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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时装初创品牌「Steve Jobs」?

2018-02-01

简介

苹果(Apple)产品在全球普及,不少企业都希望使用与苹果品牌相似或相关的品牌名称,试图沾苹果的光。我们在20167月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通讯中谈及苹果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争议中蒙受损失,例如在20164月,苹果在中国失去在皮革制品上使用「iPhone」名称的专有权。虽然苹果拥有无数商标权利,但可惜没有将其中一位创办人的姓名「Steve Jobs」注册为商标之一,结果被一间意大利时装公司注册了「Steve Jobs」作为其产品品牌。


背景

2012年,意大利拿坡里的制衣商人兄弟VincenzoGiacomo Barbato在为新服装公司取名时发现,苹果没有将创办人的姓名「Steve Jobs」注册为商标之一。两兄弟藉此机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国际类别918253842下申请注册五个商标(注册号码:011041861),其中两个商标为纯文字「Steve Jobs」,另外三个则是被咬了一口并有一片树叶的风格化「J」字标志。

苹果商标与Steve Jobs商标的对比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批准并确认了Steve Jobs商标及J」字标志的注册。苹果于同年对J」字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奇怪的是没有反对Steve Jobs」文字商标),声称该商标与苹果的商标非常相似,并且由于双方提供的货品及服务相同及/或类似(例如第9类科技产品,包括电脑及电脑软件,及第38类电讯服务)而可能导致混淆。

欧盟知识产权局不接纳苹果公司的理据,主要原因是字母J与苹果不同,不可食用,而J」字标志中的缺口并不是被咬掉的,因此,两者的关联只是表面上的。苹果提出的反对遭到拒绝,J」字标志的注册得以维持。两兄弟其后表示,由于Steve Jobs获得第9类货品的商标保护,他们最终可能会以Steve Jobs商标销售电子设备。


保护名人姓名

此案让人联想起中国的「抢注」现象。中国少数个人或公司将外国名人的名字注册为商标,从而迅速占领市场。在中国,保护个人(包括名人)姓名的基本法律原则载于《民法通则》,该通则赋予公民使用其个人姓名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姓名而导致混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即个人的姓名权)。

尽管有这些保障,外国名人仍难以就他们的在先姓名权进行反击。例如,我们在20158月的通讯中讨论过,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在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中败诉,未能取回其中文译名权,法院裁定「乔丹」、「QIAODAN」及与耐克(Nike)著名「飞人」标志相似的标志等多个商标的注册有效。2017年,米高.佐敦在中国长达5年的行政及上诉程序终于获得部分胜利(由于不能证明「乔丹」的音译「QIAODAN」与Michael Jordan之间有关联,第三方仍可使用「QIAODAN」商标)。由此案可见,外国名人在对包含其姓名的中文译名(不论是音译或其他译法)的商标采取法律行动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此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仅保护在生者的姓名权,已故名人的遗属不能依据此项法规阻止他人利用已故名人的姓名。

相比之下,欧洲法院在一宗涉及使用意大利时装品牌「Fiorucci」的案件中裁定,根据意大利法律,「姓名权」是指必须获得名人同意,才可将他们的姓名用作商业用途。此外,欧洲法院在一宗涉及使用柯德莉夏萍(Audrey Hepburn)照片的案件中亦裁定,该等权利在当事人去世后仍然有效。因此,假如日后在意大利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考虑控告对方侵犯知名权(publicity rights)。


启示

此案提醒我们在制订保护知识产权策略时务必保持警惕。例如,可考虑采用防御性的知识产权策略来防止品牌日后被淡化或侵犯,此外亦可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审计,预测潜在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行动。商标能提升品牌价值,对业务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应认真处理商标事宜。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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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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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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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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