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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修订《劳资审裁处条例》以更适当地界定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2012-02-01

简介

最近在高等法院一宗雇佣案件Deutsche Bank AG (Hong Kong Branch) v Daniel Mamadou-Blanco HCA 1514/2011中,陆启康暂委法官表示:「就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而言,现时的法律未如理想」(判词第40段)。事实上,此案说明了由于《劳资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5章)规定某些雇佣申索只可由劳资审裁处审理(独有司法管辖权)而可能产生的问题。那么,《劳资审裁处条例》是否应作出修订,以更适当地界定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案情

1.          原告人是Deutsche Bank AG集团公司内的其中一间公司。

2.          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前雇员。

3.          原告人指被告人向原告人的一名竞争对手(「竞争对手」)披露了15名同事的保密资料,包括姓名及薪酬福利详情,以协助竞争对手招聘该等雇员。

4.          被告人及上述15名同事中的8人后来加盟竞争对手。

5.          原告人就被告人鼓励同事离职加盟竞争对手、违反真诚及忠诚责任,向被告人追讨损害赔偿。

6.          原告人亦要求法院宣布,被告人仍受雇佣合约中的不竞争条款及不招揽雇员条款所约束。

7.          被告人要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理由是有关申索属于劳资审裁处独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

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劳资审裁处条例》(「该条例」)订明了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该条例第7条订明,劳资审裁处对该条例附表(「附表」)指明的申索拥有独有的司法管辖权,有关申索包括:

1.     *一笔款项提出的申索,而申索的起因是:

(a) 违反雇佣合约的条款,不论该条款是明订的或隐含的,或是根据《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所适用的合约而履行的;

……

3.         因违反合约或不履行普通法规则或任何成文法则所规定的职责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即使有第12段的规定,审裁处对于以该等侵权行为为诉因的金钱申索或其他方面的申索,仍无聆讯及裁定的司法管辖权

……

*        劳资审裁处无权审理款额不超过港币8,000元的申索。

劳资审裁处对原告人的申索
是否拥有独有司法管辖权?

该条例的附表第1段只适用于就「一笔款项」提出的申索,因此,劳资审裁处对某项申索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视乎原告人要求的济助类别。

a.                  就「一笔款项」提出的申索,亦包括未算定损害赔偿申索

原告人并无指明申索的损害赔偿金额(即未算定损害赔偿申索),但按照法院过往的决定,该条例附表所述的「一笔款项」,包括未算定损害赔偿在内。因此,从这方面而言,该项申索属于劳资审裁处独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但须视乎该条例附表第3段是否适用,见下文解释)。

b.                 劳资审裁处对非金钱申索没有司法管辖权

原告人亦要求法院宣布,被告人仍受雇佣合约中的不竞争条款及不招揽雇员条款所约束。劳资审裁处对于这类非金钱申索并无司法管辖权。但根据已有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人提出该项非金钱申索纯属「门面工夫」,因为有关限制条文快将期满无效。再者,即使被告人违反了上述不竞争条款及不招揽雇员条款,法院只要命令作出损害赔偿,便可以充分补偿原告人。因此,这项非金钱申索无助原告人反对被告人申请剔除申索。

c.                  可循合约法及侵权法追究违反保密责任

原告人指被告人把同事的保密资料交给竞争对手,以协助竞争对手招聘有关雇员,因此被告人被指滥用该等保密资料。

虽然原告人没有在状书中言明,但法院认为原告人提出的,实质上是违反保密责任申索,而这个诉讼因由可以循合约法及侵权法提出。因此,根据该条例附表第3段,劳资审裁处对原告人的申索没有司法管辖权

d.                 法院命令

法院认为,违反保密责任的损害赔偿,与违反受信责任(即被告人鼓励同事离职加盟竞争对手)的损害赔偿相若。因此,本案其实是以两个不同的诉讼因由就「一笔款项」提出的单一项申索,故原讼法庭对整宗申索拥有司法管辖权。原告人的申索没有被剔除,并获准修订申索陈述书,明确加入对被告人提出违反保密责任的申索。

该条例可怎样修改?

根据雇佣合约提出的申索(例如违反雇佣合约条款)与根据侵权法提出的申索(例如本案中的违反保密责任)时有重迭,因此附表第1段与第3段的实施经常出现角力。

陆启康暂委法官就本案提出以下意见:「……成立劳资审裁处的用意,是提供一个非正式法庭让雇员能够快捷地追讨欠薪及其他法定款项。本席认为,法例的用意未必是希望劳资审裁处审理复杂的申索,例如雇主控告雇员违反受信责任之类。依本席的意见,如果将这类申索完全剔除在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以外,就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拗。这样,劳资审裁处就可投放更多资源、专注地处理更急切的雇员追讨欠薪及其他法定款项的申索。」

总结

该条例的附表或需修改,才能更适当地界定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及更有效地实现其成立目的;但附表会否修改,目前尚未可知。因此我们在提出雇佣申索时,应确保向适当的法庭提出有关法律程序,以免法院或审裁处因欠缺司法管辖权而不受理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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