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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买卖印花税──最新修订

2014-03-31

简介
我们在2013年3月份通讯的〈物业买卖印花税概览〉一文中,概述了政府为了令过热的楼市降温而宣布的多项印花税措施。这些措施是先公布,然后再提交立法会审议,待正式通过后追溯至公布日期起生效。

立法会早前已通过《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而《2014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4年2月28日刊宪。修订条例具有追溯效力,适用于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进行的物业买卖。

修订条例带来的主要变更,包括提高额外印花税税率以及开征买家印花税。

提高额外印花税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物业买卖,便须支付额外印花税:

1.         涉及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交易;

2.         卖家或出让人是在20101120日或之后购买物业的;及

3.         卖家或出让人在购买物业日期起计24个月内(如属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购买的物业)或36个月内(如属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买的物业)处置(包括转售或转让)物业。

额外印花税的豁免情况
根据修订条例,额外印花税的主要豁免情况如下:

1.         向一名或以上近亲(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出售或转让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DA(10) 条);

2.         出售死者遗产中的住宅物业,及出售或转让任何人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继承的遗产中的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DA(11) 条);或

3.         相联公司之间出售或转让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DA(13) 条)。

税率
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取决于:(i) 购买至出售物业之间的时间;及 (ii) 购买物业的日期。修订条例现对于出售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买的物业实施了更高的额外印花税税率:

持有时间2010 1120日至
20121026日购买
20121027日或之后购买
6个月或以下15%20%
6个月以上但不超过12个月10%15%
12个月以上但不超过24个月5%不适用
24个月以上但不超过36个月不适用10%

买家印花税

适用范围
如属以下情况,则须支付买家印花税:

1.         涉及买卖或转让一项住宅物业的交易;及

2.         应课税的买卖协议是20121027日或之后签订的。

买家印花税的豁免情况
根据修订条例,买家印花税不适用于若干情况,以下是较重要的四类豁免情况:

1.         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CB(2)(a) 条);

2.         各自代表自己行事的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或以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联名购入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CB(2)(b) 条);

3.         各自代表自己行事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之间转让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CB(2)(c) 条);及

4.         相联公司之间购买或转让住宅物业(修订条例第29DB(13) 及第45条)。

税率
买家印花税的税率固定为买卖协议价值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

从价印花税
正如我们在2013年3月份的文章提到,政府计划提高从价印花税的税率。有关建议载于《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尚未在立法会通过,有待进一步修订。

适用范围
假如《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以目前的版本通过,新的从价印花税税率将具追溯效力,适用于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购买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交易。

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下表列出新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边际宽免除外):

交易代价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2,000,000或以下1.50%
$2,000,001 – $3,000,0003.00%
$3,000,001 – $4,000,0004.50%
$4,000,001 – $6,000,0006.00%
$6,000,001 – $20,000,0007.50%
$20,000,001及以上8.50%

新从价印花税的豁免情况
待法例通过后,住宅物业的新从价印花税主要豁免情况如下:

1.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住宅物业,而在购买之时在香港并无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举例说,任何人如以受托人身分为另一人订立买卖协议,便不是代表自己行事;

2.         两名或以上各自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联名购买住宅物业,而在购买之时各人在香港均没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

3.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与一名或多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联名购买住宅物业,而在购买之时各人在香港均没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

4.         近亲之间购买或转让住宅物业,不论他们在购买或转让之时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其他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一般豁免情况包括:

1.         相联公司之间购买或转让物业;

2.         根据法院命令购买或转让物业;及

3.         遗产受益人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继承物业。

总结
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都只适用于住宅物业。如属2012年10月27日至2014年2月28日进行的住宅物业交易,应在2014年3月31日或之前支付额外印花税及/或买家印花税(如适用)。有意购买或出售住宅物业的人士,在交易前应注意是否须缴付额外印花税或买家印花税。

此外,新的从价印花税是同时适用于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虽然修订新税率的条例草案未在立法会通过,但估计通过后会像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一样具追溯效力,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物业交易时亦应考虑这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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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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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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