》变更。本文将概述政策声明及制裁声明的主要概念。
政策声明的主要执行重点
正如政策声明所强调,联交所的执行目标是阻吓日后违规行为,及提升上市发行人的企业管治。在决定应就违反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采取何种适当监管行动时,联交所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制裁声明所载的因素(详见下文)。
1. 责任
由于上市发行人都是在受个人所控制并透过这些个人的行为才可以经营,联交所的目的是确保向所有肩负涉及上市事宜职责的个人以及当中的违规及行为失当者追究责任。主要责任在于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尤其注意以下主要事项:
a. 董事必须尽力确保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b. 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作出决策时,不仅应行使独立判断,并应让董事会受惠于其技能、专业知识、不同背景及资格,亦应分担确保遵守规则的责任;及
c. 董事将权力委托他人并不能够充分的履行其职责,即使所委托的是其他董事或专业顾问亦然。如有需要,董事在需要时应征询专业意见,但在评估有关意见时,亦应加以思考。
2. 监控及文化
上市公司应实施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监管规定。合规及企业管治应融入公司的文化。上市公司有没有上述监控措施及文化,是联交所考虑适当执法行动的重要因素。上市发行人及董事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包括:
a. 应制定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以遵守规定,并应定期检讨以确保其维持有效;
b. 董事应定期获得相关简报及专业发展,内容不仅包括业务及营运,亦包括董事的法律及监管责任,以及公司业务及管治政策下的责任;及
c. 公司须保存适当的账册及纪录作为其监控制度的一部分。
3. 配合调查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与联交所合作,这包括在联交所调查任何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时,提供联交所合理要求的完整、准确及最新资料。任何人若不配合、未能回应或提供误导性资料将被视为严重失当行为,并将导致最严重的制裁。
制裁声明
制裁声明载有纪律委员会或上市复核委员会(统称「委员会」)就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考虑及厘定制裁时,一般会考虑的总原则及因素。
所采纳的总原则如下:
- 应施加纪律制裁,以保障公众以及联交所经营的市场及设施的持正操作、阻吓答辩人进一步违反《上市规则》、改善企业管治、纠正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及阻吓受制于联交所纪律管辖权的所有其他当事人再次进行同一或任何相类的失当行为;
- 委员会将考虑违规情况、失当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任何可减轻或加重制裁的相关因素;
- 若失当行为为重复发生的或若证明相关失当行为属蓄意、故意或罔顾《上市规则》,则纪律制裁应更加严厉;及
- 委员会将根据向其呈交的证据及陈词厘定纪律制裁,并以公平、客观并充分地顾及自然公正原则的方针行使权力。
在厘定适当的制裁时,委员会可会考虑一系列减轻或加重制裁的主要因素,包括:(a) 答辩人以往的合规纪录;(b) 联交所以往就相类违规行为或相类情况应用的纪律制裁;(c) 答辩人提供的协助及配合程度;(d) 答辩人是否及早决定不就针对他们的指控提出抗辩;(e) 该失当行为是否非蓄意、疏忽、故意、鲁莽、蓄意、欺骗、操控性及/或欺诈行为;(f) 该失当行为是否个别事件,并由违规者自行作出适时并全面的举报;(g) 任何源自失当行为的商业或财务利益的多寡;(h) 该失当行为对其他人士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及 (i) 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结语
随着近期为加强联交所的纪律权力及制裁而作出的《上市规则》修订于2021年7月3日生效,以及政策声明及制裁声明的刊发,联交所作为执行《上市规则》的前线监管机构的角色获进一步加强。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应注意,联交所预期将更积极而有力地确保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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