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香港的國家豁免權政策

2011-09-01

香港终审法院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释法後,在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FACV5/2010一案中裁定,外国国家在香港的法院享有绝对豁免权。

国家豁免权

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源自「各国彼此承认主权平等」的概念。若一个国家的法院,被告的一方是另一国家,法院便不会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不会审理有关案件,这就是普通法的「绝对豁免权」原则(absolute immunity)。然而,绝对豁免权亦有例外情况,例如一个国家可以自愿接受别国的司法管辖权。而在某些发达国家如英国,假如外国国家是因为一项应全部或局部在诉讼国(即主张国家豁免权以外的国家)履行的商业交易或合约而被起诉,该外国国家亦不享有国家豁免权。这称为「有限豁免权」(restrictive immun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一直给予其他国家绝对豁免权,亦主张本身享有绝对豁免权。香港法院在回归前则一直采纳英国的国家豁免权立场,即实行有限豁免权。然而,香港在回归後并无就国家豁免权进行本地立法,在终审法院审理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FACV5/2010一案之前,香港的国家豁免权法律并不清晰。

案件背景

在1980年代,一家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的前身提供融资,兴建电力设施。其後刚果拖欠债项,南斯拉夫公司於是对刚果提出起诉,在巴黎及苏黎世两次仲裁中胜诉。2004年,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的投资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向南斯拉夫公司收购债务,取得对刚果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FG Hemisphere在香港起诉刚果,要求执行仲裁裁决。

在本案中,两家中国国有企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铁集团」)準备根据一份合营协议向刚果付款。FG Hemisphere指有关付款是刚果的资产,并申请法庭命令,冻结中铁集团支付的款项。

争论点

香港法院须就外国国家在香港被起诉时所适用的国家豁免权性质及範畴作出解释。

裁决

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均裁定FG Hemisphere胜诉,认为有限豁免权是普通法的一部分,而普通法在回归後仍予保留,因此FG Hemisphere有权对刚果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然而,终审法院以叁比二的大多数推翻下级法院的决定,裁定香港应跟随中国的国家豁免权政策,因此FG Hemisphere不能在香港起诉刚果。

判决理由

在解决香港与中国对於国家豁免权原则的潜在相反立场时,本案的多数法官研究了普通法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普通法,国家豁免权原则及其适用於别国的情况由主权国决定。香港是中国辖下的地区,无权就国家豁免权作出决定,应跟随中国的立场。

而《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国家行为,例如外交事务。中央政府决定采纳绝对国家豁免权政策,属国家行为,香港法院对此无权审理,而必须实行绝对国家豁免权政策。

此外,在回归後,普通法中关於国家豁免权的立场应予保留,但为了保持与中央政府政策一致而须作修改除外。换言之,香港应完全采纳中国的绝对国家豁免权政策。

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釐清香港回归前的国家豁免权法律在回归後是否仍然有效,及香港法院是否必须遵照中央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权政策。

根据人大常委於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解释,香港必须完全采纳中国的绝对国家豁免权政策,刚果享有绝对国家豁免权,因此不能在香港被起诉。人大释法後,终审法院於2011年9月8日颁下最终判词,裁定香港法院在本案中对刚果并无裁判权,因此所有对刚果提出的申索均被驳回,FG Hemisphere索偿败诉。

评论

对於与外国国家或国有企业有生意往来的人来说,本案的裁决令人忧虑,因为终审法院并无讨论国家豁免权是否也适用於国有企业。外国国家在香港法院的法律程序中享有豁免权,这一点是清晰的;但国有企业能否主张享有国家豁免权的,则仍是疑问。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1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